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期中] 有修自由主義的同學請進:

看板NTUBA00study作者 (o90202)時間18年前 (2007/11/11 14:13),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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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應該只有沈淇力吧? (汗) 我先寫過一次題目了,但是第二題的問句二、第六題、第七題的問句二寫得抖抖。 如果你有看到的話,提供一下參考意見吧。 ===== : 「自由主義」期中考 Study questions : 一、自由主義是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的意義是什麼?   由於個體差異,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幸福」,也因此需要不同的追求方式以達成不同 的幸福價值。由於近代之前的社會傾向集體主義,將社會的福祉置於個人的幸福之前,個 人的幸福往往受限於單一價值的集體目標而受到損害。而自由主義所注重的個人主義強調 每個人應該能夠追求各自的幸福、達成多元的價值,將「個人」視為優先於「社會」的單 位,才能擺脫舊時代的集體桎梏,達成個人的幸福價值。 : 自由社會必然是一個價值多元的社會,自由主義如何使多元社會成為和諧有序的社會?   自由主義在政治制度上區分公共與非公共兩種領域。在公共領域內,眾人建立合理的 公共規範並且一起遵守,人人都以公民的身分扛起守規則的責任,社會秩序便由共同規範 與公民責任所架起。 : 二、何謂多數暴力(the tyranny of majority)? : John Stuart Mill認為社會多數暴力比政治上的多數暴力可怕,理由何在?   多數暴力意指佔相對多數的大眾藉由輿論、道德或流行意見等無形的影響力侵害少數 個人的自由。縱然法律與程序能保障最基本的人權免受政治的多數暴力侵害,然而社會上 的多數暴力往往能直接跨越程序、法律等層面,無形侵害個人的自由,而被侵害的個體又 無法藉由具體的的法律工具保護自己,因此社會上的多數暴力是單向凌虐個體的可怕力量 。 : 三、Mill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是什麼?   傷害原則是「當某人的行為傷害他人時,政府或社會才能加以干涉。」 : 為何行為傷害他人是可以被合理干涉的必要條件?   若「行為傷害他人」是「可被合理干涉」的充分條件,則會造成下列的後果:由於我 們無法找出必然不傷害他人的行為,也就是說,任何行為都可能傷害他人,政府或社會便 可以據此任意干涉每一個行為,侵害個人自由殆盡。然而個人自由理應受到保障,因此「 行為傷害他人」不能成為「可被合理干涉」的充分條件,而是必要條件 ── 可被合法干 涉 → 行為一定傷害他人。 : 四、Mill對於思想和討論自由的論證可以分成兩部分:(一)我們永遠不能確定所壓制 : 的意見是假的;(二)即使我們確定它是假的,壓制它仍然是錯的。他針對第一部分提 : 出什麼樣的論證?   由於人人可能犯錯,在當下被認定為真的道理依然可能為非 ( 例如天動說為教會權 威時代的當代謬誤,所有人都認定天動說為真,然而它事實上為非 ) 。因為看似對的仍 然可能為錯,全天下都可能犯了共同的謬誤,所以我們永遠不能確定所壓制的意見是假的 。 : 五、Mill認為即使是錯誤的言論也有其存在的必要,理由是什麼?   錯誤的言論可以作為質疑、驗證真理的挑戰工具:站在理性的角度,真理會越辯越明 ,因此我們可以藉由辯論一再確認真理為真。倘若錯誤的言論不復存在,我們也會因此失 去驗證真理的機會,大眾所深信不疑的真理也就容易受到單一來源的操控,權威甚至可能 將錯誤的道理捏造為真理以矇騙大眾。為了確認真理為真,錯誤的言論依然必須存在。 : 六、Mill為何認為個性(individuality)是幸福的一個重要元素?   因為每個人天生具有不同的個性,也因此產生不同的偏好與不同的幸福;個體本身的 獨特個性即是個體幸福的重要依據。如果個性失去自由發展的空間,個性便無法發展至最 完善的程度,個人也就無法追求到屬於自己的最大幸福,而是偏向社會所決定的幸福。社 會幸福不會是最適合獨特個人的個體幸福,一味服從社會的價值觀也會失去發展自我的空 間與過程,而順從性格不可能導引至最適合個人的最大幸福。 : 七、為什麼長得很醜讓別人看到,不能算作一種傷害?   天生的外表屬於自然懲罰,自然懲罰對他人所造成的不舒服只算影響、而非傷害,依 然屬於個人自由的範圍。傷害必須包含人為的性質在內。 : 對於沒有人是完全孤立的,所以不存在涉及自己的行為之說法,Mill可以如何回應?   沒有人是完全孤立的、所有行為都會或多或少影響到他人,然而並非所有舉動都能被 政府或社會所干涉。例如自然懲罰所造成的影響屬於個人自由的範圍,不應被干涉。此外 ,雖然某些舉動涉及他人,卻只會影響自己的利益,並不傷害他人的利益,這種涉及他人 卻不造成傷害的舉動也不應被干涉。更甚者,根據傷害原則之中的自由原則,某些傷害他 人的舉動也不應被干涉,否則會損及個體的個人自由。因此,就算個人不可能完全獨立於 社會與群眾之外,依然能保有個人自由,這並不與 Mill 所主張的自由衝突。 : 八、Mill對於個人自由的範圍,利用什麼樣的原則加以界定?   傷害原則中的自由原則劃分出明確的界線,將純然符合自由原則的行為以及部分可能 傷害他人卻不應被外界干涉的行為歸類至個人自由的範疇內。 : 九、根據Isaiah Berlin的論點,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意義是什麼?   消極自由是個人有能力行使而不應受外界所干涉的自由,是個人領域內不可被侵犯的 最小自由,與 Mill 依自由原則所劃分出來的個人自由意義相似;積極自由則含有「自主 」的意義,將個人區分為追求正確價值的理性部分與苟且安逸的慾望部分。 : 他又認為積極自由有何危險性?   積極自由潛在著一種危機:種族、國家、權威、時代等更大的集體可能假借正確價值 之名操控單一個人的意志,將個人的判斷與行為貶低為慾望部分的選擇,並且強行將個人 意志扭向更大集體所給定的「正確價值」。然而選擇何者才是正確價值的判斷能力屬於消 極自由,永遠不應被外界侵犯。因此積極自由可能被外界利用而反向侵犯消極自由,對個 人自由構成潛在威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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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琪」力流汗所以變沈「淇」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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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發現,但是不想在頁末留下編輯的痕跡,索性不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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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沈琪力就不爽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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