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中華民國98年全國運動會撞球項目資格賽
壹、依 據:本競賽規程報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8年3月19日體委競字第0980005846號函核
准。
貳、主 旨:為提昇參加中華民國98年全國運動會撞球項目競賽水準,特舉辦資格賽遴選
優秀撞球選手,參加98年全國運動會會內賽。
參、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全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
肆、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
伍、協辦單位:臺北市球聖撞球運動館、臺北縣三重市34C撞球概念館。
陸、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起至6月21日止,共6天。
一、男子9號球─6月16日至17日。
二、女子9號球─6月17日至18日。
三、男子8號球─6月18日至19日。
四、女子8號球─6月19日至20日。
五、男子司諾克─6月20日至21日。
柒、競賽地點:花式撞球─臺北市萬華區漢口街2段54號9樓─球聖撞球館,
(電話:02-23756262)。
司諾克撞球─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2段78號3樓─34C撞球概念館,
(電話:02- 29736101)。
捌、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者【設
籍期間之計算以95年9月9日為準】。
註:
(一)在金馬地區服役之現役軍人,得依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馬地區或設籍地區(須符合
第一款規定),惟只限代表1個單位參賽。
(二)旅居國外或留學達6個月以上而被除籍者,於賽前返國仍得代表原設籍縣市參賽(被
除籍前須在原設籍地區設籍達2年6個月以上)。
(三)旅居國外滿3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者,於賽前返國,得不受前
款之限制,代表設籍縣市參賽。
(四)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須於其代表設籍縣市連續居留
滿3年以上,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1年以上者,得不受前款之限制,代表設籍縣市
參賽。
二、年齡規定:參賽選手年齡限滿14歲以上(民國84年10月24日前出生者),未滿18歲之選
手註冊時,應附監護人同意書。
三、選拔程序:參賽選手應參加其代表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
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賽單位選拔委員會經公開選拔程序,取得
代表資格。
玖、競賽項目:一、男子9號球個人賽, 二、男子8號球個人賽, 三、男子司諾克個人賽
四、女子9號球個人賽, 五、女子8號球個人賽。
拾、報名:
一、報名期限:自即日起至98年5月25日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時概不受理報名。
二、報名地址:11083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24巷1弄29號
聯絡電話:(02)2728-1993 傳真:(02)2726-1130
三、報名時,請隨表附交選手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2吋照片兩張及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以供查驗。未滿18歲之選手,須繳交監護人同意書。
四、報名人數:每單位男選手報名以6人為限,女選手報名以4人為限。
五、所有比賽項目每單位最多派兩名選手參加。
六、花式撞球個人賽選手得報名參加花式撞球個人賽所有項目。司諾克撞球選手不得
與花式撞球選手重複。
七、為防止影響比賽公平性,報名時請隨表附繳參賽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整,於選手
完成所有賽程後無息發還。
拾壹、競賽制度:採分組雙淘汰制,分組數量依實際報名人數訂定,於領隊會議時正式公
佈。
拾貳、比賽規定:
一、比賽局數:1.男子9號球搶9局、男子8號球搶7局、
2.女子9號球搶7局、女子8號球搶6局。
3.男子司諾克個人賽(3戰2勝制)。
二、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各場比賽皆須於規定時間內結束(時間規定為1小時30分),未能
於規定時間內結束之比賽將由大會沒收,並以比賽時間結束當時之比數判定勝負;
若遇雙方選手平分時,則繼續打完該局以決定勝負。同一時段所有比賽皆同時開始、
同時結束,由大會統一發佈開始、結束之訊號。
三、比賽選手必須在比賽開始前30分鐘辦理報到、接受檢錄。
四、比賽選手必須穿著POLO衫(長、短袖不拘)、素面深色之長褲(禁穿牛仔褲或其他奇
形怪狀之長褲)、深色皮鞋。
拾參、錄取名額:
一、 中華民國98年全國運動會撞球各項比賽,以舉辦單位1名及經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
所舉辦之資格賽前15名,共遴選16名參加全國運動會會內賽。
二、 各縣市選手必須參加「中華民國98年全國運動會撞球項目資格賽」,取得前15名(組
)之成績者,始得報名參加會內賽,惟會內賽名單須與資格賽相同,不得更換。
三、 資格賽第16名至20名必須依序排名,遇有錄取者未於期限內向98年全國運動會籌備
會完成註冊手續之情況發生時,得依序遞補。
拾肆、採用規則:依據WPA 8號球規則、9號球規則及WPBSA司諾克規則規定辦理。
拾伍、技術人員:
一、裁判人員:裁判長及裁判員由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聘請。
二、審判委員:審判委員共5人,由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聘請。
拾陸、會議:
一、領隊會議:98年6月15日下午1時於比賽會場召開,不另行通知。
二、裁判會議:98年6月15日下午6時於比賽會場召開。
拾柒、申訴: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並向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
,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議裁定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
時,得没收其保證金。
拾捌、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委員會議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拾玖、罰則:依據中華民國98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相關規定辦理。
貳拾、本競賽規程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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