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錄] 豈容私設刑堂、黑箱審判! (柯志恩FB)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QzacJ03 ]
作者: YumingHuang (連鎖效應)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轉錄] 豈容私設刑堂、黑箱審判! (柯志恩FB)
時間: Sat May 12 09:55:27 2018
1.轉錄標題︰
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FB請寫名稱
柯志恩 FB
豈容私設刑堂、黑箱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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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KoChihEn/posts/165019103843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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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 他板文章可免填※
柯志恩 FB
3.轉錄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豈容私設刑堂、黑箱審判!
終於收到決定管中閔不予聘任的那份關鍵資料--「管中閔教授赴大陸地區從事學術交流活
動等適法性疑義諮詢會議記錄」,但卻被教育部列為「密件」,要一年後才解密。在閱讀
時,一字一句如浪湧襲來,這股令人窒息的壓迫感,徒使心情無比沉重!
從第一頁列席機關說明,看到最後主席裁示,仿佛目擊一群隱身幕後者,一起朝向管中閔
丟石頭,急於彙整出「不適任」台大校長的「罪證」!可議的是,這個跨部會組成原因是
為了調查管「赴陸兼職」是否違法,但所列30幾項疑點每一筆都依規定申請核准。跨部會
查不到違法事證,照理應還當事人清白,但這群人卻在某部會的主導下轉向最初的「獨董
」爭議。
然而,何謂「獨董」?「獨董」設計的意義、性質為何?在此諮詢會議中沒有獨董的主管
機關「金管會」之代表,或具備公司治理專業知識的學者專家參與,討論中似乎看到「獨
董」就見獵心喜,想當然爾認定必有重大利益,既不採信台大人事的說明,更罔顧專業理
性的事實基礎,只憑臆測論斷即可定罪,誠如曾銘宗委員所說「一群門外漢在討論獨董爭
議,會笑死人!」
然而,豈止可笑而已?比可笑更令人心寒的是,要羅織罪名、入管於罪的可怕氛圍!那種
咄咄逼人的氣勢就像法官問案,令人驚訝管教授究竟犯了什麼滔天大罪,為何非拔不可?
!會議中,不少人坦承教育部如駁回管中閔的遴選結果是一項「行政處分」,也指出應給
當事人說明的機會。可是對照事後教育部發給台大的公文卻不談准或駁,更否認公文是「
行政處分」,也未給予當事人澄清機會,甚至連台大和當事人的救濟權利都要剝奪,更證
教育部的心虛與蠻橫!
豈非如同明明打人,卻說沒有「打人」只是「碰觸」,且重重傷了人還不准受害者喊痛救
治。此舉,無異宣告蔡政府已超越威權體制,因為即使戒嚴時期,人民還有訴願救濟的機
會,但號稱民主法治的今日台灣,為了「拔管」竟不惜動搖法治根基,但憑一、二次不倫
不類的跨部會諮詢會議,就要推翻台大和遴委員會依法遴選出的結果,不僅拒絕聘任管中
閔,甚至以其不具備「高尚品德」為由不得再參選。恣意入人於罪,還不准喊冤,倘若竇
娥有知,相信也會同感悲憤,怒指這個政府無法無天!
看完會議紀錄,更多不平在心中鋪陳開來,真要嚴肅告訴這個政府,莫為一個台大校長的
位子,而遺留「戕害大學自主、摧毀民主法治」的千古罵名!
在此更要挑戰吳茂昆部長,5月1日接受電台專訪,承諾要將會議紀錄上網公告,為何迄今
食言?交給立委的資料竟列為「機密」、不得公開傳閱。民進黨過去聲稱反黑箱,如今不
僅製造黑箱還加上一道鎖,以機密文件禁止接受檢驗。下周一於教育委員會,我將提案要
求教育部解密並且公開會議紀錄,歡迎民進黨立委支持我的提案,一起打開黑箱!
Ps.為了擔心媒體觸法,請不必來電要這份資料,我們一起努力要求部長,解密、公開、
上網!
4.附註、心得、想法︰
其實是在管中閔的臉書看到的,
順便附上一些其他人的留言
https://www.facebook.com/cm.kuan.7/posts/2035857503406928
FB 使用者 Grace Juan 留言
回應教育部發給臺大要求重啓校長遴選程序公文內提出的問題如下:
1.擔任獨董,這件事並非產學合作案,不需簽產學合作契約。
產學合作契約是公司與臺大之間欲進行研究開發的合作案才需要打契約。獨董是股東選
派的,不是公司指定的,其職責也與學校毫無關聯。產學合作歸產學合作,獨董歸獨董,
是兩回事。
而去競選獨董之前,業經校方同意。
2.審計委員會與薪酬委員會皆為董事會之下的小組會議,並非董事會之外的組織,並無向
臺大事先申報的必要,向學校報備純屬告知工作執行狀況。
3.依據公司法,獨立董事的職責即審計與薪酬之把關,公司法規定此二委員會需由獨立董
事擔任,即知審計委員與薪酬委員並非獨董外加的職務。
4.「公司法」的規定,已為蔡明興和管中閔兩人間不會有「重大利害關係」做背書。
公司法為求獨董能「獨立」行使職權,有特別嚴格規定,使股東大會選出的獨董,是位
和公司無所瓜葛,且專業又公正的人士,以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3 條規定,獨立董事於選任
前二年及任職期間須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持股一定比例之股
東或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等等。
這些限制比校長遴選時的身份限制還多幾倍,以確保候選的獨董與公司相關人事務力求
無利害關係。
5.董事之間未必互有交情,獨董與一般董事界限分明
擔任同一家公司的董事,不代表他們一定有交情,更不代表一起開過會就能成為好友。
董事互相競爭以取得經營權之事屢見不鮮。所以公司才需要設立獨董,以減少經營的紛爭
。
再者董事長與董事之間沒有上級和下屬的關係,他們是平行相等的。
6.臺大有140位獨董,校方深知獨董要求公正人士擔任,故無必要列為必需揭露之要件,
董事擔任委員亦無迴避之必要,遴選過程完全合法。因此蔡明興不需迴避校長遴選委員之
職。
7.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一、專任教師校外
兼職如兼職機關未來函徵詢本校同意者,得填具本表向學校申請許可;惟如兼職機關來函
徵詢本校同意者,由人事室檢具本表會請兼職人員表示意見後,依行政程序核准。
台哥大於2017年4月28日函請臺大同意管教授出任台哥大獨董屬於後者,校方依行政程
序核淮即可。似乎管教授同時也填表申請許可,故有系務會議、系教評會、臺大研發處、
楊校長簽辦同意等事。
依同表三、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應經本校書面同意,始得於校外兼職。開會都有簽到表
與會議記錄和主管簽章,那就是書面同意了。
8.校方各級主管簽核同意管教授去競選獨董時,自然得明瞭那是赴民間公司兼職,一旦選
上,依據公司法便需即刻上任執行職務,參與審計與薪酬委員會議,不得延誤,豈有等三
個月後公文到之理?至於十月2日發的公文是追加的,算雙重保障,保障的是臺大的權益
,並非公文到才能執行獨董職務,因為前此已同意了。
9.如此看來,顯然教育部不接受臺大校長遴選結果純屬教育部之誤解,只要校務會議說明
清楚,公文陳述明白,表示臺大不會因為教育部之誤解法規,而做違法之事即可。
10.既然是教育部違反大學法,請行政院輔導修正,儘速聘任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合法遴
選出的管中閔教授為臺大校長。
寫完之後甚感疑惑,明明有許多報章資料都分析得很清楚,為何教育部與行政院發言人
全部沒看見也沒聽見,也不肯好好讀相關法規,包括大學法、公司法,以及臺大的校內法
規,亦不知道特別法高於普通法,行政法即屬特別法。
總而言之,教育部竟不曉得違法的是教育部自己,不是臺大?
FB 使用者 Grace Juan 留言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如果教授代表學校出任獨董,確實不需簽訂產學合作契約。」
徐國勇問:「他是嗎?不是吧!是台哥大找他去的,他不是代表台大」。」
所有的公司董事皆由股東選舉產生,不是台哥大找去即能當獨董。
只有持股至少佔已發行股份總數1/100之股東及董事會,才能提供獨立董事推薦名單,
經董事會評估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再送請股東會選任。
台哥大目前普通股發行股數3,420,832,827,即3,420,832張,有董事九席,其中獨立董
事四席。要被提名需要至少34,208張股票,想選上董事還真有得拚。
臺大手中有超過1.7億臺幣的股票,想看牢自己的投資,本校教授能進董事會最理想,
全部的選票當然全投給管教授,正如徐發言人所說,他就是臺大所支持、代表臺大進董事
會的人選。
管教授之去參選獨董,依「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兼任政府機關職務簽辦表
」,可經由兩種管道擇一向校方申請同意,台哥大已先送公文予臺大請求管教授去參選獨
董,管教授亦可同時以書面申請,經校方同意及校長簽核。獨董由公司法所管轄,獨董的
職責與產學合作完全無關,當然不需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即可就任,並依公司法與其他獨董
一起成為董事會下之兩個工作小組審計委員會與薪酬委員會之成員,馬上執行職務。
管教授擔任獨董後,台哥大與臺大簽訂產學合作契約。臺大給一份公文,把兩件事一併
寫了,等同臺大對管教授與台哥大案各同意了兩次。
(以上是參考報紙採訪寫的。)
參考文獻
1.<管中閔獨董爭議 徐國勇:為了錢但人性不能違法> 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2018/05/03 12:44。
==
截至目前為止,我只想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大家都有眼睛去看,也有網路去查,
想要像以前資訊不發達的時候以國家機器一手遮天,
會不會太過蠻橫無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0.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26090131.A.003.html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YumingHuang (101.13.70.32), 05/12/2018 09: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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