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轉錄] 評釋「聯合新聞網轉述政大林教授及學뀠…

看板NTUE-Art95作者 (一直都伴隨著你的)時間19年前 (2005/04/11 23: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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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weiju1019 (綠繡眼)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轉錄] 評釋「聯合新聞網轉述政大林教授及學務長看法」之意見! 時間: Mon Apr 11 22:57:25 2005 原PO貓空judges已同意轉錄任何版 他是我們系裡一個優秀的學長^^ 我覺得若要講理 一定跑不了從法律面來分析這個問題 畢竟這件事已經鬧得那麼大了(都上新聞了) 算是公共事件 應該沒有置底文的"校園事件"的適用吧 我就PO出來囉 附帶一題 大家明天可以看看自由時報的論壇 有貓大畢業生的相關見解 作者: judges (打不起的官司!) 站內: grumble 標題: 評釋「聯合新聞網轉述政大林教授及學務長看法」之意見! 時間: 2005/04/11 Mon 11:51:51 順應版規,先抱怨:我真得看了這篇新聞,整肚子火都起來了...>_< 法律原來只是學生才有義務要遵守! 以下雖然是新聞內容,當事人也可能事後否認這樣說,不過既然接受 採訪,那就應該要承擔記者亂寫的風險,所以本文假設記者已盡查證 義務,針對記者轉述的林教授、周學務長說法,提出看法(分段評釋): 新聞內容: 「政治大學社會系陳姓學生在校內被開車的林姓教授鳴喇叭,心生不滿 用三字經罵教授,被記了兩小過後,在BBS站宣洩。學生會指出, 林教授發現後,要求校方再記學生一大過,明天獎懲委員會將開會決 定。 但另一位教授說,BBS上的事是校方發現,也是校方決定要 重罰的。 此事在學生間引發討論,已有社團要聲援學生。學生會會長 洪巍表示,因事件愈搞愈僵,學生會已介入協調。 林教授昨晚深夜才回國,他表示,事情演變至今,他不願再多表示意 見,要看學校如何處置,「要看他們怎麼演下去」,若結果讓他不滿意 ,他不排除對學生提出告訴。」 意見: 林大教授「若結果讓我不滿意,我排除對學生提出告訴」這句話也讓 我看了很不滿意!動用校規的目的是在教育學生、導正學生的行為, 校規絕對不應該淪為老師「滿足洩慾(洩憤)的報復工具」! 學校在決定「是否應該懲處陳同學」、「若是,應該採取何種處分」 時,都應該「排除讓林教授滿意」這層考量!純就法論法,依客觀證 據認定事實,不應當受到林教授說法、情緒及壓力的影響,使校規淪 為林教授的打手! 事實上,這樣的作法學者已提出反對。周志宏,教育法與教育改革, 2003年9月初版,第302頁即清楚指出:「…若涉及刑事責任之行為 未受判決確定前,學校是否僅因學生涉嫌即可加以處罰,亦值得檢討 。有些學校之懲罰規定中,並未以學生涉及犯罪需經判決確定為處罰 要件,此可能造成司法判決無罪但學校早已給予懲罰之情形。另外, 校規中的此類規定,經常使學校人員及學生誤以為,學生之犯罪行為 經學校處罰後,即可不必接受刑事制裁,…此種以學校懲罰取代刑事 制裁,將學校視為只談教育不談法律的「純教育領域」心態,在現代 法治國家,反而是一種反教育作法。…」。林大教授有這樣的想法, 實在令人費解。 現實面來說,即使林大教授現在宣稱只要滿意就不會對學生提出告訴 ,也沒人能夠擔保他會履行承諾。法律上提出告訴本來就是林大教授 的權利,我們自當尊重。不過,提出告訴也會有風險,我願意「誠懇 免費」地建議林大教授:如果真的進法院,那絕對不是「陳同學」自 己一個人進法院,而是「整件事」全部進法院。換言之,您告學生公 然侮辱,對方辯護律師「關注的焦點」一定就是:您是否有誣告之嫌 ?您是否當時是否也態度不佳而可能涉嫌恐嚇學生?您是否當然有權 把學生留置在現場爭論,而有妨礙自由之嫌?您是否有刻意誇大或隱 匿事實,或使其他同事誇大或隱匿事實,讓學務長對學生產生誤解, 甚至作出不實紀錄,而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等。比起陳同 學要答辯的重點,您應該也得費心不少,花上一筆額外的律師費和開 庭勞力時間、精神上的折磨。這樣動輒搬出刑法嚇學生,真得對您自 己就比較好嗎?弄不好,大家都有罪,學生可能繳罰金,但您可能也 會繳上罰金,丟掉教職,賠上退休金。要記住,一進法院,訴訟結果 和風險就不是我們能夠控制的了,連律師都沒辦法跟您保證! ~~~~~~~~~~~~~~~~~~~~~~~~~~~~~~~~~~~~~~~~~~~~~~~~~~~~ 新聞: 「根據學生會與當事學生及現場目擊學生的訪談,今年一月時陳姓學生 走在校內的汽車道上,駕車的民族系教授連續按了三次喇叭要學生讓 路,這名社會系學生很不爽,當場罵「叭三小」,老師非常不高興, 下車找了警衛來,學生又補罵「幹,叭三小」等語句。老師因此告上 學務處,男學生因此被記了二小過。 當時陪同林教授一起處理的同事則說,那時林教授只按了一次喇叭, 學生就口出三字經,事後又無悔意,他們才會要求依校規處置。」 意見: 很明顯雙方的說詞有所出入:到底車輛按了幾次喇叭?學生又罵了 幾次?有沒當著警衛面罵老師?當時開車的到底是不是林教授?還 是其他老師?林教授有沒搖窗指責學生不走人行道? 這些問題都只有當事人最清楚!必須警告的是:一旦將來進入司法 程序,很多利害關係人(包括當時與林教授同行其他老師、與陳同 學同行其他同學、當時處理警衛隊員,都可能會被當作證人傳訊, 請不要試圖說謊,在法官、檢察官、律師詰問下,說謊是很容易造 成供詞前後不一,互相矛盾的,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聞: 「陳姓學生之後在政大BBS的grumble(抱怨,碎碎念之意)版描 述過程,並把老師又罵了一頓,因其中「三字經」用得頗多,學生 事後雖自己刪除了原文,但據看過的學生轉述,文章中一開頭就是 『╳你娘』,還說要送該名老師拐杖,不然跌倒會變智障,文內更 表明與他發生行車糾紛的是E系的林姓教授。 洪巍說,學生會的法律諮詢委員會認為,學生的態度的確有錯,但 罪不至記一大過二小過,因為校內也有禁止按喇叭的規定,老師多 次按喇叭並不合宜。 洪巍說,政大雖然實施人車分流,可是事發地點人潮擁擠,人可以 走的地方很少,學校也該檢討車輛的動線是否合宜。 政大學務長周玲臺表示,他們訪談過雙方當事人及相關證人之後發 現,當時該名學生走在雙黃線的汽車道上,交通並不壅塞,而且老 師只是向學生按喇叭,學生就出言不遜。 意見: 學務長「當時該名學生走在雙黃線的汽車道上,交通並不壅塞」其實 是非常粗糙的說法。不論是「就走在雙黃線上(即雙向道馬路的中間) 」還是「走在雙黃線上靠人行道邊」都是「走在雙黃線道上」!但是 兩者在路權爭議的判定結果上,截然不同!後者就跟指南路上因為人 行道狹窄,大家都走在馬路邊沒什不同。學務長應該把情況講得更清 楚,這樣根本沒說清楚。再者,當時交通是否壅塞,並不能夠只是出 於學務長坐在辦公室裡的想像,而必須實際調查。想想:當時是期末 考,事發又是晚餐時間六點左右,圖書館及女舍湧出大量學生外出用 餐的景象應該很合理,再加上當時下雨許多人撐傘,人行道上的寬度 只要開一把傘即可能讓其他人無法走。所以確實當時有可能交通壅塞, 這點學務長應該查明。即使說,當時交通不壅塞,那我們仍然要問: 車輛有必要在下著雨的時間,按喇叭催趕沒撐傘淋雨已經夠慘的學生 嗎?只為趕那幾秒鐘?教師在讓自己方便之餘,難道不能多一份對學 生生命的關懷與體恤嗎? 學務長表示訪談過雙方當事人及證人,那麼應該要有紀錄。因為這涉 及學生懲戒,甚至將來司法程序也會參考學校調查結果。我們要問的 是:證人的身分為何?是同行同學?現場其他目擊同學?還是那名可 能涉嫌教唆傷害的警衛隊員?還是只是其他同行教授?證人不應該是 神秘客身分,必須說清楚,講明白!證人談話內容也應該公布,以釐 清到底是不是真得是證人,還是只是「聽說」、「據說」、「網路上 說」、「林大教授說」、「陳同學說」等道聽途說的「傳聞」。如果 沒紀錄,顯然學務長未善盡職責,更無任何證據能指向當時學生即對 老師出言不遜,又何能單憑林大教授等當事人的說法即判定學生有錯 呢?! ~~~~~~~~~~~~~~~~~~~~~~~~~~~~~~~~~~~~~~~~~~~~ 新聞: 「周玲臺表示,校方第一次記學生兩小過時,不是交通問題,而是學生 的態度。」 意見: 問題是,學務長非專攻行政法,可能不知道「在學關係」和「營造物 利用關係」應該嚴格區分,前者才「可能」會有學校動用校規懲戒問 題,後者根本就只是營造物(學校設備)利用權限分配的問題,應該 藉由學校制訂營造物利用規則來解決。所以,請先把「人車分道」確 實法規化再說。 其次,本案中該名學生的訴求根本就是爭議:「車輛憑什麼要求學生 讓路?」。僅拿態度來作文章,卻無視態度背後的訴求,不無刻意羅 織學生入罪之嫌?連勞工行使涉及肢體衝突的罷工權,都不當然構成 毀損和傷害,學生合法行使其言論自由,表達對路權分配的看法,卻 被輕易認定是侮辱師長態度傲慢?校規顯然比法律更嚴苛,戕害人權 莫此為甚!拿著這麼主觀評價的「態度不佳」當理由來懲戒學生,實 在難以服眾! 縱使硬要扣上態度不佳大帽子,也應該搞清楚林大教授當時態度是否 妥當?有沒必要在按喇叭後,又搖窗指責學生? ~~~~~~~~~~~~~~~~~~~~~~~~~~~~~~~~~~~~~~~~~~~~~~~ 新聞: 「周玲臺說,政大獎懲辦法規定「對教職員工加以侮辱或惡意攻訐者, 予以記大過處置」,該名學生的行為真的是這幾年來少見的惡劣,與 大家對於政大學生的期待有落差,已經觸犯公然侮辱罪,學校也是開 了好幾次會才決定給比規範還輕的兩小過。」 意見: 難道是我「見鬼」了?我橫看豎看、左看右看,還用魔術藥水低,明 明就是同一份網路上下載的「國立政治大學學生獎懲辦法」(民國93 年4月24日第128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版本): http://osa.nccu.edu.tw/dean/dean_law.htm → 「02學生獎懲」 所有懲戒學生事由都規定在第3條,獎懲方式是規定在第4 條,根本 沒學務長所說的「對教職員工加以侮辱或惡意攻訐者,予以記大過處 置」這條。辦法第6條說的清楚,要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分。不知 學務長有沒看到這條? 其實用大腦想想也知道:校規怎麼可能規定對教職員工加以侮辱或惡 意攻訐者,予以記大過,對其他同學侮辱未必大過!這樣規定無異歧 視學生的「應受保護」權利,為教職員工建立特權?人的生命自由權 利都是一律平等,應該受到相同尊重,校規憑什麼能「賤視」其他人 的權利?教職員工又憑什麼應該特別受到保護?更奇怪的是,身為政 大教務長,亦為大學教授的知識分子,居然會講出這樣的說法?或者 ,從未好好思考「這樣想法」背後的意義?實在令人擔心,如何能盡 心來幫所有政大學生維護權益呢? 還有學務長說開過很多次會,那我們想問的是:跟哪些人開會?討論 內容為何?總會有會議紀錄吧?拿出來、攤在陽光下讓大家公評一下 吧!(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有證據總有辦法調到) 最後,陳同學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應該由司法機關判斷,而不是學務 長自己認定。法律的一大基本原則是:任何人在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前 ,都應該被推定為無罪。報紙常常報,相信學務長也很清楚。實在無 法理解,身為學校執掌學生事務工作的大頭目,竟然會對著外面新聞 媒體,公開宣稱自己學校學生已經觸犯公然侮辱罪?簡直莫名其妙! 這更讓人可以合理懷疑:何以在社會系主任、班導師都幫陳同學爭取 權益,表達無須如此嚴苛處理意見的同時,學務長仍單憑林教授等人 片面情緒性說詞,即將陳同學記兩小過。是否本身已帶有偏見? ~~~~~~~~~~~~~~~~~~~~~~~~~~~~~~~~~~~~~~~~ 新聞: 「周玲臺說,這件事原本已告一段落,但學生又上網謾罵老師,裡頭還 出現三字經、難聽字眼,因為是第二次犯同樣的錯,所以生活輔導組 認為應該提到獎懲委員會討論,並建議根據校規記一大過。」 意見: 政大對於陳同學懲處,不接受解釋就算了,但連個基本書面通知都沒 作,連個事實理由都不說出清楚,只是「偷偷」在電腦紀錄裡輸進去 「對教職員工加以侮辱且無理行為態度傲慢,在「沒人會看」的公佈 欄貼上公告!拜託也遵守一下獎懲辦法第10條第4款,「應以書面記 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 ,函知當事人」。電腦紀錄那句話勉強可以解釋成「懲處理由」,但 「懲處事實」和「依據」呢?如何申訴呢?完全隻字不提。讓學生如何 申訴?如何尋求行政救濟?實在荒謬到極點。如果沒同學主動熱心告 訴陳同學,我看他可能直到找工作回學校拿成績單時才發現自己頭上 兩支小過! 根據獎懲辦法第10條第1款,記兩支小過的程序是:由有關教職員 提供參考資料,並會各導師、學生事務處辦理,經學務長核定後公布 。顯然教務長應該很清楚上面所說「要書面通知學生」的規定才是! 那本案中沒有這樣做的原因到底為何?是不是應該請學務長跟大家澄 清呢?還有,依照社會系系主任、班導師的意見,其實都反對直接記 兩小過,學務長雖然有最後核定權限、林大教授雖然可以提供意見, 但是不表示兩個人就說算,辦法規定給學務長最後核定權的目的,其 實是要學務長更嚴格把關,審查下面公文一路會簽上來的意見,是不 是有過度懲戒學生之虞?如果學務長不是站在學生立場審查下面的意 見,而是一開始即先入為主,基於老師間「同理心」發酵(因為哪天 搞不好這種事也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直接就認定學生有錯,那辦法 規定給予學務長不必經過「學生獎懲委員會」審查即可直接核定的權 限,其實只是助長學務長濫權的機會,讓學務長淪為「動用私刑」的 打手!這樣的懲戒程序設計,當然也就有徹底檢討的必要! ~~~~~~~~~~~~~~~~~~~~~~~~~~~~~~~~~~~~~~~~~~~~~~~~~~~~~~~ 新聞: 「周玲臺說,對於不會管理情緒的學生,學校考慮讓學生接受諮商課程 ,讓學生懂得情緒管理,或最後只判處罰社會服務都說不定。」 意見: 我不是心理學專家,但直覺「諮商課程」應該不是這樣搞?硬要扯到 情緒管理,我想陳同學跟林大教授兩個人應該要一起去! 上面整篇的意見並不是針對「周」學務長這個人,而是針對「學務長 身分」下所表示的質疑。因為這件事是可是公評之事,身為一個法律 人有必要依法論法,從理性角度分析各當事人地位及其談話內容的妥 當性! 依照我個人想法,從新聞轉述學務長的談話,建議學務長實在有必要 好好買本行政法或教育行政法的書來看,至少,也應該弄清楚整個政 大獎懲辦法規定。 ~~~~~~~~~~~~~~~~~~~~~~~~~~~~~~~~~~~~~~~~~~~~~~~~~~~~~~~~~~ 新聞: 「政大種子社將在明天獎懲委員會開會時,到會場外抗議,要求學校檢 討目前的獎懲委員會組成,因為許多學校都已經有「學生法庭」,由 學生決議獎懲事件,但目前政大獎懲會的代表十五到十九人中,只有 兩名學生代表,他們要求調整為一比一。 意見: 你們應該也可以把整個獎懲法規都拿出來看看,檢討一下學務長 在記他兩支小過時有沒有遵守相關規定?並請學務長說明我在這篇 文章提出的疑問!辛苦你們囉。:) .相關新聞:BBS罵人 也涉公然侮辱 【2005/04/11 聯合報】 ~~~~~~~~~~~~~~~~~~~~~~~~~~~~~~~~~~~~~~~~~~~~~~~~~~~~~~~~~~~ 最後,我有必要表明我的立場:我並不偏向學生,認為學生當然都是 對的。同時,我也鼓勵所有台灣從事教育工作者,勇於向整個台灣教 育體制爭取自己自己應有的權益。但在這件事情上,我們看到的是: 一個小小的學生並沒有受到正義、公平的對待,必須獨立去與「教授」 身分來抗衡! 教師對學生多一分輕易即可給予的關懷與包容,學生自然會更多一分 打從心裡的尊敬與永遠回憶!請不要讓這件事成為政大校史上永遠的 包袱,成為林教授、陳同學以後生活的陰影。 (作者為政大法研所研究生、律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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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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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過分(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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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4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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