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北化盃排球秩序冊
排 球 規 則
1. 日期 : 2002年12月20 ~ 21日
2. 地點 : 淡江大學室外排球場
3. 隊數 : 各校一隊,球員不限
4. 賽制 :
一、排球比賽中,球隊贏得一球即獲得一分(得球得分制);當接發球隊贏得一球時,則該
隊得到一分並得到發球權。
二、一球隊須從該隊球員決定名單中選出一位登記自由球員
三、教練可以在球員席前的無障礙區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進行指導。
四、犯規結果:
(a) 若接發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
(b) 發球隊犯規,則對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
五、第一至第二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一局(第三局除外), 若比數為24:24時
,則必須領先對隊2分為止(26:24;27:25…..)。
六、局數1:1時,決勝局(第三局)先獲15分為勝隊;若比數為14:14之後,先領先另一方2
分為勝。
七、決勝局(第三局)一方先得8分時,交換場地。
八、若球隊經由裁判員警告後仍拒絕出場,則宣布沒收並取消該場比賽資格,每局以0:25
及該場0:2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九、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則自由防守球員的球衣號碼必須在第一局時與6位先發
球員的號碼一同標示在陣容單上。
十、位置錯誤:位置犯規的球隊失一分並喪失發球權。
十一、輪轉錯誤: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並由對隊得一分並擁有發
球權。
十二、例外替補:球員受傷無法繼續比賽時,應作合法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
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例外替補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自由防守球員除外)替
補受傷之球員,受傷之球員該場不得再進場比賽。
十三、非法替補:非法替補判處對隊得一分且擁有發球權,非法替補期間所得
分數一律取消。
十四、自由防守球員:自由防守球員於賽前必須用明顯線條標示於記錄表,號
碼亦必須於第一局的陣容單上標示。
十六、自由防守球員的特殊規定:
a. 裝備:
自由防守球員必須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顏色或不同樣式的比賽服。
b. 比賽行為:
自由防守球員可以替補任何一位後排球員。自由防守球員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
色,並且不能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含場內及無障礙區)。自由防守球員不得發球、
攔網或試圖攔網。
自由防守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高於
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如果自由防守球員於後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可以任意擊球
。
十七、 指定的自由防守球員受傷時,先經第一裁判允許,教練得再指定一名
當時在場外的球員擔任新自由防守球員,受傷的自由防守球員不得參與該場所剩下的比賽,
若下一場原受傷之自由球員仍不得出場時,則在所剩之場次中不得出場。
十八、 發球時,球非越球網時可以觸網。發球員於第一裁判鳴笛後八秒內需
將球發出,不得有試圖發球,並且不得採線發球。
十九、 不實施技術暫停,每隊每局可有兩次暫停 (每次30秒)。
二十、 觸網、過網擊球、越界擊球(現場說明)皆屬犯規對方得分。
二十一、 攔網方碰球後仍可接3球(攔網不算一次,攔網者碰球後仍可再接
一次)。
二十二、 身體任一部份碰球皆算有效球,但不得持球連擊。
二十三、 球打到標竿或球場外之任何物品皆算出界,且球從標竿外(打到
標竿)進入對方區也算出界。
二十五、 若從對方界外區打回自己場區(球必須從標竿外進入,且不能越
界)算有效球。
二十六、 比賽過程若須換人時,需向第二裁判提出並且需穿著一致的上衣
替代上場。
二十七、 棄權vs奪權
棄權: 1. 沒收該場賽程(比賽成績為2:0輸球),但後面賽程能可
繼續參賽。
2. 比賽過程中有爭議球,需請派隊長向裁判提出說明,不可有集體抗議之行為出現,輕微
者口頭警告;嚴重者沒收該場賽程。
3. 比賽開始前十分鐘請先填妥「先發及替補名單」並交給
紀錄台,若於比賽開始時尚未繳交澤視為棄權。
4. 比賽開始後遲到超過20分鐘到場,視為棄權。
奪權: 1.強制沒收後面之所有賽程,並且之前的賽程成績將不
以採計。
2.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跨對比賽、打架滋事、違反運
動家精神(經第一裁判口頭告再犯者)將判為奪權比賽情況處理。
二十八、 球證:
1.所有上場球員在比賽開始前需準備學生證正本繳交紀錄台備查。
2.比賽前列對時若有一方要求核對球員證件,則雙方所有先發球員應
立即提出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駕照,若有先發球員無法提出證明時,則該球員須退場不得
參賽,由另一位提出符合證明球員上場先發上場,若先發球員超過半數無法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則判為輸隊。
3.檢視球員證件,必須要比賽前檢視;不得於比賽過程中或比賽完後提出檢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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