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文件]合理使用的迷思

看板NTU-JOHNNYS作者 (君は永久の輝き)時間21年前 (2003/04/02 00:5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作者] killme 『非營利行為的轉貼、轉載迷思』     常見到網路上只要標示為非營利行為就可以大刺刺轉貼或轉載   ,或以為標明出處及作者便可,事實上這種行為是『合理使用原則   』的錯誤想法。     在著作權法中為了方便學術使用或是著作所需,在某些特定行   為中會允許『合理使用』。   如:    1.授課之重製:        任何人有著作權的詩、詞、散文、小說、劇作、學術論        述等一切形諸於文字的言文著作,都可以加以重製(如        拷貝或影印)下來供教學使用,但必須注意的是,不可        以將『整本書』或『整本雜誌』全部拷貝發給學生,應        留意比例(例如只能印其中部份),此外,影印數量也        應注意不可『過多』    2.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或揭露    3.為教學研究目的之引用    4.為辦理考試目的之重製    5.新聞雜誌之合理使用:        揭露問題論述轉載,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但經註明不        許轉或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        法條上明文規定必須以『政治、經濟、社會』三項為限    6.公家機關著作之轉載    7.報導過程中所接觸著作之引用    8.報導評論目的之引用    9.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合理使用        只要是『個人』或『家庭』之使用,皆可重製他人著作        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必須提醒的是,要影印或錄製        ,只能利用圖書館內的機器,或是非供『公眾』使用之        機器(如自家之影印機,)重製那些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如果是以市面上影印店或文具店內之機器,則因他們        皆為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則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       活外聚集多數人之場所亦屬之,(換言之,網路上的網站       或bbs站也在公眾之內),因此,若在室外或非家庭及       其家居生活的場所和公司、同事、朋友相聚,原則上應屬       於前述之公眾。   10.公益活動中之公開合理使用原則        非以營利為目的,末對觀眾或聽眾收取任何直接或間接        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公益性』活動        中公開口述等權利,但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   ●合理使用之綜合判斷標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        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也就是說        如果全部使用是犯法的)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合理使用之註明出處:依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在重製、引      用或轉載等利用時仍應明示原著作出處。   『台灣有趣的出租權現象』     在台灣,若是已經取得合法著作複製物的所有權,可以出借、出     租或出售該複製,不過限於『合法非重製物』,也就是說,在小     說店中可以進一堆書來出租賺錢,但若只買一本影印到處借人,     則觸犯著作權的『重製權』。     因此所謂的書是我的我要怎麼處理是我家的事,僅限於要以原書     貌作處理,否則還是不合法。 但出租權和合理使用權是不可以混為一談.. --------- 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參考書目:      著作權面對高科技發展之因應配合報告/內政部      <最新>者作權法實用/呂榮海、陳家駿、蘇盈貴/周弘憲編      著作權銷售指南/林內特.歐文著/月旦出版社 -- 行かないで なんて 言えないよ 君を待ってる人はそうさ もう私じゃない 忘れたい だけど 忘れない この痛みも この景色も 愛した君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6.240.240
文章代碼(AID): #-YSEndK (NTU-JOHNN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