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大生工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置底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綱
第 一 條 名 稱
本社團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系學會」,簡稱為「生工系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宗 旨
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系學會為生工系學生自治團體,其目的在謀求本系學生之合法
福利,和處理本系學生之相關事物,對內以連絡會員感情,砥礪學行為鵠矢,對外代
表本系參加各種活動。
第 三 條 會 址
本會會址位於臺灣大學校總區五號館1樓。
第 四 條 組 織
本會之組織為行政部門。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會 員
凡為「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且有繳交系學會費者皆為本會之會員。
第 六 條 權 利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 會員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 會員享有擔任本會幹部之權利。
三、 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活動之權利。
四、 會員享有使用本會之各項資源之權利。
第 七 條 義 務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會員應遵守會員大會之決定。
二、 會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第一個星期之內繳交系學會費
三、 會員未盡其該盡之義務,將自動喪失系學會所提供之福利及保障。
第 三 章 組 織
第 八 條 幹 部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及常設部門各部部長。系學會幹部在任期之內,
不得同時擔任校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院學生會之幹部。違法由前一屆選舉委員會
依本規定罷免之。
第 九 條 會 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年,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對外代表系學會,對內領導幹部
處理本會事務。
第 十 條 副 會 長
本會設副會長一至二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之職務。
第 十一 條 常設部門
本會常設之部門包含活動部、美宣部、總務部、庶務部、體育部,部長由會長提名公
告全系後產生;任期至新會長接任之後為止。
一、 活動部
活動部負責本會之連誼、康樂等之各項活動。
二、 美宣部
美宣部負責本會之美術及宣傳相關事務。
三、 庶務部
庶務部負責本會採買及會辦、系櫃之管理。
四、 總務部
總務部負責本會之各項財政收支,系產之管理及預算之編列。
五、 體育部
體育部負責本系各項體育活動,球具之管理及球隊之相關事務。
第 十二 條
會長得依其需要,增設其他部門處理本會事務,由會長提名公告同學之後任命之,任
期至新會長接任之後為止。
第 四 章 監 察
第 十三 條 監察組織
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的監察組織,本會向全體會員負責。
第 五 章 會 議
第 十四 條 一般規定
一、 本會之各種會議以應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一為有效(如章程有所規定人數依
其規定為有效)。
二、 會議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以多數贊成或章程所規定之人數贊成為通過。
三、 會議進行之其他程序以內政部最新公佈「會議規範」為準。
第 十五 條 幹部會議
幹部會議之內容、時間由該屆系學會定之,並應於會議召開前一週公佈,且會員可列
席旁聽(會議之決議做成會議紀錄,需公告全系)。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之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二、 會員大會符合下列第一到三款其中之一條件及第四款,需要召開全體會員大
會:
(一) 章程修改案。
(二) 罷免案。
(三) 行政幹部無法決定之議案。
(四) 會員二十名連署。
三、 系學會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開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中由現任會長及各部部長做施政報告。
五、 會員得於大會中提出討論案與章程修改案。
六、 討論案得於大會當天以書面或口頭向大會提出,經會員大會討論後提交由本
會辦理。
第 六 章 選 舉 與 罷 免
第 十七 條 候選人資格
凡本會會員皆可登記競選會長。但不得同時為學生會長副會長、學生代表、院學生會
長副會長候選人。
第 十八 條 選 舉
一、 本會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舉辦會長改選,並於學年度結束前交接完畢。
二、 該屆系學會當辦理下屆會長選舉之選務活動。
三、 候選人之登記應於選舉前兩週辦理,並於選舉前一週截止登記。
四、 候選人之競選活動僅可於選舉前一週展開。
五、 選舉為同額競選時,需獲可投票人25%票數以上為當選。
第 十九 條 罷 免
一、 幹部失職或瀆職時,得由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決議是否罷免該幹部。
二、 罷免案需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三、 罷免案成立後,由會長暫代行政部門事務,並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完畢。
四、如會長罷免,則第三節條例由副會長暫代會長職務。
五、如任期不滿一個月,直接代理至下一任期交接為止。
第 七 章 經 費
第 二十 條 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之會費。會費於入會時繳交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年幹部會議決定。
二、 學校課外活動組及系上之補助。
三、 其他各公私立合法機構、企業之補助。
第 二一 條 經費管理
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並應定時公佈其經費收支情況。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二二 條 規程之修改
一、 本會規程之修改可由提案人以書面提出修改案並且經二十人連署提交學會幹
部於會員大會中修改,並於會員大會開會通知中載明全文然後於會員大會中
修改之。
二、 會長得以依照需要做本章程之修改,須通過系學會幹部會議通過,公告後實
施。
第 二三 條
本規程有疑義時,由會長負責解釋。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通過
本章程生效於 中華民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中華民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第九次幹部會議通過修正第八、十六、十七條
中華民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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