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翻譯P.44-45
文化的觀念就像智識客體的觀念一樣是危殆不安的。這裡不是對此有羽翼豐滿討論的地方
。至多可以指出一項從『第三個層次之連續歷史』的實踐中所發現的共同呈現(common
representation),將文化建構為社會整體的一個實證(instance),而置於據稱構成這
個骨架的頭兩個層次-經濟與社會領域之上。這三分的區別,被計量歷史學家用作便於指
明連續論述(treatment)中不同運用領域的速記方法,實際上再現了馬克思主義的分類
(categorizations),正如Louis Althuser所曾加以系統化的。這個不再被視為可行的
圖象,假定一方面,其一的要素-經濟-是有決定性的,另一方面,文化或意識形態可形
成一個分離在社會整體外的層次(明確地可視為同一及受限於可識別的侷限上)。
事實上,所必須考慮地是這些所有的關聯,包括那些我們所謂的經濟或社會聯繫,是如何
根據不同的邏輯來操弄對於不同社會主體之洞察與評估的圖式所組織起來,是以,構成
我們所謂一個「文化」的種種呈現,對於一個社會的全體是共同的或對某限制團體是特有
的。對「文化」這個字眼的習慣性接納,最令人煩惱的並不太是它僅概略地涵蓋某位菁英
的智性或技藝的成果,而是它引領我們相信「文化」對自身投注的心血僅在某項特殊領域
的實踐或產出罷了。將文化概念化,也同此,智識史本身的領域,迥異地,需要我們視其
為一個種種意義的整體,從顯然「最微不足道的」文化論述與行為而來,正如Clifford
Geertz 所為:『我所堅持的文化觀念…表明了一種歷史上傳遞下來而體現在象徵上的意
義的模式,一種承繼來的概念系統以象徵的形式來表達,運用人所用來溝通、保存,及發
展其對生命的知識與態度的方法。』
但正如他在『儀式與社會變遷:一個爪哇的例證』(Ritual and Social Change: A
Javanese Example)文中所呈現的,否認一個社會的呈現是一個階級的層狀結構的整體ꘊ有著風險:社會範疇在意義上的解體,而這些意義乃由社會的行為者透過所持有的對於它ꨊ的理論或實踐的知識來賦予。因此,一個新的條理分明的論述,介於「文化結構」與「社
會結構」間,需要被創造而非不是對彼此投映反應另一方的鏡像,就是投射出齒輪匣,使
得每一個例證都被組織為這系統中的一個齒輪,而所有這些都反映了起始的行動會影響最
初的鍊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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