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大學生宿舍刺客奇遇記
以上描述的這位"嫌犯"我似乎也遇過,依稀記得他上次好像在中午用餐時間
坐在最前面看電影台吧,當時就覺得相當奇怪,照理來說那個時間應該是想
看新聞的人比較多吧,不過也沒有人去轉台,所以我就到另一邊去看新聞了...
我覺得研一舍地下餐廳的確有時會遇見一些外表或行為異於常人的人,是不是
學生也不太確定,基本上那個地方應該是個開放空間,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去。
我想這篇文章的重點應該放在4個地方:
1.嫌犯後來到底如何處置?
2.宿舍管理人員處理辦法有無失當?
3.校方為何都沒反應,或有反應而我們不知道呢?
4.當然,我們自己如果遇到類似事件是否能及時瞭解如何處置?
1.看了作者的文章,我想整個事件應該是真的,目擊者也出來回應了,不過我
卻不太確定整個事件是否違法,若有,又是違反哪一條法律?所以上網搜尋
了一下,果然找到類似的解釋,以下轉貼法務部網站上的一段文章,作者曾
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刑法中有個罪名,叫作「恐嚇」罪。這個罪名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犯罪
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二點來說明,第一個要件: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這裡所說的「恐嚇」,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的事項作為內容,把加害的意旨通知他人,使他人心中感覺
到害怕。至於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第三人。通知所用的方法則無限制,不論
是用言語、文字,動作與態度都可以,例如用手指指自己的腰部,表示這裡插
有武器就是。另外自已用直接表達方式告訴對方,當然是恐嚇。
第二個要件:要能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說受到行為人將加惡害通知的被害人
,由於加害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那就夠了。不須要行為人真的有
加害的意思,或者有更進一步的動作。如果受到恐嚇的被害人,對這些恐嚇的
動作一點都沒有感到害怕,像「大哥」級的人物,對於一些小混混的小動作,
根本不放在心中,那會感到害怕。這恐嚇就沒有發生危害於安全的問題,自然
跟犯罪的要件不合。因此雖然有恐嚇的行為,還是不成立恐嚇的犯罪。」
另外,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看了以上的文章,我想嫌犯應該是真的犯法了,除非文中的被害人並未覺得
受到威脅...,但是後續的處理又是如何,作者的文中並沒有說明,如果只是
進行勸說或並沒有處理,那下次這樣的人又再度出現在研一舍,那還有誰敢
去餐廳用餐,還有哪位舍胞覺得宿舍是安全的?
2.關於宿舍管理人員,在此並不想加以撻伐,不過領錢辦事,該有的作為應該
發揮,代班的人也應該充分清楚宿舍可能發生的狀況,如果無法自行處理,
至少也應盡到通報的責任吧?
3.我很感謝這位熱心的博士班同學,有這樣的人存在整個宿舍安全才不至麻痺,
然而對於校方對這樣危害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竟然反應如此緩慢感到失望,
偶而會在樓下佈告欄看到幾件失竊案件的宣導與通知,可是宿舍有這樣的
事件發生以及有這樣的人活動,反而卻是同學在BBS板上發聲才得知消息,
相較之下,對於學校處理這件事的輕重緩急似乎不太能接受。
4.說實話,如過是我自己遇到這樣的事,也許一時也不知如何反應是好,舍胞們
有時要發揮守望相助的精神,遇到事故千萬不要忘記房間門板上都貼有緊急聯絡
電話,隨手一撥,或許就能阻止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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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21:1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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