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請選委會針對選票印製爭議回應
學生會長林韋翰暨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在此要感謝醫學院陳亮甫學等學生代表的詢
問,學代會六常因恰逢學生法院就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召開第一次言詞辯論庭,對於無
法出席學代會親自回覆表示抱歉。
由於選舉仍在進行中,有可能影響選情之虞的部分,將於選後提交檢討報告詳細說
明。在此僅就無影響選情之虞的部分回覆,為使文章簡潔起見,以下分個別要點回覆。
(一)
針對舊有法規所不容於現況的部分,提出修法建議,並盡速與學代會選舉監察委
員會進行討論,在接下來的會期針對有疑義之處進行修正。
答:
針對學生會選舉罷免法所不容於現況的部分,選委會根據101-1舉辦學代選舉的經
驗,已在3月26日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 修正草案」送至選委會與
選監會溝通平台討論。此外也在4月21日、5月9日、5月15日、5月20日召開選委會會議,
同時邀請選監委參與,針對選務工作、學生會選罷法修法、研協選舉爭議等進行討論與
交換意見。5月6日也出席101-2第一次法制與選監連席會議,根據實務上的經驗給予
修法相關建議。然礙於種種因素,至今仍未修法成功。而研協選舉委辦,如選委會在學
生法庭上的主張,應適用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然根據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將
會再針對此事進行討論,並提出修法建議。修法非行政部門單方向可推動之事,將在本
學期繼續與學代會選舉監察委員會進行討論,在接下來的會期針對有疑義之處進行修正。
以下僅就可能的修法方向概略答覆:
1.有關委辦、接受委辦選舉事務部分,現行選舉罷免法中僅於第三條作概括認定,並未
有其他明文規定供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接受委辦選舉事務,故建議於學生選舉罷免法修
訂案中,新增「委辦/接受委辦選舉」之專章,將研究生協會、各院系學生會、合作社
代表選舉甚至於未來可能進行之社團輔導委員會學生代表、社辦管理委員會學生代表、
社團評鑑委員會學生代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學生代表等全校性代表一併納入考量。
2.現行選舉罷免法中就選務運作實務規定上,有許多部分已不合時宜。首先觀諸國內各
大專院校之學生會選舉,多校已採行網路計票,本校受限於選舉罷免法之限制,無從推
行電子計票、全網路收件甚至網路投票等更具效率之選舉措施;其次,本屆選舉於選務
工作上受限於選舉罷免法中缺乏當選門檻之設計,不足額選區一律以連記制正反決進行
圈選,此制度不僅造成行政運作上之極大負擔,於近年實務運作上亦從未出現「反對票
數大於贊成票數」造成落選之情況,足見本制度於形塑學生代表之代表性無太大助益,
僅徒然增加開票作業之負擔而已,建議一併加以檢討。
---
(二)
檢討本次事件當中,內部行政作業細節,以及對外反應緩慢,造成候選人之權益受損,
以及影響選舉公平性,我要求選委會應該深刻檢討是否有能夠改善之處,並且提出報告
書以及給下屆的檢討紀錄公告周知。
答:
本次選舉過程中,做出重大決議之歷次會議,都有依法向選監委報告,並於會議過
程中有選監委成員參與。如5月15日選委召開協調會時,有兩名學代會選監會委員在場
(電資院李唐、社科院陳啟勳)合先敘明。5月20日的選委會議上也決議,因已進入司
法程序,不主動回覆PTT上的文章。針對此次因前述法規問題所衍生出的爭議,選委會
不敢馬虎,積極處理,惟因種種考量而對外溝通不足,深感抱歉。幾個重要的時間點說
明如下:
- 5月10日 截止登記,研究生協會陳姓候選人向選委會提出訴願
- 5月15日 邀請研究生協會陳姓候選人及戴姓候選人進行說明
- 5月16日 發出決議文(研協會戴姓候選人及文學院學代邱姓候選人)
- 5月18日 依決議文向法院聲請解釋「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
- 5月19日 出席解釋準備庭
- 5月22日 出席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號準備庭
- 5月27日 出席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號第一次言詞辯論庭
另就選務通盤檢討部分,雖此次事件為長期的行政慣例以及不合時宜的選罷法規導
致,過程中選委會也有相關疏失,選委會內部將於選舉結束後提出通盤檢討報告書,提
交與學生代表大會並公告周知,希望可以和學代會一起積極的行動,避免未來再生爭議
。惟選舉投票日在即,選務萬端,為免影響選務正常運作,擬於選舉結束一周內提出該
檢討報告,並提交學生代表大會本會期第七次常會審議。
---
(三)
據邱副會長昨日表示,目前行政部門幹部當中,有多位都是本次選舉的參選人,自不該
涉入選務,因此無法對於選舉辦理過程中的行政爭議做出立即回應。承上點,若是檢討
結果選委會真有疏失,我認為行政部門應該針對本問題做出檢討:在內務副會長、秘書
部長都因為候選人身分不能參與選務、而林會長本身公務又繁忙的情況下,該如何工作
分配,以督導行政內部關節的鬆脫?
答:
就以學生會歷次選舉觀之,學生會行政部門幹部參選學生代表實屬常見之事,於深
化學生自治之角度亦屬美事,惟運作上應謹守行政中立,遵行最高標準之迴避原則為選
務公平之基礎。
觀察本會組織規程中之各條內容,可發現除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部對全體學生會務
負有「綜理會務/襄助處理會務」等概括管轄責任外,行政部門中並無任一部門於法定
權責上負有「直接管轄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之權限;另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
罷免執行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1項亦規定「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
職權」,足證於法律健全之情況下,選委會依法獨立運作而僅受象徵性節制,此制度設
計乃因選委會應獨立行使其職權、避免行政干預以維護選舉公平之故。此等制度於實務
上或不免流於過度理想之譏,惟立法者於修法之初,即明訂學生代表大會有選舉罷免監
察委員會之設立,以制衡角度出發,如欲防杜未來選委再有疏失,除倚賴學生會長一人
冒可能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之大不韙而進行實質監督、指導以外,惟賴完善之法制與選監
委之力也!應可考慮以下選項:
1.增設一副會長之正式職缺,替會長分憂解勞,減輕其負擔。
2.增加選監委之人力配置,使之能充分落實選舉監察之責任。
3.修改制度,使擔任選委之誘因增加,吸引有經驗之選委留任。
---
(四)
為何在以往發生過類似狀況以後,本次選舉仍採用相同方式辦理?在本學期第五次常會
上學代曾經提示過廢票過多的問題,請問選舉罷免委員會是否有把這個問題帶回委員會
內討論?本次已有選民表達對此方式的疑義,選舉罷免委員會將以什麼方式補救?
答:
本屆選委會很清楚99-2所發生的廢票爭議,所以特別調出當年的選票樣本想了解情
況,發現當年的設計的確很容易讓人誤蓋,主要是因為選票格式設計不佳,而這樣的錯
誤可以透過選票的重新設計大幅降低發生的機率。
(99-2選票樣本:http://ppt.cc/b_it)
同時因為行政成本(選票印製的費用、清點選票的時間、蓋選委章的時間、裝袋的
時間)及開票時間的考量(以往至少都開到凌晨3點),於5月9日選委會議上決議將選
票合一,並採用以下設計,避免選舉人誤解。
(101-2選票樣本:http://ppt.cc/O0~p)
但為了降低大家的擔憂,選委會決定再次進行調整,今晚會將本來印在一起的3000
張學生會長選票與研協會長選票一一裁開,並重新蓋上選委會印章。謝謝各位選民、選
代以及24屆學生會長鄭明哲的提醒,希望能有一個大家都滿意的結果。
---
關於法規彙編的錯誤,已於5月11日提醒學代會秘書處。包含101-1修訂的學生代表
大會職權行使辦法未更新、101-1學代會第四次常會廢止的自治規程施行辦法也仍未刪去。
雖然並無直接和選罷法直接相關,懇請學代會秘書處不辭辛勞以嚴謹的態度整理法規。
以上即為行政部門對醫學院陳亮甫等學生代表提問之回覆,同時也感謝各位同學對
於學生自治事務的關心,這都讓台大學生自治越趨健全。
學生會長林韋翰暨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敬上
--
╭╮│ ─┬─ ╭─╮ ╭─╮
│││ │ │ │ ╰─╮tudent ├─┤ssociation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25th
│╰╯ │ ╰─╯ ╰─╯ ╴╴╴╴╴╴╴╴╴╴╴╴╴╴╴╴╴╴╴╴╴╴╴
│ 官方網站:http://ntustudents.org 電子信箱:ntustudents@ntu.edu.tw
│ Student Weekly 第17期 http://ntustudents.org/studentweekly17.html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6.70
※ 編輯: NTUSA25th 來自: 118.165.16.70 (05/30 00:54)
推
05/30 00:48, , 1F
05/30 00:48, 1F
推
05/30 00:49, , 2F
05/30 00:49, 2F
推
05/30 00:53, , 3F
05/30 00:53, 3F
→
05/30 00:54, , 4F
05/30 00:54, 4F
推
05/30 00:55, , 5F
05/30 00:55, 5F
※ 編輯: NTUSA25th 來自: 118.165.16.70 (05/30 00:56)
推
05/30 00:57, , 6F
05/30 00:57, 6F
推
05/30 00:58, , 7F
05/30 00:58, 7F
推
05/30 01:03, , 8F
05/30 01:03, 8F
推
05/30 01:04, , 9F
05/30 01:04, 9F
推
05/30 01:06, , 10F
05/30 01:06, 10F
→
05/30 01:09, , 11F
05/30 01:09, 11F
→
05/30 01:10, , 12F
05/30 01:10, 12F
→
05/30 01:11, , 13F
05/30 01:11, 13F
→
05/30 01:11, , 14F
05/30 01:11, 14F
推
05/30 01:16, , 15F
05/30 01:16, 15F
→
05/30 01:17, , 16F
05/30 01:17, 16F
噓
05/30 01:23, , 17F
05/30 01:23, 17F
→
05/30 01:24, , 18F
05/30 01:24, 18F
推
05/30 01:24, , 19F
05/30 01:24, 19F
→
05/30 01:26, , 20F
05/30 01:26, 20F
推
05/30 01:30, , 21F
05/30 01:30, 21F
推
05/30 01:30, , 22F
05/30 01:30, 22F
推
05/30 01:31, , 23F
05/30 01:31, 23F
推
05/30 01:31, , 24F
05/30 01:31, 24F
推
05/30 01:35, , 25F
05/30 01:35, 25F
推
05/30 01:40, , 26F
05/30 01:40, 26F
推
05/30 01:41, , 27F
05/30 01:41, 27F
→
05/30 01:42, , 28F
05/30 01:42, 28F
推
05/30 01:43, , 29F
05/30 01:43, 29F
推
05/30 01:43, , 30F
05/30 01:43, 30F
推
05/30 01:43, , 31F
05/30 01:43, 31F
推
05/30 01:54, , 32F
05/30 01:54, 32F
推
05/30 02:07, , 33F
05/30 02:07, 33F
→
08/15 23:22, , 34F
08/15 23:22, 3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