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九十七學年度撞球錦標賽
一、宗 旨:為提升全國大專校院撞球運動技術水準,提倡撞球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
心健康及增進校際情誼,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撞球委員會。
五、承辦學校:中國文化大學。
六、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室。
七、比賽時間: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星期五)至5月11日(星期一)。
八、比賽地點:中國文化大學體育館。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十、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校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日、夜間部(進修部)或
研究所註冊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選讀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
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十一、比賽組別:大專男子甲組:限大專院校(含三年制、五年制)體育科系所及甄試、
甄審、單獨招生之男生。
大專男子乙組:限大專院校(含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非體育科
系所之男生。
大專女子甲組:限大專院校(含三年制、五年制)體育科系所及甄試、
甄審、單獨招生之女生。
大專女子乙組:限大專院校(含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非體育科
系所之女生。
凡登錄為中華民國撞球運動協會職業委員會、菁英委員會或女子委員會
之會員且於前一年度或當年度排名前32名者,須報名參加甲組比賽。
※乙組選手可越級報名甲組,甲組選手不可降級報名乙組。
十二、比賽項目:大專男子甲組九號球個人賽。
大專男子甲組八號球個人賽。
大專男子甲組九號球雙打賽。
大專男子乙組九號球個人賽。
大專男子乙組九號球雙打賽。
大專男子乙組九號球團體賽。
大專女子甲組九號球個人賽。
大專女子甲組八號球個人賽。
大專女子甲組九號球雙打賽。
大專女子乙組九號球個人賽。
大專女子乙組九號球雙打賽。
大專女子乙組九號球團體賽。
十三、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98年4月30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手續:請先將報名資料,加蓋學校關防或體育室(組)章,連同報名費(郵
局匯票抬頭,請書寫鄭富吉)掛號寄至臺北市11114陽明山華岡路55
號,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室鄭富吉老師收即可,另請將報名表電子檔
寄至abear1109@gmail.com(請註明大專撞球錦標賽報名表)如未繳交
報名表電子檔視同未完成報名,任何問題詳情請電洽
(02)28610511轉43231鄭富吉老師0937-500-788
或林正裕0953272235。
(三)競賽代辦費:團體賽每隊繳交新台幣參仟元整,個人賽每人繳交新台幣陸佰元
整。
(四)保險費: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須附保險費收據影本以茲證明
,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十四、競賽辦法:
(一)採用WPA八號球、九號球規則。
(二)報名人數規定:1. 個人賽:每校每項以二人為限。
2. 雙打賽:每校以一隊為限。
3. 團體賽:每校以一隊為限,每隊最多五名。團體賽採取2單
1雙,同時進行。
4. 選手不得重複報名參加團體賽及個人賽或同時報名參加不同
組別之比賽,每人限參加一項比賽。
十五、比賽方式:
(一)個人賽:男子甲組九號球─搶7局。
男子甲組八號球─搶5局。
女子甲組九號球─搶6局。
女子甲組八號球─搶4局。
男子乙組九號球─搶6局。
女子乙組九號球─搶5局。
(二)團體賽:男子乙組九號球─搶6局。
女子乙組九號球─搶5局。
(三)雙打賽:局數與個人賽相同。
(四)成績計分方式:比賽中的計分與排球均由裁判執行,選手得分後,裁判應立即
執行計分。
(五)比賽制度:視報名人/隊數而定(原則如下列所示),於抽籤日公佈。
1.各組之報名人/隊數若少於7人/隊(含)時,比賽採單循環制,輪流衝球。
2.各組之報名人/隊數若為8人/隊以上時,比賽採雙敗制,輪流衝球。
3.單循環賽制之排名方法:
勝方給積分1分,負方不給分,先以各隊(選手)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若
積分相同時則以下列步驟判定名次:
(1)比較同分隊(選手)之總得點數,總得點數多者,排名較前(適用於團
體賽)。
(2)若總得點數相同時,則比較同分隊(選手)之總失點數,總失點數少
者,排名較前(適用於團體賽)。
(3)若總失點數相同時,則比較同分隊(選手)之總得局數,總得局數多
者,排名較前。
(4)若總得局數相同時,則比較同分隊(選手)之總失局數,總失局數少
者,排名較前。
(5)若總失局數又相同時,則比較同分隊(選手)之間的勝負關係。
(6)若又相同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排名。
十六、比賽抽籤:
(一)日期及地點:
1.訂於 98 年 5 月 7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假本校體育館 2 樓堅毅廳舉
行,不另行通知。
2.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七、領隊會議: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98年 5 月 7日(星期四)下午 2時30分於本校體育館2
樓堅毅廳辦理報到,隨即舉行領隊會議,不另行通知。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
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如對某隊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於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無效。
十八、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9 時於本校體育館2樓
舉行,請各單位穿著整齊之服裝準時參加。
(二)閉幕典禮: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1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於本校體育館2樓
舉行,請各單位穿著整齊之服裝準時參加。
(三)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十九、比賽規則︰
(一)選手出場比賽,必須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以棄權論,並取消其比賽資
格。
(二)選手應遵守比賽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得以停止其比賽權。
(三)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及分點同時舉行,各隊
不得異議。
(四)參賽選手,請著整齊服裝(POLO衫)出賽﹝如圖所示﹞,不得著牛仔褲、短褲、
汗衫、拖鞋出賽。
(五)參賽選手比賽中禁止攜帶任何通訊器材,會場內一律禁止吸菸、嚼檳榔及使用
閃光燈,若違反規定經勸阻不聽,得由大會請離會場。
(六)每場比賽經大會公告開賽後,逾十分鐘未到場並開始比賽之選手,經裁判長簽
認後,該場次比賽以棄權論處。此情況發生在單循環賽時,則取消棄權之個人
/隊之所有參賽紀錄,並取消其參賽資格。
(七)每位選手於每場次比賽中,有一次叫「暫停」的機會。每次暫停時間為五分鐘
,但必須在局與局之間提出,且經裁判許可後為之。「暫停」時間結束時,仍
未回到現場者,以犯規論處,若五分鐘仍未到場,則以棄權論處。
(八)若有冒名頂替之情事,冒名者以及被冒名者,除皆依「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
以棄權論處外,其所參賽紀錄一律取消,並不得再參賽。
(九)比賽中,比賽選手不得與任何人交談,避免妨礙比賽公正。違者以犯規論處,
再犯者,依「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以棄權論處。
(十)凡在比賽中同一球員被裁判罰出場者,在審判委員會處理之前,次場出賽應停
止比賽,若再警告時,則應再停賽乙場。
(十一)選手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違者裁判有停止比賽之權。
(十二)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決定即
為終決。
(十三)非當場比賽之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內,比賽已結束之選手應迅速離開比
賽場地,到觀眾席觀看球賽,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二十、獎勵:
(一)錄取優勝之原則如下: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含員)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
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取一名。
(二)優勝各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狀及各贈獎盃乙座。
廿一、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格之選手出賽時:
1.即取消該選手繼續比賽之權利。
2.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
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由該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
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
廿二、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
議。
(二)選手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
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
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否則
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廿三、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陽明山地區住宿飯店、旅社參考名單:
1.陽明山中國麗緻(02)2861-6661; 2.陽明山菁山露營場遊憩區
(02)2862-3666
3.國際大旅館(02)28617100;4.陽明山衛理福音園(02)2861-4221﹝有大通舖﹞
5.劍潭青年活動中心(02)2885-2151~9
(三)交通資訊:《中國文化大學》111 台北市陽明山華岡路55號
捷運:利用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至劍潭站轉260、303、紅5。
公車:文化大學站─260、303、紅5。
自行駕車:中山高下台北沿重慶北路上百齡橋,偕中正路上仰德大道,沿著仰
德大道看到麥當勞後即可在左方看到入口。
(四)大會保留適當調整賽程之權利,再行公告之。
(五)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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