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九十九學年度撞球錦標賽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九十九學年度撞球錦標賽
一、宗 旨:為提升全國大專院校撞球運動技術水準,提倡撞球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
心健康及增進校際情誼,特舉辦本比賽。
二、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撞球委員會
五、承辦學校:長榮大學
六、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長榮大學體育室
七、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00年05月28日(星期六 )至05月31日(星期二 )(視報名隊數決
定)
八、比賽地點:長榮大學撞球休閒館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十、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校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日、夜間部 (進修部 )
或研究所註冊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為限(選讀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
修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期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十一、比賽組別:大專男生公開組:限大專院校( 含三年制、五年制)體育科系所及甄試
、甄審、單獨招生之男生。
大專男生一般組:限大專院校( 含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 ),非體育
科系所之男生。
大專女生公開組:限大專院校( 含三年制、五年制 ) 體育科系所及甄
試、甄審、單獨招生之女生。
大專女生一般組:限大專院校( 含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 ),非體育
科系所之女生。
凡登錄為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職業委員會、精英委員會或女子委員會之會員且於前一年
度或當年度排名32名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比賽。
※ 一般組選手可越級報名公開組,公開組選手不可以降級報名一般組。
十二、比賽項目:大專男子公開組九號球個人賽。
大專男子公開組八號球個人賽。
大專男子公開組九號球雙打賽。
大專男子一般組九號球個人賽。
大專男子一般組九號球雙打賽。
大專男子一般組九號球團體賽。
大專女子公開組九號球個人賽。
大專女子公開組八號球個人賽。
大專女子公開組九號球雙打賽。
大專女子一般組九號球個人賽。
大專女子一般組九號球雙打賽。
大專女子一般組九號球團體賽。
十三、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0年05月9日截止 ( 以郵戳為憑 )
(二)報名手續:請先將報名資料,加蓋學校官房或體育室(組)章,連同報名費 ( 郵局匯
票抬頭,請書寫長榮大學 ) 掛號寄至 71101 台南市歸仁區大潭里長榮路一段396號,長
榮大學運動休閒管理學系吳季龍老師收即可,另將報名表電子檔e-mail至
chilung@mail.cjcu.edu.tw ( 信件名稱請註明大專撞球錦標賽報名表,檔案請至撞球委
員會官方網站或長榮大學體育是最新消息下載,等相關網站下載。)如未繳交報名表電子
檔視同未完成報名,任何問題詳情請電洽(06)2785123轉1557吳季龍老師。
(三)請各校務必於報名表中填寫領隊、教練及管理。
(四)競賽代辦費:團體賽每隊繳交新台幣三千元整,個人賽每人繳交新台幣六百元整。
(五)保險費:領隊、教練、管理及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大會工作人員及裁
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十四、競賽辦法:
(一)採用WPA八號球、九號球規則。
(二)報名人數規定:1.個人賽:每校每項以二人為限。
2.雙打賽:每校以一隊為限,每隊兩名。
3.團體賽:每校以一隊為限,每隊五名。團體賽採取二單一雙,同時進行。
4.選手不得重複報名參加,每人限參加一項比賽。
十五、比賽方式:
(一)個人賽:男子公開組九號球—預賽搶8局,決賽搶9局。
男子公開組八號球—預賽搶6局,決賽搶7局。
女子公開組九號球—預賽搶7局,決賽搶8局。
女子公開組八號球—預賽搶5局,決賽搶6局。
男子一般組九號球—預賽搶6局,決賽搶7局。
女子一般組九號球—預賽搶5局,決賽搶6局。
(二)團體賽:男子一般組九號球—預賽搶6局,決賽搶7局。
女子一般組九號球—預賽搶5局,決賽搶6局。
(三)雙打賽:局數與個人賽相同。
(四)成績計分方式:比賽中的計分與排球均由裁判執行,選手得分後,裁判應立即執行計
分。
(五)比賽制度:視報名人/隊數而定(原則如下列所示),於抽籤日公佈。
1.各組之報名人/隊數若少於7人/隊(含)時,比賽採單循環制。
2.各組之報名人/隊數若為8~16人/隊時,比賽採分組單循環制,各組組數於領隊會議公布
。
3.各組之報名人/隊數若為17~32人/隊時,比賽分為預賽與決賽兩部分。預賽採雙敗制,
取前8強晉級決賽,決賽則採單敗制。
4.各組之報名人/隊數若為33人/隊以上時,比賽分為預賽與決賽兩部分。預賽採雙敗制,
取前16強晉級決賽,決賽則採單敗制。
(六)比賽衝球制度:全部組別採輪流衝球制//贏者衝球制
十六、比賽抽籤:
(一)日期及地點:
1.訂於100年05月16日(星期一)下午17時---假本校運動休閒管理學系會議室舉行,不另行
通知。
2.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七、領隊會議: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100年05月27日(星期四 )下午17時於運動休閒管理學系會議室辦理
報到,隨即舉行領隊會議,不另行通知。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
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如對某隊參賽資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無效。
十八、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中華民國100年05月28日(星期五 )上午09時於長榮大學撞球休閒館 舉行
,請各單位穿著整齊服裝於08時50分前依照大會安排集合位置報到。
(二)閉幕典禮:中華民國100年05月31日(星期二)下午17時於長榮大學撞球休閒館舉行,
請各單位穿著整齊服裝準時參加。(若賽程延後一天,則閉幕典禮順延一天)
(三)請於領隊會議時,各單位自行攜帶一面校旗,繳交承辦學校。
(四)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有異議。
十九、比賽規則:
(一)選手出場比賽,必須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以棄權論,並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選手應遵守比賽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得已停止其比賽權。
(三)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視情況調度及分點同時進行,各隊不得異議。
(四)參賽選手,請著整齊服裝出賽,並別上由大會製作之號碼牌,不得著牛仔褲、短褲、
汗衫、拖鞋出賽,請參考第二十四點比賽正式服裝圖示。
(五)團體賽時,參賽隊伍選手人數若未達四個人時,全隊以棄權論。
(六)參賽選手比賽中禁止攜帶任何通訊器材,會場內一律禁止吸菸、嚼檳榔及使用閃光燈
,違反經勸阻不聽,得由大會請離會場。
(七)每場比賽經大會公告開賽後,逾十分鐘未到場並開始比賽之選手,經裁判長簽認後,
該場次比賽以棄權論處。
(八)每位選手於每場次比賽中,有一次叫「暫停」的機會。每次暫停時間為五分鐘,但必
須在局與局之間提出,且經裁判許可後為之。「暫停」時間結束時,仍未回到現場者,以
犯規論處,超出五分鐘以上,則以棄權論處。
(九)若有冒名頂替之情事,冒名者以及被冒名者,皆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論,處以
棄權論處外,其所有參賽紀錄一律取消,並不得再參賽。
(十)比賽中,比賽選手不得與任何人交談,避免妨礙比賽公正。違者以犯規論處,再犯者
,以「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以棄權論處。
(十一)凡在比賽中同一球員被裁判罰出場者,在審判委員會處理之前,次場出賽應停止比
賽,若再警告時,則應再停賽乙場。
(十二)選手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違者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十三)凡在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決定級為
終決。
(十四)非當場比賽之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內,比賽已結束之選手應迅速離開比賽場地
,到觀眾席觀看球賽,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二十、獎勵:
(一)錄取優勝之原則如下: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員)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
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去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兩隊取一名。
(二)各組優勝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狀、獎牌及獎盃乙座。
(三)本次比賽另設「精神總錦標」,經由大專撞委會委員開會決議評分辦法如下:
(1)全體代表隊隊職員及運動員之服裝儀容(含服裝上的校名及姓名)(20%)
(2)開幕典禮之團隊表現(30%),其評分方式依:
1、開幕典禮之紀律(10%):開幕典禮前各校就分配位置集合情形,開幕典禮中各隊運動員
精神及禮成之退場情形。
2、團體精神表現(10%):各校運動員出場之精神表現。
3、創意(10%)
(3)各校休息區之團隊表現(20%),其評分方式依:
1、休息區之清潔(10%)
2、休息區之精神表現及秩序維護情形(10%)其評分方式依所有評審委員的評分加總後
排序。第一名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6分、第四名5分、第五名4分、第六名
3分、第七名2分、第八名至第十三名各1分。
(4)參賽人數及項目(10%),其評分方式依:
1、參賽人數(5%)
2、參賽項目(5%)
(5)運動員參賽禮儀及風度表現(10%):本項由執法裁判員評定之。
(6)運動員運動成績表現(10%),依各項參賽得獎積分除以各校參賽人數後之排序給分,其
評分方式依:
1、個人項目決賽冠軍得4分、亞軍3分、季軍2分、第四及第六名各得1分。
2、雙打賽項目決賽冠軍得4分、亞軍3分、季軍2分、第四及第六名各得1分。
3、團體項目決賽冠軍得10分、亞軍8分、季軍6分、殿軍4分、第五名2分、第六名1分。
4、以各校前三項參賽得獎積分除以各校參賽人員所得商數排序,第一名10分、第二名9分
、第三名8分、第四名7分、第五名6分、第六名5分、第七名4分、第八名至第十三名各得3
分。
(7)若有下列情況發生,評審委員得依情況給予額外扣分。
1、有冒名頂替情形:每件冒名頂替扣50分。
2、有違反運動精神情況:不服從裁判之判決、不遵守運動規則等違反運動精神,每件扣
10分。
3、選手參賽之缺席情形:預賽、複賽和決賽美棄權一名選手扣2分,其他假別0.1分(喪假
除外)。
(8)精神總錦標優勝隊伍男女各取3名,第一名壹萬元整、第二名柒千元整、第三名五千元
整。
二十一、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格之選手出賽時:
1、即取消該選手繼續比賽之權力。
2、取消該不合格之選手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
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由該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
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
二十二、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選手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
,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
,得由其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需繼續進行,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整,申訴
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三、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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