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11-1 沈冠伶 家事事件法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台大法小可愛)時間1年前 (2022/12/23 14: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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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家事事件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12/23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甲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日向該管法院提出如下之請求聲明:「乙應给付 甲新台幣(下同)200萬元。」其主張之事質及理由略為:甲、乙於105年4月 1日結婚,甲於106年1月1日生下丙,當時雙方約定,乙應每月給付甲新台幣 (以下同)5萬元,作為家庭生活費用及養育丙之用(以下稱「系爭協議」)·但 乙自有外遇以後,109年7月1日開始未再返家,且未給付分文至今,而由甲單 獨扶養丙,其後丙經診斷患有罕見疾病,每月需支付高額醫療費用3萬元·因此, 乙應依約給付且返甲所代墊之費用至少200萬元;乙則抗辯:自丙出生後已經 依約給付甲高達250萬元·但 109年時發現丙實為甲與他人所生,並非乙之子, 始不再給付,甲無權向乙請求給付。問:(各20分) (一)甲之請求是否應先行家事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立,後續應行何種程序? 是否由調解法官進行審理? (二)關於甲、乙之系爭協議是否存在及丙是否患有疾病,法院是否應依職權調 查事實及證據? (三)如甲於第一審程序審理中,追加請求「准予兩造離婚」,法院應否准許追 加,並如何進行程序? (四)關於乙之抗辯,法院應如何處理?如乙就上述已給付之250萬請求甲返還 而提出反請求:「甲應返還乙250萬元」,此是否為家事事件?法院應否准 許反請求之提出? (五)如於甲、乙之離婚事件,二人均未就丙之親權請求法院予以酌定,法院得 否依職權酌定由乙行使之?是否應聽取丙之意見?如何保障丙之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1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71777209.A.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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