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為什麼要反對假分級制度?

看板NTUSA作者 (瓦礫)時間19年前 (2004/12/21 03:34),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Q1. 分級很好啊!為什麼要反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A1. 如果你支持分級,就應該反對現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 辦法》!這個辦法以「分級」作為大義名分,實際上是扼殺自 由,被影響到的,不止是租書店、出版業者,還有創作者、廣 大的讀者,甚至已經出版的書也在影響之列! Q2. 挖勒,有那麼嚴重嗎? A2. 你以為我在危言聳聽嗎?來,我把法條一個字一個字念出來, 注意囉: 第 5 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 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 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 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 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 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 厭惡感者。 Q3. 我看不出來有什麼問題啊? A3. 問題可大了!請問什麼是「過當描述」「表現方式強烈」?誰 來決定?決定的依據是什麼?「尚可接受」「尚不致」的範圍 如何界定? Q4. 聽說不是有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A4. 沒錯。依《少年及兒童福利法》規定,授權給主管機關新聞局 訂定分級辦法,而新聞局公佈的文件中,已經確立以「民辦官 協」方式,由出版品評議基金會作為審查機關,而各縣市或直 轄市政府為取締機關。 Q5. 有審查機關,有取締機關,各司其職,有何不妥? A5. 你看清楚喔。評議會的分級其實沒有法律效力,雖然評議會可 以收取佣金並認定某一本書是普遍級,但如果有執法人員或檢 舉人指控該書是限制級,或者評議會認定書是限制級,卻被檢 舉為逾越限制級,一樣可能會被取締乃至罰款、停業,這個評 議會自始至終不負任何責任!取締完完全全以執法單位的認定 為基準,分級辦法的定義粗糙,等於讓執法者擁有無限上綱的 權力和自由心證的空間。 Q6. 取締?憑哪一條法律取締? A6. 這要分成兩個方面來談。在刑法方面,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 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提到:「散布或販賣猥褻之文 字、圖畫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散 布、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少年及兒童福利法的罰則更重,最重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Q7. 可是刑法和少年及兒童福利法已經存在很久了啊,和分級辦法 有什麼關係? A7. 當然有!關係就在於:依據刑法,猥褻出版品會被處罰,依據 少年及兒童福利法,違反分級辦法會被處罰。現在依據分級辦 法,只要是內容和犯罪、自殺、暴力、性行為有關的出版品, 「過當描述」「表現方式強烈」都必須標示限制級,否則會因 為沒標示而被處罰,甚至可能被當成「猥褻出版品」而被處罰。 可是「過當描述」「表現方式強烈」倒底是什麼?誰來告訴我? Q8. 挖ㄎ....(唯恐話一出口變成限制級所以硬生生吞了回去)我 們不能自律分級嗎? A8. 可以啊!分級辦法裡有說業者可以自律分級,問題是我分級, 算數嗎?有法律效力嗎?沒有!結果現在許多業者為了害怕處 罰,寧可過度標示、分級唯嚴,也不要闕漏其一,實質上被犧 牲的是18歲以下未成年讀者的權益、成年人的閱讀自由、以及 創作者的創意空間。 Q9. 你剛剛提到「逾越限制級」,法律裡有這樣規定嗎? A9. 沒有。這個詞最初來自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意指不在限制級判 準之內的出版品就是逾越限制級的出版品,一旦逾越了限制級, 刑法235條就磨刀霍霍出場啦! Q10, 可是以目前而言,「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 物品」依據刑法一直都是不合法的啊? A10. 沒錯,所以目前最迫切也最要命的問題是,那個不清不楚的 分級辦法會害得多少書胡亂變成限制級、甚至不明不白就被 打成逾越限制級的猥褻出版品?現在已經造成了書書自危的 情況,若真的有心落實分級制度,有害分級精神的現行《出 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就應該暫緩實施,待細緻配套 後,再行上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83.234

218.184.133.40 12/21, , 1F
小叮噹是限制級的…-.-
218.184.133.40 12/21, 1F
文章代碼(AID): #11nob0dx (NTU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