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 教育部發予台大之公文函

看板NTU作者 (白水放)時間6年前 (2018/05/12 02:05), 編輯推噓9(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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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聯絡方式略) 受文者:國立台灣大學 (公文資訊略) 主旨:貴校報請遴選管中閔教授擔任新任校長一案,爰因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 會)之組成及遴選程序難認與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相符,應迅即重啟遴選程序並請依 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7年1月10日校人字第1070001032號函、同年1月31日同字第1070008681號 函、同年2月22日同字第1070012692號函及同年3月26日第1070023179號函。 二、按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大 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 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該條 於94年之修正理由亦提及:「公立大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監督之責 任。」另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行政判決:「……94年12月28日 修正後,將兩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 部聘任之,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 ,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 是以國立大學校長之聘任權屬本部,對於大學遴選組織、程序及人選之適法性,本 部應予以審查,俾決定是否同意聘任,以善盡監督職責。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82號、第462號及第533號解釋理由書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 適法性監督之審查基準,包括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法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 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合先敘明。 三、查行政程序法第1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 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訂 本法。」復查法務部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767號函明示,為促使遴選公正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所定對遴委會委員所設之解除職 務規範,應優先適用,並未排除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33條等迴避規定之適用。為實 踐正當行政程序原則,透過利益迴避制度的建構,以適切組織,踐履獨立自主之公 正作為義務,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仍應遵循行政程序法所揭櫫公正、公開程序之原 則,俾符正當法律程序。 四、經酌,自106年6月14日起,管教授即出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 大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等職,而遴委會委員蔡明興先生 亦係台灣大哥大董事(兼副董事長),此節於遴選程序中為渠二人所明知,並為貴 校職務上已得知之事實;而管教授於台灣大哥大的職權,除一般董事之職權外,尚 包括董事利害關係事項之審議、董事薪酬制度的定期評估與訂定等,具有監督董事 會運作及核定一般董事薪酬的任務,足認渠二人間於法律及經濟方面,均具有特殊 的重大利害關係,由蔡君決定管教授是否有出任校長資格,並為審議及議決,顯然 有失公正。惟上述重大利害關係,未曾經管教授、蔡君及貴校於遴選過程中揭露, 俾其他候選人決定是否提出迴避申請,遴委會亦無從審認蔡君是否構成法定迴避事 由,嚴重影響遴委會的適正性及遴選程序的公正性,容任候選人間形成不公平之競 爭,該遴委會之組成及其程序實未符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五、又,為釐清管教授與蔡君間重大利害關係對遴選結果有無影響,配合貴校遴委會 107年1月31日第五次會議之召開,本部於會議前一日透過部派遴委會委員,提供貴 校遴委會「建議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委會提會討論及注意事項」,期能審慎並綜整 討論相關爭議,依規定檢視遴選過程各階段(包括推薦階段)需否併同納入影響評 估,並於函復本部時敘明「提會討論事項」之議決方式,且會議記錄應經委員書面 或電子郵件確認,以杜爭議。惟該次會議有關揭露管教授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 之兼職一事,對於遴選結果有無影響等節,僅以「共識決議」略謂:非遴委會所能 推論,未能實質釐清疑義;且就該討論表決投票方式之議決,其投票結果歧異(4 票贊成投票,12票反對投票,1票棄權,1票迴避),卻指為共識決,顯非妥適。 六、復查貴校校長遴選過程中,遴委會對資格符合之被推薦人進行個別投票,獲全體委 員3分之1以上推薦票數者(至少2人)為校長候選人;及校長候選人需獲得校務會 議3分之1以上之推薦,始由遴委會進行投票圈選確定當選人。以校務會議代表有實 質參與遴選之過程,本部為尊重大學自主及學校依法組成遴委會之權責,針對上開 所述疑慮,原擬於貴校107年3月24日召開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後再行 論處,惟有關「認定本次校長遴選程序因瑕疵而無效」等5案進行討論,經該次會 議投票表決多數通過決議均予「擱置」該次校務會議未依職權進行實質審認,致遴 選結果有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之瑕疵。 七、綜上,鑑於貴校校長一職具有重大公共利益性質,而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之重大 利害關係於遴選過程中未經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自我揭露,致遴委會無從具體審認 蔡君是否構成法定解除職務(迴避)事由,嚴重影響遴委會的適正性及遴選程序的 公正性,並容任候選人間形成不公平之競爭,復以遴委會及校務會議均未實質處理 前述校長遴選程序瑕疵相關爭議,爰請迅依相關遴選規定重啟遴選程序。另管教授 涉及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校內程序未及 完備乙節(楊前校長於106年5月17日同意管教授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至同年 9月29日貴校與台灣大哥大完成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期間,管教授即已出席 台灣大哥大相關董監事會議),實屬不當,建議於重啟遴選程序檢視候選人資格時 ,亦應一並注意。 (正副本收件人略) --- 資料來源:http://www.storm.mg/article/435014 我只是來打字騙P幣的 要拿去討論或轉去FB社團請便 我沒有打算貼風傳媒的整理 只打算po公文內容 所以沒用新聞分類 板主不要桶我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78.2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26061910.A.851.html

05/12 02:24, 6年前 , 1F
教育部專門說故事的單位 麻煩講重點可以嗎 准或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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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一即可 不須廢話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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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代表說只要政府在遴委會裡安插自己人,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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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出來是12:4這種懸殊的比數,也可以昧著良心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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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沒有共識,投票無效,有沒有這麼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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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第一次看到政府出公文第一句就在講憲法的,又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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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寫國考擬答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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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主要是第五點,因為遴委會才是真正負責單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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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部硬要把上次遴委會開會打成沒有結論,噁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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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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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的會議記錄要一年後才公開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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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二項有舉出法條外…其他全部都在說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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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也不對,那個根本不是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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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判決的目的是解釋被告的主體是誰 根本沒界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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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文引用的高雄行政法院105年訴字74號判決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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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終局判決,其見解背離94年大學法修法時的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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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見解是大有爭議的,第二.「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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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6.7兩款皆明文:「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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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之內部程序」及「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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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法務部函示亦指明: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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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遴選程序中的程序規定,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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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竟然枉顧法律明文,竟指優先適用並未排除一般行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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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法之適用,教育部的意思,就是說兩者全部都一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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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適用法律的錯亂,本身就是違法,且違背正當行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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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2:39, 6年前 ,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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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 有解是遴委會自主性的判決根本沒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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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一句之前看過公文的校務委員:通篇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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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2:54, 6年前 , 28F
他就是要胡扯啊,不然就不能主張要重選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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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4:00, 6年前 , 29F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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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3 00:30, 6年前 , 30F
原來選校長是為了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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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QzTjMXH (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