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新聞稿_傾斜式列車
發文單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發文日期:95年7月4日發
針對聯合報2006年7月2日刊載「臺鐵傾斜式列車不傾斜,原本遇彎道不需減速,可縮短
行車時間,ATP未設計此功能,24億元白花了」之報導,臺鐵局特予澄清如下:
一、報載台鐵耗資24億元採購的傾斜式電聯車竟發生不會傾斜的烏龍,由於新購的列車
自動防護系統(ATP)未納入新型車種的功能設計,導致傾斜式列車過彎道時,因「ATP地
上偵測器」不會對車子傳達指令,新列車的功能大打折扣乙節,查本局已將傾斜式功能
設計納入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該ATP之規範已訂有「路線彎道值提供設備:列車自
動防護系統須預留一個對外的介面,供日後傾斜式車輛使用。…」,目前列車自動防護
系統(ATP)尚未有此部份功能。本局已與日立公司、龐巴迪公司研商改善方案中,預定
本年11月可達成改善。
二、報載有關傾斜式列車承商日本日立和ATP包商瑞典龐巴迪公司雖然協商同意修改ATP
設計程式,並在傾斜式列車專跑的東部幹線加裝地上偵測器,但多出來的兩億經費由誰
埋單,至今沒有見解乙節。經查傾斜式電聯車之採購規範,均僅就功能性之敘述,其傾
斜式之控制方式,廠商應依契約之規定自行負責設計,故日本日立公司為車輛製造設計
之需要,與ATP包商龐巴迪公司協商取得傾斜式電聯車所需之ATP相關資訊,此為商業契
約之必要程序。另本局未曾決議在傾斜式列車專跑的東部幹線加裝地上偵測器。
三、本案本局已與日立公司、龐巴迪公司研商改善方案中。本案之車輛預定本年11月交
車,屆時本局將依契約規範應有之功能辦理檢驗,當可達成本購車案目的。
四、本局85年間委託中鼎工程顧問公司(非中華工程顧問公司)訂定之「列車自動防護系
統(ATP)」規範,已要求中鼎顧問公司應針對傾斜式電聯車之需要,於ATP規範內訂
定「ATP系統應預留一個對外的介面,供日後傾斜式車輛使用」,並非如報載所言「台
鐵當初政策不明,才導致新型車種超出原來ATP的設計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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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 14:0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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