Re: 台大學生會 1106相關事件說明

看板NTUSA作者 (寂寞上圍35E(♀))時間15年前 (2008/11/18 16:57), 編輯推噓4(408)
留言12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9/64 (看更多)
※ 引述《ufotime (戲子阿德)》之銘言: : ..... : 學生自治是做什麼的? : 由學生處理有關學生自己的事務? : 還是您所說的為了社會? : 給您一點意見 : 學生自治,就是學生學習自治 : 所謂自治就是民主與法治 : 前者即是意見的整合 : 後者即是依法而治,學習著有文有本的去治理 : 為何要這樣說呢? 啊,又一個把"民主"等同於"滿足多數人期待"的傻瓜。 這樣說吧,如果學生會今天做了某事,對台大裡頭經濟弱勢的學生有幫助,但 與此同時多多少少傷害的多數學生的利益。另一方面,多數學生也的確因為這 多多少少的傷害而反對學生會的作法。 請問,這時候,台大學生會該做還是不該做?照妳這種鳥民主觀,顯然不該做。 但,我覺得學生會該做。 所以,你說呢? : 這邊可以從兩個層面去解釋,一是歷史,二是法律 : 歷史面:我國在學生自治的推行,實際上是到了民國九十四年底才正式開始 : ,所以在還未有良好的體制跟文化前,不管是管理學生自治團體的行政人員 : 還是學生自治團體的研究人員(訓委會等)還是學生自己 : 這時如果不是抱持著學習的態度,而是一種傲慢的政客心態 奇怪了,抱著學習的態度一樣可以表態支持野草莓吧?為什麼這樣就是種傲慢? 學習和支持野草莓,兩者相容啊。 至於政客心態這種指控....跟"綁架"一樣,免了吧。 這種話我也會講,我也可以賦予妳一堆惡意的心理動機。話隨人講隨人說了算 的這種話,學長建議你,少講比較好。 : 那只會讓因大學法修改而出現曙光的學生自治,又再次被污名化... : 法律面:我想您應該比我還清楚,在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即明白指出, : 我國推行學生會的目的 : 條文: :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 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 請看後面關鍵的兩個詞,學習效果、自治能力。 : 我想接下來不用我多說了。 : 每所學校推行學生會的精神、宗旨、方式、制度,自然都因大學自治而有所不同 : 但我相信,不管是那一所學生會,都應該脫離不了最基本的四個字 : 為了學生 這樣啊,好啊,那就說到野草莓去學習囉。條文內的"學生"又沒有講明要是 "多數學生"。而且,就算有講明是增進多數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支持野草莓也還是與之相容。你不能從結果論,論結果沒有多數台大學生參 與野草莓,所以學生會違反條文規定。學生會可以透過推廣野草莓,鼓勵台 大學生加入,進而讓多數台大學生參與野草莓,增進多數學生在校學習效果 與自治能力。這樣看,就符合條文規定了啊。 更不用說,野草莓還沒結束耶。妳怎知後來不可能會有多數台大學生參與, 並以此增進了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你要反對,妳得先證明就是不會增進吧? 一直在意台大學生會無權代表所有或多數台大學生的意見這一點.... 我覺得不如花時間好好想想我上頭提的那種鳥民主,要來得有意義。 -- PTT2 自然就是美 => 百慕達群島 => 漩渦 => PinkPartie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36.112 ※ 編輯: A1Yoshi 來自: 123.194.136.112 (11/18 17:01)

11/18 17:10, , 1F
傳說中的催狂魔妖西耶<(_ _)>
11/18 17:10, 1F

11/18 17:33, , 2F
我覺得要找能雙贏的欸,為啥只有犧牲少數或多數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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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單純的要犧牲多數或少數的意見找個會擲筊的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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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了,還要勞動大家選個學生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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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的聲明立場中性一點會變成現在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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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7:37, , 6F
隔了七天才再有所回應,很難說服人家這並不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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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17:38, , 7F
"阿挖丟幾勒百回己蓋,跨另A腮卵瓦故" (設計對白)
11/18 17:38, 7F

11/18 18:35, , 8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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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23:21, , 9F
D大的設計對白...... = =
11/18 23:21, 9F

11/19 01:47, , 10F
對錯一目了然~妖西就別在援護射擊了...
11/19 01:47, 10F

11/19 02:59, , 11F
樓上是要放棄討論回歸直覺的意思嗎?
11/19 02:59, 11F

11/20 17:58, , 12F
ni gao xing jiu hao
11/20 17:58,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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