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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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5月13日複決通,並於2002年 6月15日生效實施
2002年 6月17日經行政組織提請研代大會後,修訂第14
條文、第19條文、第20條文、第24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簡
稱『台大研協』。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聯絡會員感情,增進會員權益,
提高學術研究風氣,加強科技知識交流,代表會員表達
對國家社會之關懷。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國立臺灣大學註冊在學之碩士班及博士班研
究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享有參加本會主辦或協辦活動之權利。
第五條: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行政組織
第六條 【會長】
一、本會置會長一名,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二、會長每年五月改選,不得連任。任期自該年七月
一日起至翌年六月卅日止。
三、會長之職權:
1.對外代表本會,
2.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
3.召集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工作.
第七條 【副會長】
本會置總務副會長、學務副會長及教務副會長等三名
副會長,襄贊會長處理會務。
第八條 【祕書處】
祕書處置祕書長一名,協調行政幹部運作,協助會長
、副會長綜理會務及遂行自治事務。
第九條 【執行處】
常設下列各部:
一、福利事務部:負責膳食、住宿、體育、兵役等事
務。
二、校園事務部:負責校園規劃、交通等事務。
三、財政事務部:編列並執行歲入歲出預算,促進資
產之有效運用。
四、學術事務部:負責圖書館事務,提昇學術水準。
第十條 【其它政策部門】
每屆會長或當選人,得依其政綱政見,設立前條以外
之各部,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任命及代理】
副會長、祕書長、各部部長等行政幹部,由會長直接
任命。前項職位未經任命或出缺時,會長得指定行政
幹部兼理。
第十二條 【繼任及出缺】
會長出缺時,由總務副會長、學務副會長、教務副會
長、祕書長依序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滿之日為止。無
繼任會長時,由研究生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
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以上,由研究生代
表大會辦理會長之補選。
第四章 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研究生代表大會】
本會置「研究生代表」(簡稱:研代)數名,組成「
研究生代表大會」,簡稱「研代大會」。第
第十四條 【職權】
一、對行政組織具財務監察權。
二、對行政組織所提關於本會規章之修正、廢止與制
定等法案,具同意或否決權。
三、對本會章程及法規具解釋權。
四、對本會選舉事務具仲裁權。
五、辦理會長罷免之選務工作。
第十五條 【產生方式】
一、選舉代表:於會長選舉時由會員經直接選舉之,
唯所得票數需達該年會長當選人得票數十分之一
或達全體選舉人數百分之一以上之票數,始得當
選。
二、當然代表:卸任之研究生協會會長、副會長、祕
書長、部長,現任及卸任之研究生校務會議代表
。
三、任命代表:上述代表不足九人,由研究生協會會
長任命本校研究生補足。
第十六條 【任期】
一、自當年七月一日或任命當天起至畢業或請辭日止
。
二、無故缺席研代大會達三次,任期自動停止。
三、經會長任命而擔任行政組織之職務時,任期自動
停止。
第十七條 【開會最低人數之限制】
研代大會應有研代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八條 【會議主席】
研代大會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均因故不能主持會議
時,由出席研究生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九條 【議長之職務】
一、召開研代大會。
二、召開仲裁法庭。
三、召集罷免選務委員會辦理會長罷免之選務工作。
四、議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繼任其職務。
五、議長及副議長均出缺時,由研究生協會會長就研
究生代表中指定代理議長,並由代理議長辦理補
選。
第二十條 【議長、副議長之任期及選舉方式】
議長、副議長由研究生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
,任期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
第二十一條 【財務監察權】
研代得向行政組織稽核及質詢財務,對於財政上不法
行為之事項,研代大會對行政組織有彈劾及糾正之權
。
第二十二條 【法案同意或否決權】
行政組織提交研代大會關於本會規章之修正、廢止與
制定等法案,研代大會需於受理十五日內,行使同意
或否決權。研代大會逾三十日未能作出同意或否決之
決議時,視同同意行政組織所提法案的修正、廢止與
制定。
第二十三條 【章程及法規解釋權】
一、研代大會得受理會員或行政組織所提關於本會章
程及法規之疑義,並於議長收件三十日內作成解
釋文並公告之。
二、研代大會具本會章程及法規之主動解釋權。
三、行政組織如認為研代大會作成之解釋窒礙難行時
,得於研代大會公告七日內提出覆議;議長需於
收件三十日內,交由研代大會重新行使解釋權並
公告之,當屆行政組織不得再有異議。
四、解釋文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五、同一章程或法規之解釋,相距需一年以上,研代
大會始得受理。
六、研代大會自議長受理章程及法規解釋案起,逾三
十日未能作成解釋文並公告,議長職務自動解除
。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事務仲裁權】
一、當選務委員會與登記參選之會員產生選務上之爭
執時,選務委員會或登記參選之會員可於選務結
束三十日內向議長提出訴訟案,逾時則不受理。
議長需於受理選務委員會或該會員提出訴訟案之
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法庭」並置九位研代擔
任「仲裁法官」。「仲裁法庭」需於成立後三十
日內完成調查及最終判決。
二、議長為當然之「仲裁法官」並兼任庭長,召開「
仲裁法庭」。其餘「仲裁法官」依序由擔任過研
究生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部長等資歷之
研代擔任,至人數額滿止。人數不足時,由議長
指定之研代遞補。
三、『仲裁法庭』採合議制,以多數決決議。
四、議長自選務委員會或該會員提出訴訟案起,逾三
十日未能成立『仲裁法庭』並完成調查及最終判
決,議長職務自動解除。
第五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五條 【民主原則】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公平、公正、
公開之方式行之;相關辦法由行政組織提出,經研代大
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六章 修改組織章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可擇下列程序其中之一為
之。
一、由行政組織提出,並經研代大會二分之一以上代
表同意。
二、由全體會員的百分之一提出,並經研代大會二分
之一以上研代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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