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系븠…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系學會會長選舉罷免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 適 用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會長之選舉罷免事宜,
依本辦法之規定,並遵守生工系學會組織章程規定。
第二條 原 則
本會會長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第貳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三條 組 織
系學會於每年五月一日設立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負責選務之策劃、推動
,執行及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第四條 會 址
選委會設於本會辦公室。
第五條 分 工
選委會為便利選舉罷免事務庂推動,設左列部門: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由會長擔任,並兼任選務組召集人。綜理選舉罷免事務之計
劃、進行;主持違反本辦法關於取消資格規定之評議會議;選務之行政協
調等事宜。
二、副主席:置副主席一名,由副會長擔任,並兼任選務組副召集人。當主席因故不
能視事時,由副主席繼任之。
三、選務組:辦理選委會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執行,選票製作,票箱的租借,投、
開票所規劃,人力運用事宜。
四、財務組:由總務部長擔任。辦理有關選委會財政之收支、企劃,結算事宜。
第六條 財 務
選委會之預算,須於選務開始一週前送達預算委員會。
第參章 選 舉
第七條 選舉人資格
凡現為國立台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大學部日間部學生,未被退學或辦理休學
且有繳交系學會費者。
第八條 候選人資格
現為國立台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大學部日間部學生且非應屆畢業生者,得於
登記期間內登記為候選人,並且採兩人一組,會長候選人與副會長候選人搭配競選方
式。
第九條 選舉程序
選委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1.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人資格、候選人資格、候選人繳交資料、候選人
登記起迄日、競選期間、投票日期及投票起迄時、投票地點、投票注意
事項、開票時間與選委會名單。本公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發布之。候
選人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2.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八日前公布之。須載明候選人之姓名、系級、政見、其他
相關資料及五名連署人名單。
3.當選人名單與票數: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
前項之規定,如遇無人登記、或重新投票、或其他重大事故時,選委會得為權宜之處
理,但候選人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第十條 政見發表會
參選人得以要求選委會舉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政見發表會之
公告應於政見發表會三日前發布之。
第十一條 宣 傳 品
候選人製作之傳單、海報、標語、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海報及標語須於選舉完後三
日內清除。
第十二條 開 票
選委會應於便利選舉人投票之處,設立投票所。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
,當眾唱名點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票員即以書面宣示開票結果。
第十三條 投開票所
投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人若干人,由選委會派充,辦理投、開票工作。
第十四條 選 票
選票由選委會按選舉人人數印製。選票上應列明候選人之號碼,姓名。選票應於投票
開始前交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票員當眾點清。
第十五條 投 票
投票由選舉人於選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每一項圈選一人,有連記者
,其圈選人數以不超過連記人數為限。如候選人只有一名,圈選項目改為「贊成」或
「反對」。圈選人圈選後,不得將選票出示他人。
第十六條 投票無效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二、圈兩人以上者。
三、未圈選於圈選處者。
四、圈後加以塗改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六、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為何人者。
七、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十、選票未加蓋監票章者。
前項第十款之監票章由選委會決定。
第一項無效票,應由開票所主任選務員會同在場選委認定;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在
場選委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視同有效。
第十七條 當 選
會長之當選為得票數為最高者當選。如遇同額競選則需達到可選舉人之百分之二十五
視為當選。
第十八條 選舉人數
選舉人數,由選委會於投票日期公布之。
第十九條 無人參選
無人於期限內登記參選時,得延長登記時間,最少不得少於三日,最多不得多於十四
日。如仍無人參選,由當年度大二推舉會長副會長人選,於六月十日前由選委會公佈
當選名單。
第肆章 罷 免
第二十條 提 出
罷免案得由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但會長當選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二一條 罷免條件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本系之在學學生均得為提議人及連署人。提議人應超過五人。
第二二條 提出程序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七日內查對其提議人;如合於規定,即通知提議
人之領銜人於七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領取名冊後十四天內徵求連署。前項提議
人有不合規定者刪除,並即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三日內補足,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三條 成立認定
罷免案之成立,其連署人數應達二十名會員。
第二四條 答 辯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並於一周內召開
全體會員大會。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三日內提
出答辯書。
第二五條 罷免投票
需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全體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第二六條 罷免結果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
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二七條 罷免否決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就相同理由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伍章 附 則
第二八條 修 改
一、本會法規之修改可由提案人以書面提出修改案並且經二十五人連署提交學會幹部
於會員大會中修改,並於會員大會開會通知中載明全文然後於會員大會中修改之。
二、會長得以依照需要做本法規之修改,須通過系學會幹部會議通過,公告後實施。
本法規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幹部會議通過
本章程生效於 中華民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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