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 校務會議學生提案內容
本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學生會總提兩案
【編號:107107 (收件時間:107.9.28 17:30 )】
提案人:鄭景平、陳炳煇、游哲綸、林謙、吳奕柔、林宇廷、許瑞福、吳瑞北、吳榮梅、
蘇炫榮、黃脩閔
案由:本校各學生自治組織應有公務信箱與聯絡各該會員之權限。
建議(決議草案):確認本校學生自治組織應有公務用ntu mail信箱,與聯繫其會員之權限
,俾保障本校學生之權利。
說明:
(一)本校學生自治組織對外代表其會員發聲、對內其會員施政,實為有完整責任與能力
之自治實體。然而現今制度下,卻缺乏對本校學生自其所屬之各自治組織獲取資訊之權利
之保障。對於自治組織而言,現今僅能透過非官方管道(如:臉書粉絲團)發佈資訊,或
請託行政體系之對口單位(如:課外活動組)代為發布資訊,無法確保每一位會員均能有
效、即時獲取資訊;對於本校學生而言,常有因無法即時得知資訊導致權益受損(如:本
次工學院學生會會長選舉)。凡此種種,均導致學生對於其所屬自治組織缺乏連結,從而
參與意願低落;嚴重者更導致自治組織之代表生活失衡(如:若夜間宿網系統故障時,卻
無法將資訊推播給住宿生,每每導致生治會幹部與網管之私人信箱被灌爆,除一一手動回
覆外別無他法,更無助於解決問題。)
(二)另外,在無公務信箱時,自治組織之幹部僅能以私人信箱與其會員聯絡, 除有危
及隱私權之疑慮外,公私不分之狀況亦將導致自治組織之幹部產生混亂:若課業上重要訊
息被自治組織之事務掩蓋,對自治組織之課業亦不免造成危害。
(三)為保障本校每一位學生能即時、有效獲取資訊以保障其權益,學生自治組織能有效
推播訊息並免於行政單位之實質審查,應為各自治組織開設公務用之ntu mail信箱,並有
發信至各該會員群組之權限。
【編號:107110 (收件時間:107.9.28 17:31 )】
提案人:鄭景平、陳炳煇、游哲綸、林謙、吳奕柔、許瑞福、吳榮梅、蘇炫榮、黃脩閔
案由:應確認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可委託適當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
建議(決議草案):確認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為學生會會長、學生代表大會議長、研究生協會
會長、各學院學生會長共十一席與各宿舍生活自治會代表共四席,合為十八席學生代表;
並確認學生代表均非一般文書所指互選代表與當然代表,故可依各代表自治組織之規定
,委託適當職務代理人出席校務會議與下轄各會議。此外,本項決議亦應載明於日後會議
通知。
說明:
(一)國立台灣大學校務會議(下稱本會)劉有恆議事員所編〈國立台灣大學校務會議議
事程序彙編〉中載明:「依據82.6.19.校務會議決議互選代表與當然代表的規範如下:互
選代表……必須親自出席,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當然代表……如因事故不克出席時,
由經核定之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代理主管出席必須事先依程序以書面簽准,不能自行委
託他人代理出席。至於……學生代表,並非學校行政主管一類的當然代表,亦非由專門辦
理校務會議代表選舉而產生的互選代表,不能直接適用前述兩種規範。學生代表……係由
擔任各該學生自治組織特定職務者擔任,因此代理出席者必須符合各該學生自治組織本身
規章的職務代理規定。」
(二)據上述規範,學生代表並非屬於互選代表、亦非屬於當然代表,而為各學生自治組
織之特定職務者;又本校各學生自治組織事務繁多,雖各該組織中特定職務者盡其所能出
席校務會議,仍不免有不克出席者。參照上開決議,本會自應允許不克出席之學生代表依
各自治組織之規定,委託適當職務代理人出席本會及所屬各會議(如:程序委員會),以
盡可能確保本會正常運作與出席代表之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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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學生會的組織章程好像並沒有當會長沒空的時候直接由副會長來替代
而學生會這一次在校務會議提案說他們的學生代表是可以有別人來替代開會的(老師的代
表如果是選舉產生是不可以由他人來替代開會),也沒有指出是不是法定替代人而只是提
出「由適當的人」來替代,這個該怎麼判定呢?
至於第二個提案是有關於學生會可不可以掌握全校的同學email,他們需要學校提供所有
學生的email檔案,在現在眾所周知學生會的做事態度和“特殊政治傾向”,會不會淪為
特殊黨派黨的政令宣傳管道呢?
學生會能不能拿到學生個資或許應該要由學生投票先決定吧?
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校區的學生會以及韓國延世大學的學生會,他們都無法從學校那邊得
到學校學生的email,必須是自己的會員志願填email留下紀錄,他們才可以發送通知給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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