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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選舉] 針對研協會長戴姓參選人資格爭議一案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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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回答第二點問題,訴願不得由原處分機關自行處理是誤解. 因為訴願制度之目的就在於使行政機關自行檢討其處分. 這些目的也反映在訴願制度之設計上. 訴願法 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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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問題想請問選委會:. 一、. 依據選委會的說明:. 「當場負責收件之選委便口頭同意該名候選人可以補件,但需於當晚夜十二點前補齊。」但後來以於法不合撤銷戴姓參選人的登記資格,. 想請問一開始為何要口頭同意戴姓參選人的補件?. 二、. 依據選委會的說明:. 「而後陳姓參選人團隊獲知此事,即於當晚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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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1HbFo_Hx ]. 作者: NTUSA25th (25屆臺大學生會) 看板: NTUSA. 標題: [選舉] 針對研協會長戴姓參選人資格爭議一案決議文. 時間: Thu May 16 23:35:20 2013. 針對戴姓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會長參選人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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