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行動法草案 出爐

看板NTU89thLIS作者 (Lightning Strike--I Lov)時間23年前 (2002/11/21 13: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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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21  工商時報 反恐怖行動法草案 出爐 張國仁/台北報導 法務部昨日完成「反恐怖行動法」草案,該法案強制規定,為防制恐怖 份子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恐怖行動,電信事業應使其通信系統的軟硬體設備, 具有最長需要保存通信紀錄一百八十天的功能,違反此項規定者,將被處以 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不改善 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業者的特許或許可證。 法務部所訂「反恐怖行動法」共有二十條,其中第七條關於網際網路跨 境連線通信紀錄的保存及提供的規定共五項,第一項規定,為防制恐怖份子 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恐怖行動,電信事業應使其通信系統的軟硬體設備具有保 存及提供網際網路跨境連線通信紀錄的功能。 為對網際網路跨境連線通信紀錄加以定義,以利執行,第二十條第二項 規定,網際網路跨境連線通信紀錄,係指網際網路資訊發送點至目的點間的 國際連線通信紀錄。 第三項規定,於有事實疑為恐怖份子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恐怖行動時,電 信事業應依治安機關的請求,就特定的網際網路範圍位址,保存並提供通信 紀錄。 第四項則規定通信紀錄的保存期限為九十日;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 長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第五項規定,因執行第一項業務所需軟硬體設備建置、維護及其他必要 成本的費用,得請求治安機關支付。其費額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 法務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同法第十條規定,對有事實疑為恐怖份子所使用作為從事恐怖行動的動 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海巡署長、調查局長、警政 署長,為防制恐怖行動發生的必要,得為扣留或禁止處分的命令,並應即時 通報行政院反恐怖行動專責小組。 第十一條規定,對有事實疑為恐怖份子利用帳戶、匯款或通貨以外的其 他支付工具從事恐怖行動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海巡署長、調查局長、 警政署長,為防制恐怖行動發生的必要,得對該工具為禁止或限制付款、轉 帳、提款或交付等金融交易的命令,並應即時通報行政院反恐怖行動專責小組。 第十條與第十一條都有第二項規定,前項扣留或禁止處分(禁止或限制 命令)不得逾一月,但扣留或禁止處分(禁止或限制命令)的原因未消滅者 ,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2002.11.21  工商時報 ISP業成本雖大幅增加,但犯罪者仍可透過網路「加密」方式作案 何英煒/台北報導 自從九一一恐怖事件發生後,美國、歐洲等國家,對於網路通信監察的 法令,有趨於嚴格的規定,我國法務部也開始研擬二類電信業者必須保有電 子郵件紀錄的規定。資策會科法中心表示,如果該法令通過,對於儲存設備 及網路安全的業者來說,是一大利多;對於網際網路連線服務業者(ISP) ,成本將大幅增加,恐造成嚴重的負擔;而企圖利用網路犯罪者,還是有辦 法透過國外的電子郵件及加密的方式,來達到其網路犯罪的目的。 自從網路犯罪日益嚴重,網路通訊紀錄是否要保留,就成為各國政府防 範網路犯罪的目標之一。但隨之而來的隱私權也引起正反兩面不同的聲音。 最早開始討論要保留電子郵件通信紀錄的,是美國和歐洲國家,然而一 年多前的九一一攻擊事件,讓捍衛隱私權的一方,態度出現逆轉,愈來愈多 的網路使用者及電子郵件用戶,願意犧牲自己的隱私權,來換取國家社會的 安全,期望達到嚇阻恐怖份子利用網路或電子郵件來進行恐怖攻擊的傳訊管道。 若要求網路連線服務公司,以及提供免費或收費郵件服務的入口網站等 業者,配合這樣的法令政策,隨之而來最大的問題是,該保留那些紀錄,究 竟是IP對IP,單純點對點的連結紀錄,或是要包含郵件內容,但無論如何, 業者勢必要再添購許多儲存設備,來保留這些通信紀錄。 資策會科法中心表示,美國等國家在實施這樣的政策時,政府會出錢協 助業者購買網路儲存設備,以便網路公司或是連線服務公司,不必因此負擔 過多的設備成本來配合該項法令。 至於對一般的使用者來說,還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網路使用者表示, 對有心要利用網路來從事犯罪者,仍舊可以透過申請國外郵件信箱,來規避 台灣官方的網路通信紀錄監聽,照樣可以達到目的。至於企業用戶,則是考 慮透過加密的方式來傳送封包,即便有通信紀錄,也難以看到實際內文。 而資策會科法中心則是表示,隨著網路時代的到來,網路連線服務業者 及入口網站業者,應該要思考是否要負起一部份的社會責任,但隨之而來的 隱私權維護及成本支出大幅增加,恐怕仍需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 2002.11.21  工商時報 反恐專法 疊床架屋 記者/張國仁 為防制恐怖份子的行動,有必要制訂專法,賦予執法機關擁有超過現行 刑法等相關法律的行政緊急處分權嗎?電信事業、金融機構為配合執法機關 的犯罪預防工作,需要花費鉅資為行政機關疊床架屋的要求,一再增加營運 成本與投資的義務嗎? 美國在九一一事件後一個月,制訂「二○○一年提供阻絕恐怖主義所需 適當手段以鞏固美國法案」,我國跟在日本、德國及加拿大等美國主要盟邦 之後,也要制訂反恐怖行動法,以我國目前已發布施行組織犯罪條例、通信 保障暨監察法,以及洗錢犯罪防制法等刑法特別法的情況,幾乎涵蓋反恐怖 行動法的多數內容,再制訂此一法案,恐怕只是讓行政機關執法的義務更加 明確與便利,但若此一方便可能犧牲憲法對人民財產與行動自由等基本權利 時,立法機關實在需要更加謹慎考量制訂此一法案的必要性。 法務部信誓旦旦聲明,完成的反恐怖行動法條文,是在合憲的考慮下, 為預防恐怖組織犯罪所擬制。不過,以該法第十、十一條關於最高檢察署檢 察總長及警政、海巡及調查等情治首長,可以直接簽署對人民財產、行動自 由等進行扣留、留置、禁止、凍結等命令的規定來看,已凌駕現行法的規範 ,擴張行政權的事實明顯,並且不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如果有濫權的情況發 生,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非同小可。 尤其該法對恐怖份子及組織的定義相當廣泛,就以目前如火如荼進行的 十萬農民上街運動為例,有人甚至明指受中共「第五縱隊」的指使與操縱。 若反恐怖行動法今已完成立法,依該定義來說,該運動適用此一特別法亦不 無可能。屆時反恐怖行動法揭櫫「反恐怖」的精神,恐怕成為人民真正感到 「恐怖」的來源。 此外,該法雖規定電信業者因配合執行反恐必要所需軟硬體設備建置, 可以向行政官署申請支付。問題是,業者為配合政府隨時需要提供保存的通 信紀錄,卻無法事先預知那一通紀錄有犯罪可疑,只好花費鉅資,將所有通 信全部紀錄保存至少一百八十天,俟配合情治機關執行的個案再予申請相關 經費,對於業者而言,在通監法、洗錢法等規定的配合下,再投資不貲來配 合執法,這種層層的行政需求,業者必須有求必應,有這個義務嗎? -- 半神半聖亦半仙 全儒全碩是全賢 腦中真書藏萬卷 掌握文武半邊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203.87.206 ※ 編輯: BradPitt 來自: 210.203.87.206 (11/2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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