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學會組織章程草案置底

看板NTUHistorySA作者 (しばいぬ)時間15年前 (2008/10/23 23:0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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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會組織章程(草案) 指導老師:甘懷真老師 97年10月08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為「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以臺灣大學 歷史學系在學學籍之大學日間部學生為當然之服務對象。 第二條 本會宗旨:發揮學生自治精神,敦睦同學情感,砥礪學行,擔任學生與系及院 等各校方單位之溝通橋樑。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就讀本校歷史學系大學日間部在學學生,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四條 會員具有會長之選舉權、會務之提議權、參與活動及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五條 凡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並請於取得本系學籍之第一學期內一次繳交完畢, 俾便會務順利運作。本會相關活動與物品優先優待已登記繳費之會員。 第六條 失去本系學籍者即失去本會會員資格,並得依剩餘學期比例計算申請退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組織,正、副會長與各部門為行政組織。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執行秘書一人;另設學術部、活動部、公關部、 財務部、宣傳部、紀律部與體育部七部,各設部長一人與部員若干。以上為本 會之行政部門。正、副會長得邀集各部部長召開幹部會議以決定會務相關事 宜,各部長不克出席時應委派其部員代理參加。 第九條 行政部門幹部任免: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搭配競選,任職一學年。部門人事由 會長籌組,每年得視情況有所調整。 第四章 行政權責 第十條 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本會事務,並應遵守現行組織章程與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十一條 行政部門有責將會議紀錄、活動辦理、財務報表、徵才訊息等會務內容公告 於本系網頁看板及系內公佈欄。惟選舉公告、會員大會通知等重大事務須以 電子郵件發送全體會員。 第十二條 會長總理會務;對外代表系學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規劃、執行、檢討會 務,並負責協調各行政部門相關意見且做出最終決策。 第十三條 會長得將相關職務分項授權副會長代理,副會長應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各類事 務。必要時,會長得委請副會長暫時全權代理其職務。 第十四條 執行秘書負責行政部門內部之聯繫、整理並發布會議紀錄。 第十五條 各部權責: 一、學術部有責處理學術性質之會務,如書展、演講、讀書會、學術刊物等。 二、活動部有責處理聯誼、娛樂性質之會務,如宿營、歷史週夜等。 三、公關部有責拓展對外關係、促進本會與其他社團交流、尋求外資贊 助等會務。 四、財務部有責處理會計、出納、財務管理等會務、整理並公布系學會財務 表。 五、宣傳部有責處理廣告、文書、美工等性質會務。如會訊製作、活動宣傳 等。 六、紀律部負責系學會及閱覽室等空間之整潔、收納等,以維持會員良好之 環境使用。 七、體育部有責處理本會及各系隊之事務,及辦理體育性質等活動。 第五章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議決事項不得任意變更。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每年至少乙次。 第十八條 合於下列規定時,得召開會員大會: 一、會長得視會務需要召開會員大會。 二、八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時。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非有應出席人員總額過六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 人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六章 選舉辦法 第廿十條 正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普選選出。 第廿一條 單一組候選人其當選門檻為同意票數達全系四分之一人數,兩組候選人 以上必須達全系六分之一人數。 第廿二條 下屆會長之選舉須於當屆任期內完成,選務人員由當屆系學會籌組。 第廿三條 選舉公告須於投票前一個月發布予全體會員;當次選舉若未能選出,      需於一週內再行補選事宜。 第七章 章程修訂暨實施 第廿四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校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0.203 ※ 編輯: Cantine 來自: 140.112.250.203 (10/23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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