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2 林明鏘 行政法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半夜8豆夭)時間3年前 (2020/06/15 22:44),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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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9.06.15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 試題: 一、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為經濟部工業局辦理「雲林離島式工業區麥寮工業專用港」開發案, 未遵守已審定通過之「變更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爱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及第23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工業局新台幣40萬元之罰緩,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處工業局 專責人員A環境講習2小時。請附法條及理由回答下列問題:(50分) 1、工業局是否得為被處罰對象(請從學理與實務分析)?工業局的故意過失應如何證明 ?(20分) 2、工業局不服處罰,拒絕繳款且拒絕派員參加環境講習,依法如何對其強制執行?(20 分) 3、工業局對此等行政罰,依法得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0分)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十六條之一或第十 七條之規定者。」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 )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 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 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 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二、 甲參加教育部109學年留學獎金甄試,成功被錄取(特定國家生(國家為北歐)),教育 部因此補助甲每年1.6萬美元,補助年限2年,供甲出國攻讀博士學位之用,惟其約定甲應 於6年內取得博士學位,且畢業後應於3個月內回國,並於國內服務至少2年。甲對於109年 6月15日辦妥與教育部之簽約手續。請附法條及理由回答下列問題:(50分) 1、此種契約性質為何?理由何在?(15分) 2、契約中規定:「獎學金錄取人應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前啟程出國,逾期喪失受獎資格 」,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北歐禁止外國人入境,致甲不能赴北歐,此時,甲或教育部 可否單方要求變更契約內容,容許其赴新加坡或紐西蘭攻讀學位?(15分) 3、若因疫情影響,全球各國均不能出境入境(即邊界管制),教育部遂因此取消甲之受 獎資格,甲依法應如何提起救濟?(10分) 4、甲取得學位畢業後,卻逾期未返國履行其義務,由於該契約上未訂有「自願接受強制 執行」條款,教育部如何對甲之強制執行名義?(1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28.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92232272.A.371.html

06/21 22:35, 3年前 , 1F
已收法律系
06/21 22:35, 1F
文章代碼(AID): #1UvubGDn (NTU-Ex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