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判決[搞笑ꔠ…
這邊只是搞笑用,順便賺P幣而已,其實我也是鄉民XD
※ 引述《haunt (阿累)》之銘言: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判決
: 裁判字號: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庭95學年訴字001號
: 原 告:陳光正E93704036
: 被 告:臺灣大學進修學士班選舉委員會
: 代 表 人:鄭宇庭E95702008
: 主 文
: 國立臺灣大學進修學士班96年5月14日舉辦之96學年度學生會長選舉投票,其投票結果無
: 效。
: 理 由
: 一、原告起訴理由概旨稱:(一)96年3月8日選委會公告選舉日期後,同日外文系即申請
: 外文系戲劇比賽於視聽教育館小劇場舉行,且一號候選人之副會長即為外文系該時現
: 任之會長,此事項選委會漏未查知有不公之情形,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
: 暫行綱要(二)選舉投票時間依選委會公告為該日之18:30~22:30,惟投票票匭軌均
: 於18:50後方設置妥當且於22:20均已撤除,位於視聽教育館之票匭軌更於22:00即撤
: 除,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三)視聽教育館於投票日該時均為外文
: 系所使用,雖原告曾向選委會反應不應設置投票所,惟選委會以歷年均有設置為由執
: 意設置,且設置場所與另二投票站採取公開方式不同,違反國立臺灣大學選舉罷免法
: 。(四)96年4月16日之選舉公告中將一號候選人之政見與公告事項單獨成頁,與其
: 他候選人之政見格式大小明顯不同。(五)投票當日領票時應於學生證後加蓋戳記,
: 惟該日有漏蓋戳記之情形,顯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一、原告告人的時候說:
1.外文系在那天舉辦戲劇比賽,而且申請的時候就在選舉公告的那天,這不公平啦~
2.選委會自己說投票時間是18:30~22:30,結果18:50才開始而且22:00就結束,這個違法~
3.視聽教育館都是外文系的,怎麼可以設投票站,這個不公平~
4.選舉公告一號特別大,我們都好小,哭哭,這個一定是串通的~
5.領票的時候要在學生證後面蓋章啊,他們都沒有蓋,一定是做票,科科~
: 二、被告答辯理由概旨曰:(一)關於外文系戲劇比賽一事,係為大學部外文系所舉辦,
: 進修學士班外文系僅是參加該活動,與舉辦過程無關,且選舉委員會並不知該活動之
: 時間與選舉投票日相同。(二)投票該日之延後開始係因為選務人員遲到所致,非選
: 委會所刻意影響所致,且不影響該選舉之公平性。(三)視聽教育館設置票箱一事,
: 惟進修學士班會長選舉歷年均有之慣例,並非選委會刻意新增此一投票站。(四)選
: 舉公告中一號候選人政見與公告事項單獨成頁一事係因排版需要所致,並非刻意與公
: 告同頁。(五)投票該日雖確有漏蓋戳記一事,為該日已立即發覺後並均有加蓋戳記
: 。
二;被告反駁說:
1.外文系戲劇比賽是日間部辦的,進修部只是參加而已,而且干我選委會啥事啊~
2.投票晚開始是工作人員遲到,又不是我叫他晚開始的。啊都沒人了不提早結束要幹嘛~
3.視聽教育館每年都有設投票站,又不是我才開始這樣幹~
4.啊就人家政見多,排在那邊剛好啊,你寫的政見少當然就小~
5.又不是全部都沒蓋章,只有幾個人而已啦~
: 三、本次進修學士班學生會長選舉,雖經兩造合意由本庭進行管轄,並於審判過程及法律
: 效果上適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相關法規,惟系爭選舉舉辦過程之
: 準據法規,係進修學士班學生會辦理會長選舉之行政慣例以及選舉一般性之法理,並
: 不適用本會相關選舉程序法規,此先敘明。
三、法官先跟你說喔,今天雖然他們兩個都叫我判,但是只有結果會按照日間部的規定啦
至於你們當初辦的時候有沒有問題看你們進修部自己的規定啦~
: 四、經查:
四、查了相關的證據之後,法官說:
: (一)原告謂投票日期與外文系戲劇比賽日期重疊一事,雖事實上係日期重疊,惟該
: 活動名義上為本校外文系系學會申請主辦,無法證明與進修學士班外文系相關
: 。且雖日期重疊,但依據進修學士班選舉慣例及一般選舉原則,進修外文系並
: 無告知選委會之義務,同時法規上亦不禁止各系於選舉期日舉辦其他活動,縱
: 各系所舉辦活動中有為選舉進行拉票之競選活動,也僅為違法競選而由選委會
: 進行罰款之事由,與選舉效力無關。再者原告遽以一號候選人之副會長人選為
: 外文系現任會長,即稱此與進修外文系系學會相關,此僅臆測之言洵屬無稽。
: 故外文系戲劇比賽與系爭選舉並無關連,此理甚明。
1.戲劇比賽明明就是日間部辦的,人家進修部只是參加,干進修部外文系啥事!
而且就算是進修部一起辦的,也沒規定不能辦活動!
就算辦活動裡面有拉票,也是罰罰錢就了事!
所以你原告說人家不公平,根本就是隨便猜,亂七八糟!
: (二)關於投票期日投票站設置有延後開始並提早結束一事,為兩造所不爭執者,惟
: 被告指稱此係為監票人員遲到所致,並非被告所刻意安排。惟依據法理,選舉
: 過程中選務人員之行為即為選委會之行為,選委會應就其負責。故雖監票人員
: 遲到致延後開始,此雖非被告故意延後選舉投票時間,但不能謂被告就此即無
: 過失。再者,提早結束投票站一事,雖被告指稱該日視聽劇場已無學生在場,
: 惟選委會公告時間既然係該期日之22點30分結束,即便無人投票或該場地及周
: 邊已經無學生在場,不能謂無其他學生欲至該投票站投票之可能。又雖被告抗
: 辯此為監票人員現場之判斷,非被告故意使監票人員提早結束云云,惟此同前
: 理,不能據此即謂被告無過失。
2.兩邊都說有延後開始提早結束,但是被告說是工作人員自己的問題!
但是今天工作人員是誰找的,是你被告找的嘛~所以按法律的道理被告就要負責啊~
雖然你說那個時候視小已經沒有人,但是誰知道不會有哪個學生無聊快22:30才去投~
所以就是你被告有疏忽啦~
: (三)視聽教育館設置投票箱事,經查為進修學士班歷年均有設置,雖原告指摘此係
: 為外文系專設云云,但既為歷年之慣例,被告據此設置投票站即無可非議之處
: 。又雖原告指稱該投票站設置於室內,與其他選區採室外設置不同,但投票站
: 之設置方式本即被告權限範圍所在,並非因室內外之不同即造成選舉瑕疵之事
: 由,故原告所指洵屬無稽。
3.投票站要設哪裡是被告可以自己決定的啦,而且視小每年都有設
原告因為這樣就說不公平,理由不夠充分啦,根本就是亂講話
: (四)選舉公告中將一號候選人政見與公告事項單獨成頁之事,惟查學生會選舉公告
: 主要為張貼所用,則是否與公告事項單獨成頁即不影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
: 見,大小不同一事既為被告製作公告排版所需,本庭認為亦無可非議之處,原
: 告稱此為被告故意過失致選舉有瑕疵語,於進修學士班之慣例及選舉一般原則
: 上均難以證實。
4.選舉公告是用貼的啊,又不會只貼第一張,大家還是會看到你小小的政見嘛~
既然被告都說是因為排版比較方便,你說人家不公平很難證實啦~
: (五)投票日有漏蓋投票人學生證上戳記一事,經查確有部分學生學生證漏蓋戳記,
: 惟本庭初步勘驗選舉人領票清單後,尚未發現有重複領票情形,若要據此指稱
: 其有影響選舉結果之瑕疵,則舉證責任在原告。則據原告所指,雖無法排除仍
: 有重複領票之可能性,惟無法證實其已有影響選舉結果之事由。
5.我們去看了有去投票人的簽名單,目前是沒有看到有一個名字簽兩次的
如果原告你要說這個是做票,你要去證明啦,按照你說的只有可能性啦
但是目前沒有辦法證明
: 五、綜合上述判斷,本庭認為投票期日延後開始投票,並提早結束一事,雖被告抗辯係監
: 票人員自行行為所致,惟前已敘明此必須由被告所概括承受者。延後開始並提早結束
: 一事,與被告所公告之時間不符,致有可能影響學生投票之權益,並與進修部學士班
: 選舉慣例及選舉法理有重大違誤,被告未監督選務人員確實依照所公告時間辦理投票
: ,不能謂無重大之過失,且影響學生投票之權益,違反選舉一般原則中之平等原則,
: 即為系爭選舉過程重大瑕疵,且該瑕疵無法補正,故依照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
: 免法第37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本庭認為此一投票結果無效,被告應依照同法第37條第
: 4項辦理。
五、講完拉哩拉雜一堆之後,法官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投票時間延後開始提早結束這件事
雖然被告說這不是你故意的,但是法律上的說法就是人你找的你就要負責到底
況且延後開始又提早結束,就會讓無聊的要在22:30才去投票的學生不能投票
這樣跟一般選舉時候的原則不同,所以被告你疏忽的太過份了
而且你的疏忽造成的結果已經沒有辦法補救了
所以法官們就按照日間部的規定,告訴你投票的結果是無效的
至於要怎麼做去看日間部的選舉規定,在第37條裡面第4個部份
: 六、據上判斷,判決如主文。
六、最後就是判決的內容回去看前面主文寫的!(其實這一句是廢話....)
: 中華民國97年4月6日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
: 審判長 學生法官 林伯樺
: 學生法官 張郁昇
: 學生法官 曾彥超
: 不服本判決者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如果原被告你們兩個人有誰不服氣的
在收到紙本的判決書之後十天之內
要寫好狀紙繼續跟法庭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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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nkloveyou:轉錄至看板 NightChinese 04/13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