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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arathustra (消失) 看板: NTU98FLLD
標題: 智財權回歸市場機制 除罪化刻不容緩(聯合報)
時間: Sat Apr 14 05:06:14 2001
智財權回歸市場機制 除罪化刻不容緩
馮震宇/中原大學財經法所教授(台北市)
日昨檢警單位大舉搜索台南成大學生宿舍,並以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查扣十四台
下載MP3音樂檔案的學生電腦。無獨有偶的,上周亦爆發新竹科學園區的高科技廠
商因專利爭議,在不付錢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的威脅下,被迫支付高額
授權費用。此等案件的接連出現,不但顯示出國內智財權法規在美國要求刑罰下
所帶來的副作用,更顯示出為回歸市場機制,除罪化已經是刻不容緩的課題了。
其實這些動輒搜索扣押案件之所以出現,就是因為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對於這些
本質上屬於民事權利爭議的問題,卻認為課以刑責就可以解決仿冒問題所致。由
於有刑責,因此權利人就可以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地檢署申請搜索扣押。
如果檢方仍以傳統的「先扣押,再找罪名」的辦案心態處理這些新興智慧財產權
爭議,雖然程序上完全合法,但是實質上卻會發生助紂為虐的突兀。
而其中著作權法更因為處罰範圍廣泛,如果嚴格執行或任意擴大範圍,更是人人
皆罪,故其影響又比專利法更為嚴重。而在國際間為因應網路與數位科技進步所
出現的數位利用問題,更進行多年的討論,才在一九九六年通過WIPO著作權條約
與WIPO表演人暨錄音物條約,就如何將現有著作權法適用於網路數位環境中達成
共識,各國也正根據此等條約與各國國情進行立法。
但是國內檢察機關卻可以直接根據自由心證與文義解釋,就超越國際間多年討論
的結果。根據報載,台南地檢署解釋,從網路上下載著作權音樂就當然構成重製
罪。如果此種只論刑責文字不論其他例外(如合理使用規定)的「特殊」見解成
立,就當然可擴充到其他的著作權保護標的,例如文字、圖形等。如此一來,著
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六十五條有關合理使用阻卻違法的規定統統屬於贅文,而且
不但國內所有的網路使用人都犯法(連台南地檢署人員也都一樣犯罪),就連政
府也可以不用再推廣電子商務或是知識經濟了。
事實上,除了少數嚴重類型的案件外,各國對於具有專業性質的智慧財產權爭議
案件都是以民事方式加以解決,透過雙方律師與專家證人的方式以尋求是否有侵
權的情事,而不是動輒動用國家公權力進行搜索扣押。但是國內卻對侵害智慧財
產權的案件以刑事加以處罰,一旦公權力發動,並將被控侵害之物品或機械設備
扣押,則事後被控侵害者縱使無罪,但損害已經完全無法彌補,也造成刑事資源
遭到濫用的現象。
因此,在成大MP3案件與新竹科學園區廠商被智慧財產權老鼠威脅案發生之後,立
法機關也應該徹底的檢討對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課以刑事責任規範的妥當性,特
別是許多的刑罰規定都是應美國要求而訂定的背景下(美方還要求草擬中的「光
碟管理條例草案」亦增加刑罰規定),更應考慮回歸本質,逐步朝「除罪化」的
方向努力。若仍然維持此種依靠刑罰的立法政策,在刑事搜索扣押容易遭到濫用
情形不能避免的情況下,政府所要發展的電子商務與知識經濟可能都會淪為口號
了。
【2001/04/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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