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瘦身的財務觀念(上)

看板NTU-GIIB2001作者 (準備上班去)時間21年前 (2003/07/29 21: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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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瘦身之財務策略(上) 支秉鈞 「競爭優勢中,最重要的部分並不是靜態的效率,而是充沛的產業活力。」~麥可波特 壹、前言 在企業獲利快速成長的時代,公司經常藉由辦理現金增資,或保留公司每年的獲利辦理 盈餘轉增資,亦或將以往年度所產生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辦理增資,以因應日後擴 張公司營運實力所需。 各產業的成長均有極限,積年累月下經常辦理增資擴充公司資本的企業,當企業面臨瓶 頸需突破時,獲利的成長速度往往不及股本膨脹的速度,亦即明顯於財務報表中產生每 股盈餘衰退情形,而這種情形在近年來以高股利政策做為號召的電子業財務報表中,更 是越見明顯。 近年來各種瘦身計畫或機構在台灣蔚為風潮,個人瘦身除了可使外貌美觀符合人類愛美 的天性外,更大的好處是可避免因過度肥胖所帶來的心臟或血管方面的疾病及其併發症 ,使身體更加健康。而當企業因股本的過度擴張,以致獲利成長速度遠不及股本增加速 度,亦或產業因景氣長期低迷致獲利出現嚴重虧損時,企業就往往需要透過瘦身減資方 式,使企業能夠脫胎換骨浴血重生。 貳、減資的類型 減資的意義,簡而言之,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公司透過法定程序,使個別股東 的股東權益消滅,且使其股票失去效力。而減資的相關公司法規定,主要是公司法第168 條及第167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則另有證券交易法第22條必須遵循,至於公開發行公司 申辦減資的程序則必須依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3條及第74條規 定辦理。而若企業欲進行企業分割,致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產生減資事實,則此時必 須依照企業併購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辦理。 一般而言,除欲進行企業分割,致被分割之公司資本減少外,減資類型大致如下: 一、減資彌補虧損: 經常發生於公司已發生鉅額虧損,惟有新經營團隊願意挹注資金,取得對公司部份營運 主導權,又不願承擔舊經營團隊經營公司產生虧損時,可能會要求舊股東先行減資彌補 虧損,而後公司再辦理現金增資,由舊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再由新經營團隊依公司法 第267條規定,以特定人身分承購新股取得公司股權。 國內上市櫃公司曾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者,如東隆五金頃於民國92年4月,經董事會決議辦 理減資彌補虧損以改善財務結構。 二、減資並返還股東股款 企業同時符合有以下情形時,會考慮進行減資以返還股東股款: (一)為成熟產業。 (二)長期以來營業收入及獲利均穩定,且現金流量表中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均為正值。 (三)有足夠的短期可資運用資金。短期可資運用資金,通常是指公司的現金及約當現金 及短期資金運用所投資的股票或受益憑證餘額。 (四)企業短期內無重大資本支出計畫。此條件對電子業而言,更顯重要,因電子業除了 有資本密集的特性,更講究投資的時效性,因此電子業通常必須較傳統產業握有更多的 資金,以因應隨時可能產生的投資計畫,正因如此電子業透過發放現金進行減資的比重 仍較一般傳統產業為低。 國內上市櫃公司曾辦理減資並返還股東股款者,例如晶華酒店就曾於民國91年3月,經董 事會決議辦理減資退還股東股款以提升股東權益、每股盈餘及投資報酬率,同時消除股 本過大及閒置資金情形。 三、購入庫藏股並進行減資 依證交法第28條之2規定購入庫藏股進而減資,有以下二種: (一)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買回庫藏股,應於買回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減資並辦竣 變更登記。 (二)原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而買回庫藏股,惟並未於買回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 讓部份,將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必須辦理減資並辦理變更登記。國內上市櫃公司曾為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購入庫藏股並辦理減資者,例如聲寶公司也曾於民國91年6月 10日,將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而買回庫藏股,辦理銷除股份完畢。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刊登) 【2003-07-29/經濟日報/6版/企業要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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