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史P.34-35
如是,William Harrison 在他負影響力的著作 Description of England(1577)
中,貢獻過一篇稍早的章節有關於英國國教會的結構(雖然按詞義而言非關於神職人員的
「地位」),將俗世社會作為一個整體描述在一篇題為「關於英吉利共和國中人民的社會
地位」之章節裡。其中,他斷言:「在英國,普遍地將我們人民區分為四個類別」亦即
「縉紳」(範圍包括了有頭銜的貴族,騎士,扈從,及「那些被簡單稱作紳士的人們」)
,城鎮裡的「城關市民與(自治市的)市民」,鄉間的「自由民」,與最後他稱為「第四
類的人民」之「在國民中既無聲音也無權威的,反是被統治而非統治他人的」(範圍包括
「按日計酬的勞工,貧窮的莊稼漢,及一些零售商,…土地所有權人,及全部的技工,如
裁縫,鞋匠,木匠,磚匠,泥水匠等等」)。 Sir Thomas Wilson 在1600年認為,英國
國土上的個體可以在等級秩序上被分為貴族(較高貴的與較低微的),城關市民,自由農
,工匠,以及鄉村勞工。他也決斷地拆毀了中世紀身分的藩籬,將主教,與「主要的聖職
人員」列席在較高貴的貴族間,並將「律師,教授,與大臣,大助祭,受俸牧師及教區牧
師」,同樣地所有的大學畢業生,伴隨著騎士,扈從與紳士,皆包含在較低階的貴族中。
一個世代後,John Hooker在德文郡社會中區別出四種「等級」:縉紳,商人,自由農與
勞工,Robert Reyce 則在其著Discovery of Suffolk 中列出七種「職業的身分」:貴族
,騎士,紳士,自由農,城鎮市民,莊稼漢與貧民。如此,我們能夠延續到Gregory King
著名的二十六種 「Ranks, Degrees, Titles and Qualifications」之表上,觀察到,如
他所想地,置身在1688年時英國的人民,範圍從「神職人員以外的上院議員」到「無業遊
民」,且包含了「有聖職的上院議員」與兩個更進一步的神職人員等級。把這種類的敘述
放在一起,提共了歷史學家所用來視為早期現代英國中「典型的」身分與地位的等級制之
基礎:有頭銜的貴族;騎士,扈從,與「僅僅是」的紳士;領頭的市民與學識性職業的成
員;自由農;莊稼漢;工匠;農場僱工與勞工;僕傭;以及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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