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請教一件案例(與民法,消保法有關)?
大家好 可否請教一件與民法,消保法有關的案例?
案情:
A想買曲目Amazing Grace音樂盒,在網路上搜尋,網路業者網頁的提供資訊寫道:X款黃色音
樂盒曲目Amazing Grace,X款綠色音樂盒曲目over the rainbow,於是A向業者訂購了黃色
音樂盒.
收到貨當天,A打開包裝檢查,經檢查是黃色音樂盒,於是A判斷業者寄送正確,於是撕下音樂
盒底座made in Japan標籤,將原廠包裝盒(紙盒,用訂書針固定)4角剪開攤平丟入家中資源
回收桶.當A做完以上動作,旋轉音樂盒發條,才發現拿到的黃色音樂盒曲目是I will always
love you.
此時A打電話給業者,要求業者請人到府收件換貨,業者宣稱沒有提供到府收件服務,無論退
貨或換貨,都要A自己寄回,才願換貨或退款.此時A對業者很不滿,要求退貨.隔天,業者網路
留言給A,宣稱綠色音樂盒曲目仍有Amazing Grace,若A願意換貨,業者願請宅配業者到府收
件退貨,順便拿換貨給A.
A認為退貨還要負擔寄回運費,決定接受換貨,並準備退貨,於是A將包裝盒4角立起以膠帶黏
貼,將完好的音樂盒放入包裝盒中,包裝盒承載貨物功能未喪失,但是標籤已撕爛,故A沒有
貼回音樂盒底座.但是音樂盒本身底部刻有Japan字樣.
A終於拿到曲目Amazing Grace綠色音樂盒,當天A將換貨的原廠包裝盒資源回收了.隔天網
路業者以手機簡訊通知A,要求A賠償包裝盒和標籤損失300元,宣稱A沒有事先告知網路業者
包裝盒和標籤已不完整,刻意隱瞞宅配業者,忽視業者在電話中退還商品完整性的提醒,使
網路業者販售的音樂盒價值喪失甚多,表示A可選擇歸還換貨的包裝盒和標籤,或是賠300元
.
A認為300元不合理,返還的音樂盒完好,底座仍刻有Japan字樣可證明來自Japan,包裝盒經
A以膠帶黏貼,承載貨物功能未喪失.而且如果網路業者一開始沒有寄錯,A也不必換貨,如果
網頁資訊沒有提供錯,有寫明黃色音樂盒曲目不只Amazing Grace,A就會先聽曲目再判斷業
者是否寄送正確.
A也指明業者並未在電話中提醒商品含包裝盒完整性的事宜,A認為業者商業活動頻繁,寄
錯又網頁資訊提供錯,當然該有預期消費者可能損傷包裝盒及標籤,所以A自認為沒有刻意
隱瞞,A也告知業者換貨包裝盒當天已資源回收.A認為所有問題皆因網路業者的2項過失而
起,堅持不願賠償,並向消保單位申訴,業者提出民法第259條物權規範,宣稱A必須將商品回
復原狀或負起賠償責任,欲以正式司法途徑處理.
請教熱心人士:
A可以用消保法或民法哪一條保護自己?
A拆解包裝,撕下標籤是因為網路業者資訊提供錯誤又寄錯造成,因他人過失造成的過失,要賠償嗎?
這件案情,A可參考民法物權,損害賠償,過失,契約,或消保法哪一條?
謝謝願意回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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