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9-2 陳忠五 民法債編總論一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台大法小可愛)時間2年前 (2021/06/22 15: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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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06/21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試題 : 說明: 1. 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 採線上考試,可參閱法典、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 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第一題(50分) 甲事業有成,準備購置新屋,作為自住之用。有一日,甲看到乙建設公司之 預售屋廣告中寫著:「限量!本年度限定的瘋搶建案!融合大自然的和諧色調, 知名歐洲設計師以白色作為基調加以揮灑,並採用純白色丁掛作為外牆素材,帶 給你純淨高品質的居住空間,使你彷彿居住在世界級的美術館」等等文字,並搭 配純白建築外觀圖片,強調建案的清新、美觀訴求,作為宣傳廣告的背景圖片。 甲看完廣告後 甚為心動,認為此建築即為其夢想中的房屋,因此與乙公司聯繫, 並於 110年 6月 1日火速與乙公司簽約,購買由丙公司承包、即將落成的建物 。 甲在與乙公司員工丁討論簽約事宜時,丁並多次強調本棟建築的富麗堂皇。由於 建案廣告與丁的說詞使甲過於興奮,並未察覺定型化買賣契約書中有「廣告文案 內容中之文字僅供參考,不構成本契約的一部分。本公司對建築外觀設計、配材 、 色澤等,保有最終修改權,買受人不得異議」之條款,仍然與乙公司簽訂預售屋 買賣定型化契約,雙方並未對建物顏色事宜,進一步有所討論。 不料,乙公司卻依建案最初向主管機關申請都市計畫審查核准外觀的米色系 列,未再申請許可變更色系為純白色, 而以「土黃色 (米色系 )外牆丁掛磚」建材 施作,於 110年 11月完工。甲於完工隔日看見建物實體之後,發現建物外觀 色澤與其當初期待不合後,氣急敗壞,於 112年 1月 1日 與乙公司進行談判。 甲主張: 1 因建案廣告提供不實資訊,使其陷於錯誤,甲表示撤銷其被詐欺的意思表示 ,甲與乙公司間,買賣契約不存在,乙公司不得請求甲支付價金。 2 縱使甲與乙公司間有買賣契約存在,乙公司違反提供白色外牆房屋的契約 義務,乙公司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3 因建材顏色已無法變更,甲表示解除契約, 並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甲的主張 ,乙公司提出如下抗辯: 1 建築外觀造景與色澤並非足以影響消費者作成購屋交易決定之重要資訊, 縱有差異,亦非廣告不實,不構成對甲的詐欺,甲不得撤銷意思表示; 此外,廣告係委外製作,即使廣告不實,實際製作者係接受乙公司委託的 戊公司 ,乙公司對甲並未施行詐術 何況,從簽約、完工至今, 已事隔甚久時間甲不得撤銷意思表示。 2 乙公司的建案廣告僅為要約引誘,甲與乙公司之間並未對於建物廣告的 顏色有所談判磋商,因此,甲的要約中根本並未包含「白色建物」,因此乙公 司的承諾,自然也不含外牆顏色,因此廣告自然非為契約內容,乙公司並 無此契約義務,自然無契約違反,甲不得主張違約 請求損害賠償。 3)建案廣告文宣僅以白色為建築外觀之清新、美觀等抽象性描繪,並非建案行 銷重點,且甲與乙公司間已有「乙公司以不損害購買者權益為限,對建築外觀 設計、配材、色澤等,保有修改權」之契約條款,承包商丙公司就周遭環境及建 案整體考量,認為白色 系列不夠柔和,容易沾污泛黃,乃由米白微調至土黃,變 動最少,可達柔和、不易污損之優點,對購買者權益並無任何損害,即使變更顏色 亦未違反契約約定,因契約中已經約定 排除廣告 內容的 效力 。 4 退萬步言,該建案係由丙公司獨立承攬施作完成,乙公司對丙公司 無指揮監督權限,乙公司毋需為丙公司之施作結果而負責。 請分別就以下問題, 逐一分析討論甲與乙公司彼此間的各項主張、抗辯 有無理由 (一)甲與乙公司間,買賣契約是否存在 (二)甲是否得以乙公司違約為由,主張相關權利? 第二題(50分) 股市景氣大好,甲決定加碼投資,需要資金調度,決定出售其房屋。因此, 甲委託 從事房屋 仲介 業務的 X,使 X以甲之名義,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於 台北市的 A屋 以 2000萬元出賣於乙,雙方並約定:「如 甲 違約無法履行交屋及 登記事宜,甲應支付 2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於乙」。乙預計將 A屋 轉賣於丙, 雙 方已談妥 價金預 定 為 2500萬元,但雙方表明其契約須待 正式簽訂 書面之後,才 生效力。事後,甲 與 乙另外約定,甲應直接將 A屋 移轉 登記於 丙,丙並對甲有直 接給付請求權。 不料,丁公司有意 於 台 北市開設營業據點,考量 A屋 座落位置極佳,向甲 表示,願以 3000萬元高價購買 A 屋 。甲隨即同意以 3000萬元出售 A屋 於丁, 已受領價金並辦妥 A屋 所有權移轉登記。丙知其情事後,乃拒絕與乙 正式簽訂 A屋 買賣契約 書 。試問: (一) 乙得否向甲表示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賠償其不能轉賣 A屋 於丙的利潤損失 500萬元、並同時請求 200萬元違約金?甲是否得抗辯:「在賠償500萬元後,乙再請 求 200萬元違約金已經超過乙的損害 範圍 ,不應再支付 200萬元違約金」? (二) 乙是否得向 X表示解除買賣契約,並請求賠償其不能轉賣 A屋 於丙的 利潤損失 500萬元? (三) 乙得否不為上開 (一)的 請求,而向甲請求交付甲受領自丁 的 3000萬 元價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63.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24348565.A.E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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