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催公投票
※ 引述《Librafred (小布爾喬亞)》之銘言:
: 根據公投法第33條規定,提案不過,相同的事項三年內不能重複提出。
: 換言之,入聯、反聯如果不過,
: 下一任總統在任期前三年或下一次入聯、反聯公投通過前,
: 不能重返聯合國,也不能用新的名字申請加入聯合國。
: 公投不過就等於否決了行動的正當性。
: 過去十幾年,台灣每年都要在聯合國大會開會時,跟著熱鬧一下,
: 這是必要的,
: 因為我們需要持續向國際表示「中華民國還在」或「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 如果兩項提案都沒過,很傷。
: 拜託,盡量投公投!
: 自從2004公投法通過後,沒有一次公投過,而且越來越荒謬,
: 充其量只是政黨催票、炒選舉的工具,
: 我們也許應該思考廢除公投法,
: 避免政黨拿公投當玩具,踐踏民主。
Whatever.
今天在辦公室大辣辣聽到:是知識份子就知道不可以領公投票!
是是是...我是中南部無知愚夫愚婦,你們「知識份子」最高級。
哪個辦公室,知之為知之,不知就別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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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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