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林政考題2
※ [本文轉錄自 NTUFM-91 看板]
作者: sunset (愛情的正常性混亂) 看板: NTUFM-91
標題: 林政考題2
時間: Tue Jun 21 14:49:31 2005
怕一次貼太多
大家眼花撩亂
所以分兩次
注意最後一題沒有很完整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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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森林對二氧化碳減量的貢獻及對京都議定書對林業的可能衝擊?
答:(採自學長ppt)
二氧化碳濃度增加—大氣溫度上升
*工業革命後,二氧化碳濃度大幅增加,造成溫室效應,地球氣溫上升
石化能源燃燒, 森林破壞, 土地利用型態改變使得
近百年來的大地溫度上升攝氏0.3-0.6度
* 如二氧化碳濃度倍增時
地面溫度將比十九世紀工業革命上升攝氏1.5-4.5度
將導致氣候變遷及異常氣候變遷
* 人類活動所排放的溫室氣體﹐若不採取任何防治措施,
預估平均地面氣溫於2100年時將比1990年時增加1-3.5℃,
海平面將上升15-95公分;其後果將是氣候系統發生變遷,
導致暴雨或乾旱極端事件頻傳,區域降水型態發生變化,
造成水資源分配不均或不足,海平面水位上升,
易使低窪地區海水倒灌,積水不退;海流改變,漁場轉移。
* 林俊成、李國忠(2000)模擬畢祿溪試驗集水區河川流量,
當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倍增時,河川年流量將增加4.4至25.16%,
但時間的分配上則極不一致,豐水期河川流量增加,
枯水期則減少,豐枯水期河川流量的差距將加大,
易產生豐水期洪水流量增加,枯水期產生乾旱的情形,
對水資源利用及調配極為不利。
森林消失與二氧化碳增加
* 從1980年到1990年初期,每年全世界森林消失的面積達1390-2040萬公頃之間。
* 1990年後森林消失的速度雖然減緩,但每年仍有1130萬公頃的森林消失。
* 以熱帶地區為例,森林消失的原因除了伐木取材外,
森林火災也使得森林大量消失,這些地區大多會變成放牧地或農田,
促使大量的二氧化碳釋出。
* 從1980年到1989年間,這個原因已造成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每年增加320萬公噸。
森林資源擔負碳吸存的角色
* 森林行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
轉變為有機碳固定於樹木體,木材為樹體的主要部份,
只要森林具有旺盛的生長力,對大氣中二氧化碳的吸存效果就高。
森林資源碳減量政策
* 碳保存(carbon conservation )
保存森林資源,藉保護區設置、森林火控制、減少林地破壞和改善森林經營、
土壤保育來達成,在經營上,生態旅遊等非林木資源生產的提供,
可同時保存森林資源所吸存的碳。
* 碳吸存(carbon sequestration)
即加強造林與促進天然林更新、農地造林等促進森林永續發展的經營管理策略,
以增加森林資源的碳吸存。人造森林經合理經營管理可提高單位面積蓄積
與生長達永續森林資源發展目標,不但為生態材料的有效供應來源,
更可促進大氣中二氧化碳的吸存。
* 碳替代(carbon substitute)
即生質能源的使用,及使用森林產品(生態材料)來替代其他高耗能、
高二氧化碳排放的產品。
森林資源碳吸存量 為一種可交易產品
* 「京都議定書」,肯定森林資源對吸收溫室氣體的貢獻,
明定1990年以後所進行之造林及森林採伐之二氧化碳吸收或排放之淨值,
可併入排放減量值計算。
* 確認碳排放權交易制度(ET)、聯合減量(AIJ)及清潔發展機制(CDM)架構。
* 在2001年7月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階段會議通過的「波昂協議」,
對森林資源碳交易有了全球性共識。使森林資源所吸存的二氧化碳量,
將成為一種可交易的產品。
* 因此削減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為世界各國所共同關注的議題與努力的目標。
營造綠色環境可增加二氧化碳吸存
* 環境綠化與綠色營造:大地、都市林、道路、工業區環境綠化,綠色建築營造
* 森林資源的合理經營利用
* 規劃永續林木收穫及提高林產品使用效率
* 減少森林破壞衝擊
* 使用綠色產品,加強資源回收
4.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形成原因、林業有關的規定及對林業經營的影響為何?
* 國土復育條例立法目的:(第一條)
為有效降低山坡地、河川、海岸、離島等環境敏感地區之開發程度,
以保育水、土及生物資源,降低自然危害風險,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並復育過度開發地區,促進環境資源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與林業有關的規定(不確定)
(以下三點節自第四條)
1、本條例實施範圍山坡地依地形高度劃分為:
A.高海拔山區:指海拔一千五百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森林法劃設之保護區域。
B.中海拔山區:指海拔五百公尺以上非屬高海拔山區之山坡地
C.低海拔山區:指低於海拔五百公尺之山坡地。
2、生態旅遊:在自然地區強調生態保育之觀念,
並以永續發展為目標,所進行之旅遊方式。
3、林道:指林業經營管理機關為林業經營興設之道路。
* 高海拔山區為國土保育之核心區,應保護區內生物之多樣性及生態棲地之完
整性。故明定除原住民部落自給之農耕外,禁止農耕、採伐林木。(第二條說明)
* 明定中海拔山區應以保育為主,(原則上)禁止新農耕及其他各項新開發。
相較於高海拔山區應永久保留自然健康狀態,
中海拔山區之原有合法使用之土地、建物及設施,
得為原來之使用。(第九條說明)
* 低海拔山區應以永續發展為原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各項土地使用計畫及容許使用項目應限期檢討,
並報中央土地主管機關許可。(第十條)
明定低海拔山區應以保育為原則,各項土地使用計畫及容許使用項目
應經中央土地主管機關許可。(第十條說明)
*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一經劃定,區內將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
影響人民權益,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依環境生態進行造林或自然復育之工作。
為管理及復育工作順利進行,乃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
該等地區之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第二十三條)
* 對林業經營的影響(麻煩好心人補充)
(以下轉自網頁http://e-info.org.tw/reviewer/yjlee/2005/yj05011701.htm
環境資訊中心 文化大學李永展教授 撰)
……草案規定山地內僅允許生態旅遊及生態保育誠屬永續之作法,
然生態旅遊的真正意涵應著重在「生態」,而非國人所認知的「進香團式旅遊」,
因而大力提倡不永續的旅遊便等於破壞台灣寶貴的山林資源;
再加上目前許多休閒旅遊仍依附高山農業,
因此生態旅遊認知不正確的情況下便容易成為鑽漏洞的對象。
在各種配套措施未周延前貿然實施,不只無法說服社會大眾,
更易引發民眾與政府間不斷衝突,致使政策美意無法落實。
政府應儘速彙整出公私部門推動生態旅遊有具體成效的社區或地區,
從中找出成功實施及社區參與的機制,並歸納出成功實踐生態旅遊的關鍵,
作為未來立法的參考。
……未來要推動生態旅遊恐將面臨兩難的窘境:
若旅遊不興盛則就業機會少,但如果旅遊旺盛便代表就業機會多,
恐又造成過度開發。──因此總量管制之落實應列為條例要實施前
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方能促進高品質、高附加價值的生態旅遊,
也才能真正達到永續的國土復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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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發展超乎我們的想像之外
但它的終極目的卻是出現在我們的生活當中 甚至滲透進入我們的生活
沒有了方便快捷的系統來掌控一切事物 我們就好似茫茫然不知所措
弔詭的是 我們並未在科學日新月異的進程中發現新的自我 反而更加迷失在這之中
這,稱不稱得上是馬克思所謂的"異化"--
存在於建造者和被建造者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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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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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12.252.87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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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60.32.155 06/2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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