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7-2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末考

看板NTU-Exam作者 (花)時間5年前 (2019/06/20 18:04), 5年前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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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8/6/14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A車交換甲,主張該車為甲所有,於某日被乙竊取使用,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乙抗辯該車係以價金50萬元向甲買受。(40%) 1、若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該確定判決所生既判力及爭點效之客觀範圍各為何? 2、如在訴訟繫屬中,甲將A車所有權讓與丙,於訴訟有何影響?法院對甲所為本案敗訴確定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3、如在甲獲勝訴確定判決後而未強制執行前,乙將A車讓售予不知情之丁,則該確定判決之之既判力、爭點效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丁? 4、上述2及3之情形,丙或丁主張其係善意者,應如何謀求救濟? 二、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主張乙於某日代丙向甲借貸100萬元,於約定清償期未予清償,經向丙催討,丙竟稱其未授權乙借貸;乙既非自行或代丙借款,甲誤將該款交付乙,乙即無受領之原因,自應返還之。為此,依借貸關係及不當得利關係為請求。對此,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其未曾向甲借貸,甲交付該借款係為償還其對乙所負借款債務。(20%) 1、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如何整理訴訟標的之爭點及排列審理之順序? 2、法院進行一貫性及可證性審查時,如何要求當事人盡具體陳述之義務、如何整理兩造之事實上爭點及分配舉證責任於兩造間? 三、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命乙給付甲新台幣(下同)60萬元,主張乙於107年1月15日向甲借貸100萬元,約定108年1月5日償還,屆期甲未獲清償,茲先請求其中60萬元。對此,乙否認向甲借款,並主張其對甲有價金債權80萬元可供抵銷。(40%) 1、如於法院以甲未能舉證交付借款為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後,甲再訴請乙給付餘額40萬元,受訴法院及乙應如何處理? 2、如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認甲所主張之借貸關係及乙所為抵銷抗辯兩者皆成立,應如何為本案判決?對此判決,乙可否上訴? 3、在2之情形,如法院所為本案判決確定後,甲再訴請乙給付餘額40萬元,受訴法院及乙應如何處理? 4、如法院進行本案審理後,認定借款債權額僅20萬元,而乙之價金債權額僅40萬元,應如何判決?於該判決確定後,乙對甲訴請給付餘額20萬元,甲及法院應如何處理?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72.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61025080.A.B92.html ※ 編輯: paradise6927 (223.137.72.240 臺灣), 06/20/2019 18:33:56

06/20 20:27, 5年前 , 1F
推宦宦!
06/20 20:27, 1F
文章代碼(AID): #1T2reukI (NTU-Exam)