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1-2 詹森林 最高法院裁判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萊恩)時間11月前 (2023/06/06 21:3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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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最高法院裁判與民法理論發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06/06 考試時限(分鐘):100 試題 : 一、 甲公司標得乙機關之BOT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後,丙鄉公所所長丁、執行秘書戊因向 甲公司勒索回饋金未果,遂先後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指示第三人在系爭工程唯一聯 外道路設置路障或破壞該道路,妨礙施工車輛進出系爭工程之工地,迫使甲公司派人出面 協商。丁、戊因上開行為遭法院以犯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藉勢及藉端勒索財物 未遂罪判刑確定。甲公司以丁、戊之行為造成其工期延誤,受有損害為由,依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丙鄉公所賠償。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占40分) 二、 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甲、乙合計3/4,丙1/4。甲、乙以400萬 元出賣系爭土地於丁,且未先通知丙行使優先購買權,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丁;丁知 悉甲、乙未先通知丙行使優先購買權。請問:丙之下列主張,分別有無理由?(60分) 1.丁既然知悉甲、乙未先通知丙行使優先購買權,則丁應塗銷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 2.系爭土地市價600萬元(假設丙此項主張為真實),由於甲、乙未通知丙優先購買,  導致丙受有200萬元之損失,應由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甲、乙應連帶給付丙100萬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6.104.2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86058703.A.D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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