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章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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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院學生會公告,敬請 惠鑑。
因應一百零二學年度本會系代表之職務分配及出缺問題,現任系代表
於 102年6月23日 提議召開臨時系代表大會,由醫學系代表 劉政亨 提案,
四位系代表連署,提出本會組織章程修正案,經逐條審查及文字修正後,
全案一致通過。爰公布 102年6月23日 修正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學生會
組織章程,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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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學生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醫學院系代表大會修正全文共二十五條。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醫學院系代表大會修正全文共二十五條。
中華民國102年6月23日醫學院系代表大會修正全文共二十五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法源)
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學生會,為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所立,代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全體學生之自治團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如下:
一、促進本院師生之團結,增進各學系之協調合作。
二、提升學術風氣。
三、參與校園公共事務,加強與其他學院之聯繫。
四、積極維護並爭取學生權益。
五、關懷本院學生相關公共議題。
本會會務之辦理,應秉各學系會員平等之原則。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一號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資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會會員:
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大學部學生。
二、贊助本會者,得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協助本會共同推廣各項活動之醫療從業人員,得申請為榮譽會員。
依前項第二、三款申請為本會會員之辦法,由系代表大會定之。
第五條 (參政權)
本會會員有選舉、罷免會長之權。
本會會員有被選舉為會長之權。
本會會員有創制、複決之權。
第六條 (受益權)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二、取得本會發行之贈閱刊物。
三、其他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經系代表大會同意,由學生權益部公告者。
第七條 (義務)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維護本會之榮譽。
三、協助推動本會活動。
四、依法繳納會費。
第三章 系代表大會
第八條 (系代表大會之組織、地位)
本會設系代表大會,由系代表組成之,為本院各學系學生會參與本會立法、
行政及其他學生事務之代表機關。
第九條 (系代表大會之職權)
系代表大會有議決本會章程修正案、法規案、預算案、決算案、譴責案和
其他決議案之權。
系代表大會有選舉會長之權。
第十條 (系代表之產生方式)
系代表由各學系學生會推派該學系不同年級之二人擔任之,對內應向各學系
學生會負責。
系代表之任期為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就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系代表未於每學年開學日前推派,由該學系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依序代理
之,至系代表選出為止;不受第一項不同年級之限制。
第十一條 (系代表大會)
系代表大會由會長召集,以會長為大會主席。
系代表大會應有系代表八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系代表大會應於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嗣後每兩個月至少召開
一次。
遇下列情形之一,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
一、系代表三人以上請求召集時。
二、會長認有必要時。
會長得邀請研究生協會會長、公衛學會會長、本院各學系學生會會長列席
系代表大會。
第四章 行政
第一節 會長、副會長
第十二條 (正副會長之地位)
本會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部門綜理會務。
本會置副會長一至三人,由會長任命之,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會長缺位時,由系代表互推一人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因故不能
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十三條 (會長選舉)
會長由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秘書部為本會之選務機關。
新任系代表應於任期開始前三十日內召開職務分配會議,以現任會長為
主席,秘書部部長為記錄。
新任系代表未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得為會長候選人。
會長選舉,由新任系代表以相對多數決行之。
第十四條 (會長之任期)
會長之任期為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就任,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正副會長之罷免)
會長之罷免案,須經系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並經系代表總額
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副會長之
罷免,亦同。
會長罷免案通過後,會長、副會長即刻解職。
副會長罷免案通過後,副會長即刻解職。會長不得於副會長罷免案通過後
三個月內任命副會長。
第二節 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常設部門)
本會常設下列各部會:
一、秘書部:經辦會務文書、會議通知、會議記錄、公文往來等行政相關
事務。
二、財務部:掌理本會財務規劃、預決算、募款、經費收支及對外公關
事務。
三、活動部:掌理本會文康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四、體育部:掌理本會體育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五、學術部:掌理本會學術研討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六、文宣部:掌理本會宣傳品之製作、傳播與動態宣傳。
七、學生權益部:收集與本會會員權益相關之資訊,並向相關單位呈報或
協調。
八、性別平等委員會:設代表一名,掌理本院學生性別平等之實踐與教育。
系代表大會得以決議增減調整部門。
第十七條 (部長、部員之任命)
本會各常設部門設部長一至三人,由系代表自願或互相推舉擔任之。
本會各部部員,由部長提請會長任命之。
第五章 財務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校補助。
二、外界贊助。
三、本會各項活動之收費。
四、依本章程規定收取之會費
五、上列款項之孳息。
第十九條 (會費)
會費之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會長或會長當選人提請系代表大會審議,以
系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議決之。
未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議決當學年度會費徵收數額時,應依前一學年度之
數額徵收之。但系代表大會過半數決議不徵收會費時,停止徵收。
會費之收取方式,由財務部定之。
第二十條 (預算之原則)
預算之編列及決議應顧及資源之有效運用,經系代表大會審核通過後公告。
系代表大會對於會長所提之預算案,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六章 章程修正及複決
第二十一條 (章程之修正)
本章程之修正,經系代表四人以上連署提出於系代表大會,並經系代表總額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為通過。
第二十二條 (章程之複決-會員)
本會會員對章程修正案有所異議,得於修正案公布日起三十日內,以會員
一人為提案人,經全體會員十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向系代表大會提出章程
複決案,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投票,有效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複決案。
創制及決議案之複決,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發生疑義時,由系代表大會議決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公布施行)
本章程經系代表大會決議,呈報本院學務分處及本院院長後公布施行之。
本章程修正案通過,應由會長公布三十日後,呈報本院學務分處及本院院長
後施行之。但於章程複決案議決前,不得施行。
第二十五條 (修正後之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即日起施行,不適用前條
第二項之規定;修正後第十至十七條條文,自一百零二學年度之系代表大會
及會長選舉準用之。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學生會
系代表大會102年6月23日臨時會 修正通過
會長 劉政亨 公布施行
副會長 黃韋綸 代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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