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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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請見第九章 第46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二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應予勒令退學。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
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已有一學期學業成績
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之後有另一學期不及格科目
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身心障礙學生及學期修習科目在9 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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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感謝他……
下學期再見了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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あ な た の 怨 み 、 晴 ら し ま 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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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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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幾樓國文程度很差 雖然我國文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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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辣正解 但是我二一的次數已經用掉了
下學期不能ㄍㄟ笑了 請不要翹課找我打網咖 感謝
※ 編輯: gcobc12632 來自: 114.32.29.72 (07/01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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