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 BOT轉校內宿舍違約金 校務建言
發現被當成肺紋吃掉
再轉一次 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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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請校方協助同學與太子建設協商,取消因轉校內宿舍所產生之違約金。
1. 光是106學年度因轉校內宿舍開罰違約金分別為水源59人與長興 31人,人數很多。估
計太子靠違約金一年大概賺50-60萬。(請參考107-1第一次的BOT宿舍協調會會議記錄)
2. 太子建設2017年在台大BOT總共營收3億8千5百萬,稅前淨利1億5千4百萬,利潤率接近
40%。另外太子建設在台大BOT的稅前淨利,佔太子建設總利潤的近3成。太子建設一年光
是靠租金收益就可以賺這麼多,不應該再跟同學加收1個月違約金。太子建設也不可能因
為不收違約金就會有經營上的困難。
數據來源:太子建設公司受邀參加中國信託證券於107年11月22日舉辦之法人說明會
http://www.prince.com.tw/fr_legal_brief.php
http://bit.ly/2AGi9MD
3. 抽到校內宿舍而放棄太子學舍的同學,大部分都是因為經濟上有困難無法支付太子租
金,才會選擇改住校內宿舍,如此再加罰一個月的違約金,對於同學的經濟困難雪上加霜
。
4.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註),違約金是因為實際損害而產生,簽約時所約定的違約金,沒
有實際損害也不能向房客收取。況且太子建設因為經營學生宿舍,住宿率非常高,幾乎沒
有損害可言,為何可以用比民間契約更嚴苛的方式對待同學?
我認為太子建設利用學校的規定不正當的賺同學的錢,希望台大校方在下次BOT宿舍協調
會幫忙出面發言協調,並且給予太子建設壓力,要求取消校內轉宿舍之違約金。
註:根據高雄地方法院97年岡小字第986號:「......押租金係在擔保承租人押金之給付
及租賃債務之不履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判例足資參照。易言之,押租金之
性質乃在於擔保承租人不付租金及對租賃物有所毀損應負賠償時,出租人如未獲賠償,得
由該押租金取償。」由前述最高法院判例與法院見解可知,押租金應該在實際有損害時才
能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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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單位 學生住宿服務組
同學您好,
關於您的建議,回覆如下所示:
針對太子學舍收取學生轉校內宿舍所產生之違約金,此議題已於107年11月19日在BOT宿舍
協調會議中有許多溝通。
˙目前針對9月7日前,已入住或已繳訂的大一新生,若於9月7日前轉校內宿舍,可提出校
內宿舍證明,退訂金以及押金。
˙舊生若已繳訂,但尚未入住,則僅退押金。
˙舊生若已入住,租金以日計,將退還溢繳租金與一個月押金。
太子學舍表示,BOT為民營企業,其經營基礎與學校不同,需自負盈虧,故房屋租金定價
以及繳訂之經營方式也會不同。
本組會再與太子學舍並與學生有持續而充分的溝通,盡力取得雙方的平衡點。
敬祝 順心健康
臺大住宿服務組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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