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昨天晚上適合吃麵

看板NTUCH-90作者 ( )時間25年前 (2001/02/15 13: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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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闆送錯麵,事情的本因是由老闆引起,所以老闆有錯 2.顧客沒有在收到「貨品」時檢查是否正確,所以顧客也有錯 基於以上兩點,並且老闆因為是「起因者」所以會負擔比較多 不過,如果原本顧客叫的是肉絲炒飯,卻吃掉送來的、很不一 樣的牛肉麵的話,應該會要負擔的責任較原本多!! 另外,誰知到「機車停車格不能停汽車」的法源依據是第幾條 第幾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rutherford.ch.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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