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選舉辦法

看板NTUGSA作者 (陽光總在風雨後)時間20年前 (2004/06/28 05: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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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選舉辦法 2002年 6月17日經行政組織提請研代大會通過後製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之適用〕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相關所有 之選舉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行之。 第二條 〔投票原則〕 本會所有相關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 投票方式為之。 第三條 〔相關選舉〕 本會所有相關之所有選舉,係指會長改選、研究生代 表補選及校務會議代表改選等三項選舉。 第二章 選舉機關 第四條 〔選舉委員會之組成及成立時間〕 關於選舉事務,會長應於三月份時遴聘選委會主席或 自行兼任。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主席為當然委 員,其他委員由主席遴聘之,共同籌組選舉委員會(以 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選委會主席之遴聘權在會長,選委會委員之遴聘權在 選委會主席。 第五條 〔會址〕 選委會設於本會辦公室或經選委會認定之辦公處所, 並應公佈於選舉公報上。 第六條 〔職權〕 選委會掌理左列各款職權: 一、關於選舉事務之策劃與執行。 二、關於違反本辦法處分之評議與執行。 三、選務員之遴聘與管理事宜。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五、受理選務申訴事件並裁決之。 六、其他相關選舉事宜。 第七條 〔分工〕 選委會為便利選舉事務之推動﹐設左列部門: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綜理選務之行政協調等事宜 ,主持選務相關會議。 二、選務組:置召集人一名並兼任副主席。負責受理 候選人登記事宜,選務員召募、遴選及辦理選務 員講習;投、開票所規劃及人力運用事宜;選務 員講習地點借用及資料準備。 三、庶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帳蓬及桌椅之租用 ,票匭及圈票處之借用;規劃並設置投票處地點 。 四、文書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及製作選委會相關 之公報〈一〉、〈二〉及〈三〉等發佈及張貼事 宜;同時負責選票之製作。 五、祕書組:置祕書長一名﹐掌理辦理有關選委會財 政之收支、企劃,結算事宜;協助主席及各組購 置相關選務用品;開設及借用開票處;會議記錄 之整理及檔案之管理。 第八條 〔選務員〕 選委會為維持投開票秩序,得遴聘本校在學學生若干 名為選務員,負責投、開票。選務員向選委會負責,依 據本辦法行使職權,不受干涉。 第三章 選舉 第一節 資格 第九條 〔選舉人之資格〕 本校註冊在學研究生皆有選舉權。 第十條 〔候選人之資格〕 本校註冊在學且未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之研究生皆有 選舉權,均得依本辦法登記為候選人。 第十一條 〔助選員之資格〕 本校在學研究生經候選人之推薦,得依本辦法登記為 其助選員。 第十二條 〔候選人或助選員與選委會或選務員之關係〕 擔任選委會委員或選務員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或助 選員。其登記為候選人或助選員者,當然喪失選委會委 員或選務員之資格。 第十三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表件〕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備具左列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含候選人姓名、所級、永久住址 、通訊住址、行動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經歷、 政見。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由選委會決定 。 三、本人最近六個月內二寸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一式三 張。 四、本人學生證正反兩面影本兩份。 五、行政規費及選務員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六、選委會認定有必要交付之資料。 七、置助選員者﹐需提供其名冊及學生證正反影本。 前項一至六款表件不合規定或行政規費及保證金不足 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第七款助選員學 生證影本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同取消助選員 資格。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得拒絕任何表件之增補或修 改。 第二節 選務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 〔投票日及競選期間〕 本會相關所有之選舉投票日,定於每年五月,其確切 日期由選委會決定。競選期間為投票前八日至前一日, 非競選期間內不得舉辦政見發表會與從事競選活動。 第十五條 〔第一份選舉公告及候選人之登記〕 選委會應於投票前二十五日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其 內容應包括: 一、投票日期。 二、候選人領表時間、登記時間、號次抽籤時間及競 選時間,應繳資料及行政規費。 三、應選名額及相關事項。 四、研究生協會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名單。 五、候選人登記注意事項。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選委會應於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日起五日內接受候選 人之登記,且登記時間至少需五天﹙含﹚。經登記並接 受為候選人者,於前項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 得再登記為候選人。 第十六條 〔第二份選舉公告〕 選委會應於投票日前十日發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其內 容應包括: 一、投票時間。 二、投票地點。 三、開票地點與時間。 四、選舉票之領取及投票注意事項。 五、候選人注意事項。 六、選舉票認定為無效票之規定。 七、其它選務應注意事項。 八、候選人之個人照片、號次、學經歷及政見,相關 助選員名冊。 九、公辦政見發表會時間及地點。 第十七條 〔第三份選舉公告〕 選委會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發布第三份選舉公告,公 布選舉結果、得票數等事項。 第十八條 〔選舉公告〕 選委會得於競選期間於必要時刊行選舉公告,報導選 舉公報未竟或補充事宜。 第三節 候選人競選活動 第十九條 〔競選活動之項目〕 候選人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從事競選活動: 一、舉辦政見發表會。 二、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海報等,但各種宣傳 品應加具候選人之簽名,並送交選委會核查。 三、訪問選民。 四、事先經選委會之許可,不違反本辦法之活動。 第二十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 選委會應協調各會長候選人,統一安排公辦政見發表 會。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於競選期間內至少舉辦一場 。關於第一項之公辦政見發表會,各候選人至多得有三 名助選員出席演說助選。 第二十一條 〔自辦政見發表會〕 候選人應於擬辦自辦政見發表會前三日,向選委會申 請登記。前項自辦政見發表會,應經選委會選派委員在 場監督。關於經核准之自辦政見發表會,除助選員得出 席演說助選外,候選人亦應出席發表政見。 第四節 投票、開票與選舉結果 第二十二條 〔選舉票之領取及投票〕 一、出示學生證(其他證件無效,學生證後需蓋這學 期之註冊章﹚,經選務員在學生證背面註記後,方得領 取選舉票。 二、選舉人應於規定投票時間內至投票所投票,逾時 不得進行投票,但於投票時間內完成註記程序尚未進行 投票程序者不在此限。 三、選舉人領取選票後,應使用投票所準備之圈選工 具自行圈選,並將選票投入票櫃中,不得逗留或將選票 攜出投票所。 第二十三條 〔投、開票時間﹐選票〕 關於投、開票區之劃分,投、開票之起迄時間暨選票 、圈選工具之製作,由選委會議決刊布於選舉公告或選 舉公報。投票完畢後,將票箱集中至選委會指定之場所 開票。 第二十四條 〔投票所之人手〕 每處投票所應置主任選務員一名,由選委會遴聘之, 辦理投票事務。 第二十五條 〔開票所之人手〕 選委會委員為開票所內之當然成員,人手不足時得遴 選選務員協助開票,辦理開票所有事務。 第二十六條 〔選舉票無效之情形〕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選舉執行委員會製發之選票。 二、圈選兩人以上。 三、「卜」字章未圈選於圈選處或不到二分之一落於 圈選處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所圈選之處不能分辨何人者。 六、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 者。 七、將選票撕破,以致於不完整者。 八、不加圈選,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選舉執行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者。 十、無投票處識別章者。 無票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在場選委表決之,表決結 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視同有效。 第二十七條 〔投、開票結果〕 開票結果,以獲最高票者之後選人為當選人。得票相 同者,以抽籤決定之。其中,會長當選人及校務會議研 究生代表於就職前若因故出缺,得由得票次高者遞補之 。 第四章 妨害選舉之處分 第二十八條 〔當選無效〕 候選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應為當選無效 之宣告: 一、候選資格不實者。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 第二十九條 〔取消資格〕 候選人或助選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應取 消其候選人資格並得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 一、對於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它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 之競選活動者。 二、候選人或助選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它不正 利益,而許以放棄或為一定之競選、助選者。 三、對於選舉人交付賄賂或其它不正利益,而約其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四、以強暴、脅迫或其它不正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 、助選或自由行使投票權者。 五、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書或演 講散布虛構事實,而生損害於他人者。 六、以強暴、脅迫、賄賂或其它不正之方法,妨害選 委會執行職務或使其為一定之行使者。 七、故意破壞選委會之選舉公報、選舉公告等工具, 抑留、毀壞、掉換或奪取票箱、選票、圈選工具 等選務工具者。 八、以妨害候選人之競選活動為目的,破壞候選人之 選舉海報、傳單等競選工具者。 九、惡意妨害或擾亂投、開票者。 第五章 施行與修訂 第三十條 〔修訂、廢止與施行〕 本辦法之修訂或廢止需先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始得送 交研代大會行使法案同意或否決權,同意與否由出席之 研代以多數決為之,俟研代大會通過後,由會長公告並 自公告日起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59.17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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