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9-2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中考

看板NTU-Exam作者 (RoMEO)時間4年前 (2021/04/21 16:2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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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04.16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 試題 : 一、甲、乙為共同原告,將丙、丁、戊列為共同被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搭 乘乙之計程車,經過十字路口停等紅綠燈時,遭無照駕駛之15歲少年丙及超速行駛之丁相 撞波及,發生連環追撞,戊為丁之僱傭人,乙之計程車毀損,甲、乙均身體受傷,而受有 損害各80萬元、60萬元。為此提起本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問:(60分) 1. 甲、乙應如何為訴之聲明? 2. 如第一審判決丙、丁、戊均全部敗訴,戊主張丁未超速,並無過失,而就第一審敗訴 判決對甲、乙二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丙、丁未上訴,則戊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丙、丁? 如戊其後撤回上訴,應否經丙、丁之同意始生效力? 3. 如丙、丁、戊對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甲在第二審追加丙之法定代理 人庚為共同被告,法院是否應准許追加? 二、X1以X2及X3之代理人的地位,出面與甲屋所有權人Y訂立買賣甲屋之契約。當時雙方 約明由X1、X2、X3每人各買受甲屋之應有部份三分之一。問:(40分) 1. 倘X1、X2、X3均自行出面成為原告(即:在同一訴訟程序上成為共同原告),而未選 定X1為當事人。在此訴訟程序上,就X1、X2、X3各人之移轉登記請求權是否存在之審理, 受訴法院可否對各該人為互不相同或矛盾之判斷? 2. 設X1、X2及X3等三人依上開買賣契約受Y移轉甲屋之應有部份各三分之一而共有甲屋後 ,X1一人為原告、列X2一人為被告(未列X3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X2應將甲屋之 應有部份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X1,主張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屋係X1、X2及X3等三人按應有 部份各三分之一所共有,並經三人約定該屋之一樓部份由X1、二樓部分由X2、三樓部分由 X3分別管理使用;在此共有關係存續中,三人於某日在訴訟程序外曾合意訂立共有物(甲 屋)分割協議書,載明「為了達成分割甲屋之目的,應於本協議成立後半年內由X1分別給 付X2及X3補償金各200萬元,然後X2及X3均應將各自之應有部份移轉登記予X1」,詎料X2 已受領該補償金,卻拒不照約定之屢行期將其應有部份移轉登記為X1名義所有,為此基於 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起訴等語(下稱本訴訟)。問:在本訴訟,X3是否亦屬形式上 或實質上當事人?本訴訟之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18993498.A.EFB.html
文章代碼(AID): #1WV-5Qxx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