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臺大社會系對李明璁案的說明
順手轉李明璁臉書,幫平衡報導:
台大社會系於2017/10/24夜間,極不尋常地在官方網站公開發表『台大社會系教評會對李
明璁助理教授升等案的說明』,此舉令許多學生都訝異(甚或驚嚇)不已,紛紛詢問於我
、表達關切。
將心比心,系方以此片面公告方式,粗暴對待一位熱愛與認同系上、從未公開批評系務的
仍在職老師,這不僅是公然逐我出戶,其所列理由甚至要讓我不只離開台大也沒有其他仼
教機會,何等殘酷,實令我痛不欲生。
無論如何,文中諸多不符事實之處,本人在此不得不提出相關證據,以澄清真相,保衛本
人學術清譽與人格尊嚴。
一、
根據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106年5月1日正式函文,本人對台大社科院不通過升
等所提出之申訴,教育部決議本人申訴有理,台大社科院原措施(即不通過升等)不予維
持。換句話說,台大社會系所列出社科院不通過本人升等之理由,已曾明確為教育部所否
決。
二、
台大社科院否決本人升等的理由是:本人送審之三篇「代表著作」之其中一篇,與本人博
士論文(尚未發表過)之部分章節雷同度高、違反審定辦法。但台大社科院卻無視於四位
校外專業審查委員皆給予通過升等推薦之分數:90、90、80、80(平均85分屬「極力推薦
」等級)。此外,也不顧台大社會系教評會於2016年5月23日之正式決議(五票全票通過
):經過詳細比對和討論,三篇代表著作皆可為代表作,並無疑義。其中關於代表著作一
的決議說明,白紙黑字如此記載:
「本論文屬延續性研究且有創新,可為代表作。理由如下:李老師這篇論文的主要篇幅來
自於他博士論文的第六章有關台灣跨世代日本情結的分析,從博士論文的一章經驗資料到
一篇有前言、有結論的完整學術期刊論文,其中有增補一些資料,寫作論證更為緊湊,並
將此一主題整合連結到他在原來博論第七章提出的未來展望中所討論的東亞社會脈絡。最
後刊登在Taiwan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這本THCI C
ore的期刊。這篇學術期刊論文對台灣跨世代日本情結的分析與博士論文相較,仍有創新
之處。」
三、
台大社會系在聲明中指控本人:「在準備升等的過程中,他也未以書面或任何方式告知系
主任或系教評會委員該篇論文與博士論文高度重疊之情事。」藉此呼應台大社科院院方多
次不實污衊本人「有違學術誠信」,然此類指控早已被教育部於前述申訴評議書中正式否
決。本人原本顧及系上和諧,長期痛苦隱忍,不願公開相關證據,但事至如此,本人被迫
只能無奈提供以下相關電郵內容,以為澄清,並嚴正駁斥任何對本人學術生命與人格誠信
趕盡殺絕的不實指控:
(一)2015年8月6日
本人與本系系主任於其研究室中面談,會談中提及自己論文的發表進度,包括當時正於《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審查中的一篇研究論文(即後來列為代表著作編號一)。對此本
人特別當面感謝系主任先前鼓勵我改寫尚未發表的博士論文部分章節去投稿期刊。也因此
本人相信,系主任在當時便已知道該篇投稿論文係本人博士論文的延續研究與改寫發表。
(二)2015年8月23日
本人寫信給系主任:「這篇英文論文是我之前跟你提過,在一個SSCI期刊被審了三輪竟被
拒絕,之後我又改寫過。現在被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接受,是台大文學院辦的THCICore
收錄期刊。我的論文主題是探討臺灣認同政治中的日本記憶論述和鬥爭。」如前所述,因
本人先前已經和系主任討論過該論文的改寫脈絡與投稿歷程,此信的目的是要感謝他一直
以來對於本人投稿進度的鼓勵與關心,並告知錄取刊登的好消息。
(三)2016年2月16日
在準備升等資料送審之前,本人特別針對送審論文要選擇哪篇列為「代表著作」之問題,
徵詢系主任。從信件中可以證明,本人起初預備列為代表著作的三篇論文,原本並沒有上
述刊登於《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的作品,因為我知道那篇是博論改寫的,會比較不夠
有創新感,且我的論文數量足夠,根本無須列上該篇。本人當時在信中給系主任的說明如
下:
「關於我的代表著作選擇,我決定以下三篇:一、韓國流行音樂(新聞學研究),二、台
日遊學生旅居(戶外遊憩研究),三、女僕咖啡表演勞動(台灣社會學刊)。主要考量是
這三篇都是TSSCI,且都是社科院核定的一級期刊。」
而後,於以下回信中,本人參考了系主任對我表示第三篇(女僕咖啡研究)有共同作者,
在審查時可能會因此被扣分等意見,決定只選兩篇論文做代表著作:
「非常謝謝(系主任)你的建議,好的,就不列女僕咖啡那篇。…… 代表著作就列兩篇T
SSCI即可好嗎?一篇韓國流行音樂和性別與身體、另一篇台日旅居經驗和認同,其他四篇
為參考著作。」
但在系主任接下來的回信裡,提出了應該增列一篇代表著作的建議:「我非常建議你將東
亞文化期刊這篇放到代表作」。系主任為系教評會主席,本人當然接納了這樣的指示,遂
將該篇論文納入三篇代表著作之一。
由上述「代表著作」選定之脈絡,清楚可見本人在選擇過程中,完全是受到系主任建議之
影響,並不全然自主決定。作為一位助理教授,在升等申請的準備過程中,謹慎遵循系主
任、也是系教評會主席的意見,是相當正常合理的。甚者,本人在一開始根本沒有將刊登
於《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的「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
tics」一文納入代表著作,反而是在系主任的強烈建議下才改變決定。
(四)2016年2月22日
社會系召開系教評會,提案一即為本人升等案之討論。經與會委員檢視本人送審之代表著
作與參考著作後,決議通過初審。由此可見,此次系教評會初審過程及結果,並未對本人
送審代表著作之資格認定提出任何疑義。
(五)2016年3月29日
系主任告知本人需補充提供博士論文紙本全文一式四份,交由院辦轉寄予四位外審委員。
本人在當時便明確向系主任表示,倘若有外審委員認為代表著作編號一與本人博士論文部
分關係密切恐有爭議,在其尚未完成評分之前,本人希望能將代表著作編號一,改列為參
考著作,請外審委員審查其餘兩篇代表著作(編號二、三)即可。或者,若作業程序上無
法更改著作所列類別,本人亦主動明確表達,希望能附帶書面說明、詳列博士論文與該篇
期刊論文這兩份著作之異同對照,隨附於博士論文,一併提供予四位外審委員。
但當時這兩項要求:改列著作類別、或附帶書面說明,都並未被系主任採納。系主任的回
覆是:「你不需再提供書面補充說明,因為你已經在升等資料中主動說明過了。這是符合
規定的,所以我們系教評會才會通過讓你process送外審。」而這段對話紀錄,也可以再
次澄清,社科院院長刻意指控本人「沒有主動提出說明」、「違反學術誠信」的根本不是
事實。
在此必須特別指出,本人其實並未要求將代表著作編號一撤回不送審,而只是希望將之改
列為「參考著作」。事實上,這篇論文本身並無任何「學術倫理問題」(比如將已經發表
過論文再重複發表的自我剽竊問題,因為它根本從未發表過)。關於這點,系主任與多位
系教評委員都不只一次親口對我證實無此疑慮。
四、
退一百步說,即便代表著作編號一如社科院教評會認定形式資格有疑義,但明明還有兩篇
代表著作完全沒有問題、也都是發表在TSSCI一級優良期刊的論文(有許多老師升等甚至
都只列出一篇代表著作即可),為什麼不做實質討論審查?即使有外審委員提到代表著作
編號一與博論雷同度高,但他們還是給了推薦升等的最後成績。這很明顯是基於合乎比例
原則的判斷,也因此教育部會判定社科院不通過本人升等有明確程序瑕疵。
總之,社科院既未依法接受本人要求列席說明之權利(此亦為教育部所糾正),也沒有對
本人升等案件依法進行評分(不僅研究部分、還包括教學與服務評分)。社科院不顧四位
外審、系教評會都高分(平均為85和84分)確定通過升等案的事實,也完全忽略三篇代表
著作均需被同等對待、充分討論、公正評分的基本要求。相反的,社科院院方卻多次在各
級會議中,曲解事證,放大影射本人學術誠信有問題,我無從得知其動機如何,但求一個
良心公平對待罷了。
五、
最後,再退一萬步説,我的送審論文共計3篇TSSCI與THCI Core列代表著作、3篇TSSCI與
國際期刊列參考著作、4篇專書論文與學術書評;我的教學三度獲獎、最近五年教學評鑑
值4.68分,比社科院今年平均4.28或全校平均4.33,均高出甚多,如此升不了等還不夠,
還要被解聘踢出學校,甚至永遠踢出學術圈。我真的好奇,我所敬重的社會學家們,真的
認為如此全盤抹煞、趕盡殺絕一個人,是合乎比例原則、如此必要也合情合理嗎?
以上,本人立誓所言句句為真,亦都有相關文件物證可供評議,特此說明,昭信公眾。
※ 引述《capsspac (上鎖的房間)》之銘言:
: 臺大社會系教評會對李明璁助理教授升等案的說明
: 李明璁助理教授2005年起在本系任教,2016年申請升等副教授未獲社會科學院教評會通
過
: 。李明璁老師升等未獲通過的原因,外界有各種說法。社會系特召集104學年度至106學
年
: 度三屆系教評會委員召開會議提出說明。
: 李明璁老師升等未獲院教評會通過,是因為他的代表著作編號一:李明璁,2015年12月
: , “Discoursing ‘Japan’ in Taiwanese Identity Politics”,《Taiwan Journa
l
: of East Asian Studies 臺灣東亞文明研究學刊》,經過校外專業審查具體指出、院教
評
: 會委員討論後認定,與李老師於2004年完成之博士論文 “Absorbing ‘Japan’:
: Transnational Media, Cross-cultural Consumption, and Identity Practice in
: Contemporary Taiwan” 之間有高度的文字重疊,違反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
定
: 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
: 根據審定辦法,升等送審的代表著作,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資格要件規定:「非為學位論
文
: 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
明
: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代表著作如不符上述規定
,
: 即「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李老師於2005年8月申請助理教授資格時,已經以該博
士
: 論文送審;在填寫申請升等著作的資料中,也沒有依規定揭露代表著作編號一與博士論
文
: 的重疊情形。院教評會委員審酌外審意見和李老師的答辯理由,經過討論後議決:代表
著
: 作編號一與博士論文高度重疊,為學位論文的一部份,非屬延續性研究且無相當程度創
新
: ,不符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的要件,因此,李老師的升等案無法進入實質審議程序,院教
評
: 會依照規定「不通過其教師資格審定」。
: 李老師在升等資料表及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中,未註明該篇論文為博士論文的一部分,
並
: 將這篇論文列為「五年內研究重點產生的成果」。在準備升等的過程中,他也未以書面
或
: 任何方式告知系主任或系教評會委員該篇論文與博士論文高度重疊之情事。
: 本系教評會收到外審意見後,經過查閱比對,發現代表著作編號一與博士論文第六章和
部
: 分第七章確實有高度的文字重疊。經過困難的討論後,教評會委員基於「這篇論文為三
篇
: 代表作之一」,決議以最寬鬆的標準接受這篇論文作為代表作之一,而通過李老師的升
等
: 申請,送到院教評會繼續審議,遵循三級三審的體制,讓申請案得到更周延與充分的討
論
: ,在法律適用性和申請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對於李明璁老師申請升等副教授未獲社科
院
: 教評會通過,本系教評會並無異議。
: http://sociology.ntu.edu.tw/index_news_one.php?id=22&sid=247&default_page=0&
cu
: rentpage=&eng=
: https://goo.gl/yG9X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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