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
※ 引述《tw0517tw (無冬夜)》之銘言:
: 結論:原(撤銷戴選舉登記)處分撤銷
: 戴在被清朝的劍再一次斬掉前可以繼續選
: 原因:選委會拿明朝的劍(學生會選罷法)斬清朝的官(研協會長候選人)
: 該處分違法
: 平等原則信賴保護什麼的在這邊都沒用
: ==
: 結果從這邊判XDD
不好意思
我剛剛才加班完畢回到家
想起來今天要投票了,匆匆翻了幾篇文章
結果越看越不懂。。。
貌似學生法庭以【學生會選委會以學生會選舉法規下決定】來判決原裁定不適合
因此如果學生會選委會根據【研協選舉法規】來下裁定,學生法庭就沒啥問題了嗎?
對不起真的看不懂,所以才有此疑問。
謝謝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27.166.9
推
05/30 00:29, , 1F
05/30 00:29, 1F
推
05/30 00:29, , 2F
05/30 00:29, 2F
這個,容我繼續請教
根據研協自己的選舉法規,除了選委會最新公告提的第13條之外
裡面也有發生選舉爭議的處理方式
請問選委會為什麼不根據研協法規裡面規定的方式處理呢?
要不然將來不是一樣會被學生法庭撤銷決議嗎?
...
另外,既然選委會認為目前兩位候選人登記上面都【不合格】
那為什麼還要繼續辦理研協會長選舉的相關選務工作呢?
我越來越看不懂了。先去洗澡清醒一下。唉。
※ 編輯: isaacc 來自: 116.227.166.9 (05/30 00:33)
→
05/30 00:34, , 3F
05/30 00:34, 3F
→
05/30 00:35, , 4F
05/30 00:35, 4F
→
05/30 00:35, , 5F
05/30 00:35, 5F
→
05/30 00:36, , 6F
05/30 00:36, 6F
謝謝。現任研協會長銷聲匿跡,不知道甚麼時候會出現啦。
不過感覺到學生會學生法庭很尊重同為學生自治組織的研協,心裡非常高興。。。
※ 編輯: isaacc 來自: 116.227.166.9 (05/30 00:54)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