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提議訂定[台大過客管理辦法]

看板NTUSA作者 (what's my time?)時間22年前 (2002/03/07 12: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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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作者: allyours (come to my sense) 看板: NTUSC 標題: 提議訂定[台大過客管理辦法] 時間: Mon Mar 4 12:01:56 2002 國立台灣大學過客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國立台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邁向卓越,有效管理校內 之空間,使全體師生有更舒適的教學研究場所,特制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過客管理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校過客之管理單位為校長室。 立法理由:明訂過客管理單位。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過客,應向管理單位請領半永久過客牌,懸掛於頸上 胸前,並應置於衣領外,以便隨時查核。 前項過客,每年十月應攜本校教職員工生等證件向管理單位指 定之處所申請新牌。 校外人士過客,如需在校園內長期出入者,應準用前兩項之規定辦理。 若為臨時入校之過客,得於入校時於各入口申請臨時過客牌,每個 新台幣一百元,並於離校時繳回。 請領或補發過客牌時,申請人應至出納組繳交工本費,本校 教職員工生新台幣五十元;校外人士新台幣一百元,並持繳費副 本至管理單位辦理。申請時並應述明游走之校區,該過客牌僅可出入 登錄之校區。 過客牌換發期間,管理單位應發給臨時過客牌,於換領新牌時繳回。 立法理由: 一、 懸掛過客牌以表明過客身份。 二、 過客牌由管理單位統一制定,並懸掛於明顯之位置,以供查核, 三、 由於每年十月新生己入學,畢業生大都已辦理離校,故要求 過客至管理單位指定之處所如保健室、附設醫院 等地驗明正身,驗明正身時會在車身明顯處,通常是在額頭 上方黏貼當年度貼紙,用意在表明當年度這位過客還沒過出台大 ,並使管理單位可以檢驗體能及統計過客數量。 第四條 遊走於本校內之過客,如有未依規定懸掛過客牌或未按時驗明正身者, 由管理單位黏貼通知單於人體明顯處,限期辦理請領過客牌或驗明正身, 逾期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即以退學或離職處理。 立法理由:明訂已離校過客之認定標準。 第五條 學生過客應於每學期登錄過客點數,一點新台幣十元,以供使用校內 各非過客區。校內各非過客區及其使用點數訂定如下。 一、教室為非過客區,每次出入應於門口刷卡,每次一點。 二、廁所為非過客區,每次出入應於門口刷卡,每次一點。 三、計算機中心為非過客區,每次出入應於門口刷卡,每次五點。 四、圖書館為非過客區,每次出入應於門口刷卡,每次三點。 五、室內體育館為非過客區,每次出入應於門口刷卡,每次三點。 六、各宿舍浴室為非過客區,每次出入應於門口刷卡,每次二點。 七、學生活動中心為非過客區,每次出入應於門口刷卡,每次三點。 八、校內各區域設有區隔關卡,通過關卡應刷卡,每次一點。關卡 之設置位置由管理單位另訂之。 九、出入各非過客牌登錄之校區皆應於處出入時刷卡,每次二點。 若有點數用盡者,可於每日上班時間至出納組繳費後持繳費副本至 管理單位加點。 或可於校內各福利社販賣部等購買點數卡,再上網補登加點。 立法理由:為使使用校內設施不等之過客者不至繳交不必要之費用,貫徹 使用者付費原則,訂定本條。並訂立使用校內設施之收費標準 與繳費方式。 第六條 本校因校園規劃之需要,除情況緊急外,得於七日前將禁止路過 原因及地點公告後,變更或取消原設置之校內設施,並將原使用 該處之過客,移至附近之相同設施或移置於適當之場所, 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明訂校方因校園規劃之需要得移置該地之過客,但 應事先公告,移置後再公告移置地點。 第七條 過客之移置,於必要時得傷害其人身。 立法理由:過客之移置,原則上並不會傷害其身體,惟有時過 客有不合理之要求,無謂之抵抗,方才對其身體作成傷害。 第八條 本校各單位因事實需要須增收、變更及裁撤過客者,應向管 理單位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以便管理單位控管校內過客,並提供足夠之使用空間與設施。 第九條 本校之各項設施僅供付費過客使用,本校不負安全責任。 立法理由:說明學校對過客之對待立場。 第九條 離校過客之剩餘過客點數,得依其請求轉移予其他過客,不加收手續費, 唯每位過客最高不得轉移超過五百點。 立法理由:離校之過客得將其用餘之點數,自由轉移予其他過客,避免浪費。 第十條 依本辦法收取之所得,經管理單位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 百分之六十五繳校務基金。 二、 百分之三十分配予管理單位。 三、 百分之五分配予協助執行單位,如無協助執行單位,解繳校 務基金。 立法理由:將標售所得之一定比例分配予管理單位及執行單位, 以激勵其士氣。 第十一條 為鼓勵本校過客檢舉非法使用設施者,經查證屬實者,由管理單 位依破獲情節大小,酌給過客點數一至數十點。 立法理由:鼓勵所有人相互檢查,以減少辨別各過客使用設施是否合法之 工作量。 第十二條 過客申領過客牌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 件、過客點數費及牌照費之收據,經保管人員查核無誤後發還。如有 冒領者,即移送本校駐衛警察隊處理。 委託他人代領者,除前項證件外,應由該牌所有人出具委託書。 立法理由:明訂領回過客牌之程序。 第十三條 收費單位應詳為記錄各過客之遊走地點、遊走及繳費等事項, 並應核對各過客之身分、單位、姓名、證件種類及過客號碼,並 由嘎過客簽名或蓋章,以供查考。 立法理由:明訂保管單位之工作記錄內容。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不論如何 人生還是要舒舒服服的過 每個人都應該謀求自己的幸福 謀全人類幸福的人也同時在謀求自己的幸福 除非他是外星人 偉大的不在他們的不為己 而是在他們的不只為己 That's what makes ALL the differenc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 編輯: allyours 來自: 140.112.7.59 (03/04 12:03) -- Amicus Plato, Amicus Aristotle, sed Magis Amicus VESTITAS. 柏拉圖與你為友, 讓亞里斯多德與你為友, 更重要的, 讓真理與你為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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