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 學生代表對於釋字第10號之聯合聲明

看板NTU作者 (長針眼)時間10年前 (2015/12/05 18:34), 10年前編輯推噓16(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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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代表對於釋字第10號之聯合回應 1.本號解釋處理範疇 學生法院以釋字第10號駁回學生代表連署所提出的暫時處分聲請,雖然難以接受此等 結果,然而我們信賴司法所為之公正判決,不會對釋字第10號解釋再為任何爭執。 然而釋字第十號也僅限於對於暫時處分之必要性的認定,還是屬於程序上 的範疇。對於我們本次的釋憲聲請來說僅為附帶之聲請,實體的層面學生法院還沒有審理 完成。而這點我們也可由” 按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與第603號解釋乃就同一背景事實 之案件分為暫時處分與本案解釋,故本院解釋庭以下將僅就聲請暫時處分一事作出解釋, 另關於本案規程疑義解釋部分,較無時程上之急迫性,將擇期再以他號解釋為之。”此點 證明之。 而暫時處分程序被學生法院以釋字第10號駁回,並未確立行政部門的行為屬於合法, 而是於暫時處分保全的利益尚未被學生法院所接受。行政部門的諸多違法行為 我們仍然可以由預算法中發見。因釋字第十號尚未碰觸到本次聲請釋憲案的核心部分,也 就是學生代表對於行政部門在"未使用預算的活動、向外募資之行為、對外締約之 行為是否有監督與審議權”仍然未得學生法院審理之結果,需待釋字第十一號之解釋 。 2.實體上對於學代會之侵害仍然可能存在 而諸位聲請解釋的學生代表主張審議這些行為乃是立法權的核心領域,不容行政權侵 害,對於學生代表具有上述的審議權,目前行政部門仍然拒絕承認,而堅持有 牽涉到預算執行學代會始可監督之主張。而且仍然未將這些部分送交正式大會實質審議。 是以實體上對於學代會職權上的損害仍然持續發生。 雖然暫時處分對於防免這些行為的侵害性被學生法院否定。然而還是具有實然上的侵 害性,行政部門現在辦理"總統候選人座談活動”的諸多行為,皆有可能對於學 生自治規程上精神的毀棄3.學生會行政部門不得以募資為由拒絕審查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第五條第一項,期入預算分為經 常收入與各界贊助。目前學生代表大會在對於學生會行政部門於預算上的審議上,也經常 性的使用第五條之規範來要求行政部門將他們所募資之款項列入期入預算之中。是以學生 會若以未動用學生繳納之會費即不需要受監督,根本上就違反憲政慣例。 而實質上這些募資的款項也屬於學生會之資產,應受學生代表大會監督。依據預算法第 11條第一項,行政部門不得於法定預算範圍之外支用學生匯款、學生會資產。而一旦經由 募資而交由行政部門使用,實質上就是屬於臺灣大學學生會的財產,在該預算未經大會議 決通過之前,學生會任何對於此等資金的運用都是屬於”法定預算以外支用學生會款、處 分學生會財產”。此乃明顯違法之情事。 算以特別預算來提出,學生會卻仍未通過大會議決,而即便特別大會通過決議,也仍然 因未經第六次常會追認而還處於效力未定之狀態。不能肯認學生會有預算法上使用這筆款 項的任何權力。 4.建請行政部門尊重法治之精神 行政部門如何執行預算應受預算所規範,而預算又應被學生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行政部 門若持續進行”總統候選人座談活動”則是視民主法治精神於無物,公然違法之行為。 行政部門對於經費的使用乃為其固有本權,在本次釋字第十號已受承認,僅就審議不能 防免行政部門對於資產的應用。而學生代表大會的目前在暫時處分未經認同之情形下,僅 剩彈劾得以遏止行政部門採取此種行為。然我們實乃不願撕裂學生自治,畢竟 各位皆是為了臺灣大學學生會全體會員犧牲奉獻。然而若行政部門仍然固執己見,學生代 表大會可能最後也無法避免以彈劾來履行學生代表義務的窘境,還請行政部門 多多思量。 連署學生代表 工學院學生代表 高章琛 工學院學生代表 林宗穎 理學院學生代表 吳宗錡 理學院學生代表 張禎晏 法律學院學生代表 周易 法律學院學生代表 彭立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49311690.A.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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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se of NTU, Seaso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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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敏!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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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en0316 (140.112.25.99), 12/05/2015 18: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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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en0316 (140.112.25.99), 12/05/2015 18: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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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上色機壞掉的江森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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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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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johnsonCL 上色亂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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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x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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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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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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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連結怪怪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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