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 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74條修正案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之《國立臺灣大學學則》
(以下簡稱《學則》)第「七十四條第三項」修正後條文如下:
一、九十八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並在一OO學年度以前畢業學生,
各學期(含暑期)積分之總數除以各學期(含暑期)修習學分總數為學業平均成績;
學位考試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之總和為畢業成績。
二、九十九學年度入學,並在一OO學年度以前畢業學生,
各學期(含暑期)總績分除以各學期(含暑期)總修習學分為學業GPA;
學位考試績分及學業GPA(各佔百分之五十)之總和為畢業GPA。
三、一O一學年度起畢業學生,各學期(含暑期)總績分除以各學期
(含暑期)總修習學分為畢業GPA。學位考試成績以等第制評定,
登錄於畢業成績單內,惟不計入畢業GPA。
研究生協會於明日下午舉行之教務會議提案,回復上述條文原研教組版本:
一、九十八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
各學期(含暑期)積分之總數除以各學期(含暑期)修習學分總數為學業平均成績;
學位考試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之總和為畢業成績。
二、九十九學年度入學學生,
各學期(含暑期)總績分除
以各學期(含暑期)總修習學分為學業GPA;
學位考試績分及學業GPA(各佔百分之五十)之總和為畢業GPA。
三、一O一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
各學期(含暑期)總績分除以各學期(含暑期)總修習學分為畢業GPA。
學位考試成績以等第制評定,登錄於畢業成績單內,惟不計入畢業GPA。
修正理由為:
1.99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碩博士生,入學當時的學則第74條規定,
學位考試成績與學業平均各佔總成績之50%,
然而上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之學則條文,改為不採計學位考試成績,
溯及適用於99學年度入學之研究生;但入學時之學則規定為學業規劃之依據,
縱修正後之結果難以為一律不利之認定,惟就公平原則起見,
若原修正後之新規定並非明顯為有利之效果,應依溯及既往禁止原則,
不予溯及適用於規定生效前之研究生,或依個案適用從新從優原則。
2.本學則原修正理由為系所意見調查之結果,惟該結果顯示仍有四分之一強之系所,
認為應將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計入畢業GPA,且縱有多數系所認為可不計入,
也並未同意此項規定之變更可溯及適用於100學年度以前入學之研究生,
因此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所為之決議,逾越前述系所調查之內容,
應暫緩施行、重新調查,或依原系所調查之內容為限,始為妥適。
基於以上理由,研究生協會提出本修正案,
此攸關研究所同學權益,還請碩博士班同學幫忙轉告師長,
支持本修正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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