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大PTT論壇部分討論區,竟成訟棍天堂?

看板NTU作者 (勤樸)時間6年前 (2017/09/01 21:30), 6年前編輯推噓2(201)
留言3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本文轉錄自 cjol 信箱] 作者: yoyoflag (無能總比低能好)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台大PTT論壇部分討論區,竟成訟棍天堂? 時間: Thu Aug 31 09:14:46 2017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蘋果 2.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台大PTT論壇部分討論區,竟成訟棍天堂?! 3.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 李奇/執業律師 (以下所述案情業已偵查終結,並經當事人授權同意適當改編情節於本文。) 幾個月前,一名久未連絡的友人突然聯絡筆者,告知筆者他被告了,想詢問筆者應該如何 處理;被告的罪名是妨礙名譽。因為友人是一位個性溫和的好好先生,筆者馬上直覺本案 的案情可能並不單純。 詳問之下,才知道原來友人是在國立台灣大學的PTT批踢踢電子佈告欄系統 (BBS, Bulletin Board System)的某個政治討論區中,與網友進行討論時,不慎被某位網友的過 激言詞挑釁,使用了「一句」較為不當的言詞反擊,因此遭該名網友以友人涉犯公然侮辱 罪嫌提告。 然經筆者與友人後續明查暗訪發現,該名提告網友係居住於中部,正職應該是名保險公司 的理賠專員(因此也似乎略懂法律的皮毛),並且似乎「兼職告人」:專門以網路IP位 置鎖定居住北部及南部(甚至是東部)之網友,先刻意以激烈、具針對性的言詞挑釁,待 網友中計以言詞反擊後,再迅速至警局提起妨礙名譽之相關刑事告訴。 並且由於該名網友係於中部之警局提告,因此迫使居住於其他地區之網友、即如筆者之友 人必須專程至該中部、該受理告訴之警局接受訊問製作筆錄;據傳聞,已有高達數十名網 友於接到警方傳票後,為避免後續之交通來往不便、時間的浪費及訴訟之麻煩與壓力,即 以新台幣萬元上下之金額,與該名網友和解、使其得撤回告訴(蓋妨礙名譽罪章係屬於告 訴乃論之罪)。 知道是這種情況、並且檢視友人之相關討論串內容後,筆者馬上告訴友人:「你的留言內 容看起來應該是不會成罪。可以不需要讓這種人得逞,只是你就要麻煩一點,我看至少要 跑兩趟中部。」剛好友人的工作時間較為彈性,因此就接受筆者的建議,於三個月內兩度 前往中部,一次於警局製作筆錄,一次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陳述案發之經過與事實 ,最終很快的就獲得地檢署之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迅速給予友人不起訴的原因相當簡單,重點即為:該名告訴人之PTT代號(ID)以 及暱稱,尚未普遍化至社會一般人眾所周知或耳熟能詳之程度,是在該PTT網路論壇會員 均不知該名告訴人之真實身分下,無從認為該名告訴人之社會名譽有受任何之損害。(用 PTT鄉民一點的白話文翻譯就是:本案從網路上之旁觀者看起來,就是單純的一個ID在罵 另一個ID,「被罵的ID本身也不是甚麼網路上的咖」,所以其他人根本無從得知被罵ID者 的真實身分為何。既然如此,該名告訴人的社會名譽客觀上自然無從被侵害,而只是告訴 人個人的主觀感受不悅而已。) 然,由本件上述筆者友人之個案可知以下事實及問題: (一)網路雖然是個匿名社會,但是每個人對於其在網路上之言論仍然需要負擔應該負的 法律責任,因此絕對不可以認為網路匿名即可胡亂發言罵人。(蓋如果友人於本案中,罵 到的是知名的部落客或網紅、甚至是網路賣家,一般旁觀的網路使用者可藉由ID或暱稱即 連結到真實世界的本人為何人時,那麼本案的結果即有非常大的可能性會是不同的。) (二)筆者的母校,國立台灣大學的PTT批踢踢電子佈告欄討論區,已經被某些不肖人士 濫用,成為網路訟棍釣魚、獲取不當利益的溫床: 這些不肖人士所倚仗的,就是一般善良網友不願浪費寶貴時間走法律程序(不只是遠距離 的交通時間成本而已,做筆錄、等庭、開庭的時間也是很折騰人的),同時也不想惹上麻 煩、甚至有可能因此背負妨礙名譽前科的壓力;是故該等不肖人士得藉此「以刑逼民」, 獲取善良網友之高額和解金。 此等狀況,想必並非國立台灣大學以非營利之學術性質,期許在網際網路上建立起一個快 速、即時、平等、免費,開放且自由的言論空間之目的所樂見、並且能夠被容許的。是筆 者特為本文,揭開這醜陋的訟棍溫床,也期待台大PTT批踢踢電子佈告欄站方辛苦的工作 人員,能夠更積極的解決此等狀況(例如:定期公告職業訟棍之ID或暱稱,或者多多呼籲 使用者注意有此等訟棍之潛伏、釣魚狀況,並且公告渠等之惡質手法以及教導使用者遇到 該等訟棍提告時,正確的處理方式等等) 網路上的名譽權當然該受保護,但是絕對不該是讓有心人士拿來濫用,成為獲取不當利益 的工具!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goo.gl/E3eqDE 5.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這種情況 不是可以申請 在自己住的附近做筆錄嗎? 或是都不要去 看檢方會不會開拘票來請你去 (不起訴就不會開) 真希望快立法 處罰這種釣魚告人的 台灣目前兩大刑事告人賺錢法 1.母豬 2.釣人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0.110.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4142088.A.543.html

08/31 09:15, , 1F
撒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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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16, , 2F
這好像是社論,原po要不要快點處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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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歸類在"論壇"類 不是"蘋論" 不算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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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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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16, , 4F
用誣告反回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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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16, , 5F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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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記者的抄襲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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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16, , 7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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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16,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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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16, , 9F
告人是人權阿,如果自己不嘴賤怎麼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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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17, , 10F
噓文會不會被吉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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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17, , 11F
好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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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19, , 12F
搞不好這個將會是PTT未來會被強迫關閉的主要原因
08/31 09:19, 12F

08/31 09:20, , 13F
自己愛罵人被告剛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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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21, , 14F
訟棍是亂告喔,靠的是對方沒時間南北跑這個法院,不是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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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21, , 15F
嘴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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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22, , 16F
已知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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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23, , 17F
做筆錄不是可以在自己鄰近區域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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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oyoflag (61.70.110.172), 08/31/2017 09:26:46

08/31 09:24, , 18F
到底智商要多低才會每天上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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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24, , 19F
咦某卡爆氣說要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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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27, , 20F
有些網友故意挑釁再告人,是要累死檢察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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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棍真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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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立法委員做事情 可惜毒瘤太多 會做才有鬼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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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又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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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立法限定言論 是否有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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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改編情節 記者也怕被吉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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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不管,我要繼續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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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政治討論區」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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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訟棍快來吉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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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09:55, , 29F
08/31 09:55,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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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ptt邊緣人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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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0:00, , 31F
那一開始用“激烈言詞”激怒他人的部分可不可以也去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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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0:02, , 32F
訟棍好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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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0:19, , 33F
這次換誰出來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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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0:20, , 34F
江黃都被不受歡迎了 不知道甚麼甚麼時候才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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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0:23, , 35F
教英文的也略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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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0:27, , 36F
是新警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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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0:30, , 37F
不要針對性的罵就好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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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紀錄ip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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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0:56, , 39F
來告我啊 這篇就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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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棍很多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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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39, , 41F
不是有 以原就被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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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59, , 42F
應該去youtube留言區釣,那邊智障更多隨便酸幾句就一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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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1:59, , 43F
跳出來罵你低能廢物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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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2:21, , 44F
溫和的好好先生第一時間我想到是不是姓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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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太窮了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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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2:23, , 46F
ptt有開論壇???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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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2:51, , 47F
有新的 中台灣的沒遇過 當年遇到的是現在早就被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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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2:51, , 48F
列為不受歡迎的那個 還有一定IPAD__開水那位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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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3:00, , 49F
訟棍沒遇到壞人而已,要是告到軍情局的士官長他就死定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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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3:10, , 50F
還有這篇很久了吧,最近的連警方作筆錄都會配合到您
08/31 13:10, 50F

08/31 13:10, , 51F
轄區的分局了....
08/31 13:10, 51F

08/31 13:26, , 52F
乞丐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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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4:05, , 53F
律師會使用妨“礙”名譽這個詞??
08/31 14:05, 53F
這代表該律師不是法匠阿 他把重點放在論理與論述 而不是死讀字面阿 很多法律人 就喜歡找這類錯字 不針對主題討論嘛: 1.毀謗>誹謗 2.妨礙>妨害 3.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 編輯: yoyoflag (61.70.110.172), 08/31/2017 14:45:12

08/31 15:22, , 54F
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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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1:02, , 55F
刑訴裡根本沒有公訴罪…第一次聽到錯的可以這麼理直氣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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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1:02, , 56F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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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1:03, , 57F
這已經不是錯字問題了…是根本不存在這個東西,你英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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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1:03, , 58F
法被老師糾正你會叫老師英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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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1:13, , 59F
文末心得也不知道在寫什麼,什麼是“看檢察官會不會開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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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1:13, , 60F
票請你去”…不起訴之前會有調查階段,司法警察官的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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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1:13, , 61F
也有間接強制處分的效力…唉不說了,多說又會變法匠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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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1:13, , 62F
呵,台灣不尊重專業的民族性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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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04:28, , 63F
妳都知道論壇 還硬貼 挑戰板規?
09/01 04:28, 63F

09/01 04:38, , 64F
不就勇哥嗎?
09/01 04:38, 64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jol (123.192.229.51), 09/01/2017 21:30:56

09/01 21:58, , 65F
桶神表示:
09/01 21:58, 65F

09/01 22:31, , 66F
09/01 22:31, 66F

09/02 11:50, , 67F
想到海X 不過他好像已經是不受歡迎人物了吧
09/02 11:50, 67F
文章代碼(AID): #1PgM4IjJ (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