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學生會發表聲明的見解
很明顯的,這牽涉到對於學生憲章的認知上的不同
一方認為學生會可以對外代表台大學生要總統下台
一方認為學生會沒有這個權利
很明顯的,這可以申請學生法庭做規程解釋
規程解釋的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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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
第二十六條 【聲請規程解釋之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向規程解釋庭,聲請解釋規程:
一、自治機關或組織行使規程所賦予之職權,於適用時
產生疑義,或行使職權與其他組織發生爭議或認其
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規程之疑義者。
二、本校學生或團體對其規程所保障之權利受到侵害,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或仲裁,而對於確定之
判決或仲裁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規程之疑義
者。
第二十八條 【學生代表聲請解釋之要件】
六分之一以上之學生代表得以連署聲請規程解釋或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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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條更簡單的路,就是直接提請行政訴訟,撤銷聲明稿
只要有一個人具狀提出告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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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本校之學生或團體因自治組織之違法自治行為,認為損害其權利
,得向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給付,撤銷或確認之判決。逾
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自治行為,以違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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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很希望有人提告訴把學生會的代表性作一個釐清
電資院研究所學代 李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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