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 進階英語及自辦測驗收費違法 法律論述
昨天推文好像有板友覺得論述站不住腳,今天在整理更完整的法律論述,不知道有沒有站
得住腳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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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五(4/13)學生會福利部發出關於進階英語課程及自辦測驗收費有違法疑義貼文,尚未
獲得外語中心回應。針對進階英語作為一門必修0學分之課程,在修課前卻要強制學生參
加相關檢定,並對學生收取費用違法一事,經整理後學生會發現違反《大學法》及其子法
多達6條法規,違法的具體條文及爭點於本文將做更清楚之論述,學生會針對此一情事,
也將於近日有後續動作。
▊進階英語課程施行辦法規定
在學生修習進階英語前,根據《國立臺灣大學進階英語課程施行辦法》(以下簡稱《進階
英語辦法》)第5條規定:
「進階英語課程以非同步網路教學為主要授課方式,依學生英語能力分班,其參考依據為
外語教學暨資源中心自訂測驗,或下列任一標準化測驗成績: 一、 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
定中高級初試; 二、 托福網路測驗 (TOEFL iBT); 三、 國際英語測試 (IELTS); 四
、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五、 英國劍橋大學中等英文認證 (FCE); 六、 國際溝通英
語測驗 (TOEIC)。」
依據該條文,學生在修習這門必修0學分的進階英語課程之前,必須被「強制先付費」給
校內外語中心或是校外英檢機構,進行相關測驗,作為分班依據,始得修課。條文中「外
語教學暨資源中心自訂測驗」係為上學期教務會議通過新增考試項目,外語中心於上週正
式公告此測驗收費為300元。
《進階英語辦法》及外語中心自辦測驗收費明顯違反《大學法》及相關子法規定。
▊收費適用大學法規定
前述《進階英語辦法》第五條中,無論是「校內自辦測驗」或「委外給其他英檢機構」,
皆屬大學向學生「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故應適用《大學法》第35條第一項規定: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此條中「教育部之規定」,係為《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收費
辦法》),此《收費辦法》第一條即明示其授權依據為《大學法》第35條第一項。
▊適用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
在該《收費辦法》第二條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之費用,分類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所需之費
用。
三、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
四、使用費: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 」
▊費用定性
首先,需要定性「外語中心自辦測驗收費」之費用性質究竟屬《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四款中的哪一款。
進階英語為學校之必修課程,沒有修習該課程即無法畢業。然學生欲修習此課程皆須通過
相關測驗,繳交費用始能修習,且並無任何例外。此測驗與教學活動具直接關聯性,此費
用推測應用以支付測驗相關出題及人事費,故此費用屬第一款中之「學費」的定義(與教
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研究、人事所需之費用)。
縱再退一步亦應符合第二項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之「雜費」定義(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
用以支付學校行政、業務、實驗、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故應將此費用定性為「學費」
或「雜費」才屬合宜。
▊應適用學雜費規定
在《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中明訂:「前項第一款學費及第二款雜費之收取,依專科以
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因此必須再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以下簡稱《學雜費辦法》)。
▊違反學雜費辦法第3條
在《學雜費辦法》的第3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學雜費,
其財務應公開透明,並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專區,依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
內容架構表公告學校資訊,並置專人提供諮詢。」
此次外語中心自辦測驗,300元費用之訂定,僅公告此費用數額於外語中心網站之上,經
查並 #未公布 於「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專區」,顯然違反相關規範。
▊違反學雜費辦法第8條
另,在《學雜費辦法》第8條規定,「學校若要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必須報本部核定」
今欲增訂之「自辦測驗收費」項目屬學雜費收費之調整,必須報教育部核定,而究竟此次
費用有無報教育部核定,仍待外語中心出面說明。
▊違反學雜費辦法第9條
最後是《學雜費辦法》的第9條規定:
「學校依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資訊公開程序:學雜費使用情況、調整理由、計算方法、支用計畫(包括調整後預計
增加之學習資源),及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等資訊,應於
研議期間公告。
二、研議公開程序: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均應
公開;其成員應包括學生會等具代表性之學生代表,並應舉辦向學生公開溝通說明會議及
設置學生意見陳訴管道。」
就第一款資訊公開程序 部分,本會至今仍未見到外語中心公布有關費用訂定之討論過程
、會議紀錄,更遑論諮詢學生意見,明顯違反資訊公開程序。
就第二款研議公開程序 部分,在此次收受進階英語自辦測驗費用,學生會並未見訂定過
程中,有任何邀請學生代表參與相關討論及決策,明顯違反第二款之「研議公開程序」。
▊若定性為代辦費或使用費仍違法
在此也為校方預作設想可能之回應,如果不將之解釋為學費或雜費,校方也只能往第三款
「代辦費」、第四款「使用費」來解釋。然在此也要提醒校方,縱然將測驗費用曲解為「
代辦費」、「使用費」,亦不符合教育部所訂之《收費辦法》規定。
▊違反收費辦法第6條
在《收費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收取代辦費及使用費,應由收取費用之業務單位提案
,經學校行政會議或相關會議審查通過,送經校長核定後公告,並於學校資訊網路公開。
前項會議,應邀請包括學生會等具有代表性之學生代表出席。」
自本週五福利部發文以來,外語中心仍未公布是以什麼會議、什麼決策過程,決定所收取
之300元費用。但可以確定的是,校內各級會議中,學生會尚未收到任何有關「自辦測驗
費用訂定」之會議邀請。
因此,若確實為外語中心或校內其他單位逕自決定收費標準下,顯然違反第6條所述,於
收受代辦費、使用費時所應要經過的正當程序。
▊違反收費辦法第5條
根據外語中心公告,自訂測驗係用「電腦線上測驗」之方式,故可能將費用解釋為電腦設
備等「使用費」,惟在《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學校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收
取下列費用,其中第一款教學設施設備使用費:學生上課或教學活動必須使用之設施或設
備。
外語中心自辦此測驗,其目的之一為在進行進階英語課程前以此測驗作為分班依據,故其
為學生上課或教學活動必須使用之設施或設備,並無疑義,依本辦法第5條,校方不得以
「代辦費」、「使用費」之名義向學生收取費用。
▊不管費用如何定性皆違法
綜上可知,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校內的自辦測驗向學生直接收取費用,亦或外包給校外機
構向學生間接收取費用,《國立臺灣大學進階英語課程施行辦法》及「外語中心自辦測驗
收費」皆違反《大學法》第35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5、6條及《專
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3、8、9條,違法之情事顯而易見。
▊此例一開後患無窮
為何所有共同必修課程中,如:大一國文、大一英文、體育課、通識課等,於修課前無須
收受任何費用,唯獨「進階英語」強制學生報考檢定、額外繳交費用才能修課?
若學校能夠以此種模式,在必修課程收費上 #規避教育部之監督,完全架空大學法關於學
雜費、代辦費、使用費等規定,未來其他課程難保不會以同樣的方式,訂出畸形制度要求
學生交錢考試以取得上課資格,變向調整學雜費 而不用受到任何監督。
針對以上違法之具體情事,在此呼籲外教中心應針對法律問題逐點進行說明。對此,學生
會亦將於近日內有相關行動,盡請同學持續關注 臺大學生會 NTUSA 臺大學生會福利部
臉書專頁。
▊法規補充
國立臺灣大學進階英語課程施行辦法:https://goo.gl/huLvjV
大學法:https://goo.gl/Gp1FNG
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https://goo.gl/C25hqZ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https://goo.gl/JjsMdm
福利部臉書專頁貼文連結:
前篇論述:https://goo.gl/5Qb8FW
本篇論述:https://goo.gl/8NNLn8
臺大學生會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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