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

看板NTU作者 (小元宅爸)時間12年前 (2013/05/30 00:28),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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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w0517tw (無冬夜)》之銘言: : 結論:原(撤銷戴選舉登記)處分撤銷 : 戴在被清朝的劍再一次斬掉前可以繼續選 : 原因:選委會拿明朝的劍(學生會選罷法)斬清朝的官(研協會長候選人) : 該處分違法 : 平等原則信賴保護什麼的在這邊都沒用 : == : 結果從這邊判XDD 不好意思 我剛剛才加班完畢回到家 想起來今天要投票了,匆匆翻了幾篇文章 結果越看越不懂。。。 貌似學生法庭以【學生會選委會以學生會選舉法規下決定】來判決原裁定不適合 因此如果學生會選委會根據【研協選舉法規】來下裁定,學生法庭就沒啥問題了嗎? 對不起真的看不懂,所以才有此疑問。 謝謝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27.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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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法院是這樣認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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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容我繼續請教 根據研協自己的選舉法規,除了選委會最新公告提的第13條之外 裡面也有發生選舉爭議的處理方式 請問選委會為什麼不根據研協法規裡面規定的方式處理呢? 要不然將來不是一樣會被學生法庭撤銷決議嗎? ... 另外,既然選委會認為目前兩位候選人登記上面都【不合格】 那為什麼還要繼續辦理研協會長選舉的相關選務工作呢? 我越來越看不懂了。先去洗澡清醒一下。唉。 ※ 編輯: isaacc 來自: 116.227.166.9 (05/30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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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看起來像把球用「法規不明確」的理由丟給研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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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研協會的解釋機關研代大會也沒出來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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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代大會可以依法主動解釋,不用依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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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到現在研協大會的議長,說真的,不清楚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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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現任研協會長銷聲匿跡,不知道甚麼時候會出現啦。 不過感覺到學生會學生法庭很尊重同為學生自治組織的研協,心裡非常高興。。。 ※ 編輯: isaacc 來自: 116.227.166.9 (05/30 00:54)
文章代碼(AID): #1HfYoRCY (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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