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9-1 徐婉寧 勞動法

看板NTU-Exam作者 (jerk)時間3年前 (2021/01/13 17: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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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勞動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徐婉寧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1/11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試題 : 一、 甲受雇於X人力派遣公司(下稱X),依X指示前往Y食品加工公司(下稱Y)從事包奘產品作業 。某日,甲操作包裝機台時,因機台之輸送帶鬆動致無法帶動滾輪,甲查看後發現皮帶螺 絲鬆掉,未切斷該機台電源即自行鑽入整列機台下方鎖緊螺絲。螺絲鎖盡後因電源並未切 斷,整列機即恢復轉運,導致機台下方之撥桿夾斷甲之右手臂。經查,甲未先切斷電源即 鑽入機台固為其受傷的主要原因,然而,若Y對於該機台事先設置防止他人進入之必要裝置 亦可防阻甲於未切斷電源情況下擅自鑽入機台下方進行之維修行為。試問: (一) 甲得否據此項X或Y請求職災補償或損害賠償? (30分) (二) X主張甲就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17條扣減職災補償責任與民事 損害賠償責任。此一主張有無理由? (20分) 二、 甲(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者)受雇於X公司(下稱X)。依甲、X間之勞動契約, 甲正常上班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八點至中午十二點、下午一點至下午五點。此外,由 於X的行業特性,在每年2月至5月、8月至11月有使員工加班的特別要求,因此X經X公司企 業工會之同意,使所屬員工每年2月至5月、8月至11月得每月加班50小時、每年1、6、7、 12月得每月加班20小時。試問: (一) 甲主張:X得要求所屬員工每年2月至5月、8月至11月每月加班50小時違反勞動法令中 每三個月加班上限不得超過138小時之規定。對此,X則主張:其已經X公司企業工會 之同意延長工時,並約定自每年1月1日起算每三個月之加班時數。若X公司主張屬實 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25分) (二) 關於工資,甲主張:甲、X間勞動契約中約定每月給付定額工資,不另計加班費不合 法;X公司則主張:每年2月至5月、8月至11月加班時數較長,因此每月給付80000元 之工資、每年1、6、7、12月加班時數較短,則每月給付60000元之工資,兩者均高 於依基本工資加計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若X公司之主張屬實,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25分) 參考法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2條 第5條 第51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3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1.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10531356.A.F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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