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關於警察臨檢

看板NTUAC86作者 (風吹葉落樹何去)時間22年前 (2002/06/27 09: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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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的法律建議錯得一塌糊塗,請更正: > > > > 好用的著作權法第51條 > 收到下面的一封信,請大家告訴大家! >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 「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 >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 >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 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 >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這點還是對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 2.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 > 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錯!!妳會活得好好的!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 版的「購買」人,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妳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 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2.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 或出租而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散布或意圖散布 非法重製物罪,處2年以下徒刑) 4.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5款明知為非法電腦 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2年以下徒刑) 5.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播放的(違反第92調非法公開播送、 上映、演出、展示罪,處3年以下徒刑) > 但是如果你是自己拷貝的cd,就沒事了. 因為你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 已公開發 表之著作的規定 大錯特錯!! 第一:自己拷貝的話,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也就是成大MP3 事件主要法條) 第二:合理使用有其一定界線,也就是該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判斷標準, 其中重要的是「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與「利用結 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但是整塊CD的拷貝,無論如何 均已超出該範圍,不能主張合理使用!(不然影印教科書供自己上課用 幹嘛被禁止?)甚至每一首歌都可能被當成是一個整體看待,也就是完 整的一首歌下載或拷貝,都是違反第91條,且不得主張供自己或家庭非 營利的合理使用! 結論是什麼?當遇到上述相關問題時,最好的回答是 「在夜市買回家供自己非營利使用的!」 我國著作權法只處罰重製(盜版)者、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這是合理的(相對的,IFPI那群商人要處罰購買者的主張是無理的)! 因為我們無法期待每個人不去貪小便宜(那是道德問題,商人不更是如此嗎? 還要求一般人!) 盜版的根本解決之道在「價格問題」,那群商人難道不懂得「薄利多銷」嗎?? 否則全國的人大概通通要被關起來了(可以建議讓陳定南在母親節宣布這個好消息, 把全國母親都關起來,因為媽媽最喜歡去買便宜的東西了! 而便宜的東西一半以上是盜版的,如盜版的名牌服飾) 連咱們台灣的「宗主國」都沒這麼規定,我們幹嘛當他們的走狗咬自己人?!! -- ╭═╯║ ╮ ╭═╦═╮ ║ ╭══╮╭═╯ ╯╮ ╰╮ ╰═╩═╯ ║ ║ ╬ ║╠╦╮ ╰═╬══╬═╯╰══╦══╯ ╰═心早已═╯ ║ ╩ ║╠╩╯ ╭╬╯ ╠╮╯╭╯╮═ ╭╯╮ ║╭╗║╠═ ╭╯ ╭╯║ ║ ╰╩═╮ ╭╯ ╰╮ ║╚╯不再流浪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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