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學生會發表聲明的見解

看板NTUSA作者 (願奇蹟常伴左右)時間17年前 (2006/11/05 23:58), 編輯推噓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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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的,這牽涉到對於學生憲章的認知上的不同 一方認為學生會可以對外代表台大學生要總統下台 一方認為學生會沒有這個權利 很明顯的,這可以申請學生法庭做規程解釋 規程解釋的條件如下 ----------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 第二十六條 【聲請規程解釋之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向規程解釋庭,聲請解釋規程: 一、自治機關或組織行使規程所賦予之職權,於適用時   產生疑義,或行使職權與其他組織發生爭議或認其   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規程之疑義者。 二、本校學生或團體對其規程所保障之權利受到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或仲裁,而對於確定之   判決或仲裁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規程之疑義   者。 第二十八條 【學生代表聲請解釋之要件】 六分之一以上之學生代表得以連署聲請規程解釋或統一解釋。 ---------- 但是有一條更簡單的路,就是直接提請行政訴訟,撤銷聲明稿 只要有一個人具狀提出告訴就可以了 ---------- 第十三條 【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本校之學生或團體因自治組織之違法自治行為,認為損害其權利 ,得向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給付,撤銷或確認之判決。逾 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自治行為,以違法論。 ---------- 老實說,我很希望有人提告訴把學生會的代表性作一個釐清 電資院研究所學代 李翰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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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以個人利益受損為由申請釋憲,不過結果應該還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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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用個人的立場發言,上了新聞還是台大學生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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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一樣不重要,重要的是有個結果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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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夠幫助現在的人的,只有當他們認為權益受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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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他們翻出最適當的法規讓他們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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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留給以後的人的,就是越來越厚的法規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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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直接準用民法無權代理的規定,學生法官不會連這都不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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